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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崔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豫14民終5331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慶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康益律師所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崔XX,男,漢族,住河南省柘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X,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崔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2019)豫1424民初40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崔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X、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1.被保險人崔XX的傷殘保險金應為50萬元,非250萬元。團體意外險保單所附清單被保險人為包括被上訴人在內的五人,如認定被上訴人的傷殘保額為250萬元,則其他被保險人的保額就為零,且被上訴人僅繳納了總保費的1/5,上訴人亦按照每人50萬元承保,故保險金給付比例也應按1/5承擔,即50萬元。2.一審法院適用合同法第41條做出有利于被上訴人的解釋,系法律適用錯誤。本案并不存在格式條款解釋的適用空間,對保險金額的約定屬于保單特別約定,不屬于格式條款,不應認定本案傷殘保險金額為250萬元。3.被上訴人主張九級傷殘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20%,無法律依據(jù),一審在給付標準的事實認定上存在錯誤。本案傷殘鑒定應當依據(jù)《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且在本案保險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應按該標準承擔保險金的給付責任。被上訴人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屬單方委托,依據(jù)的鑒定標準不符合保險合同的要求,一審判決依據(jù)該鑒定意見,認定20%的給付比例錯誤,上訴人要求重新鑒定。4.一審判決依據(jù)合同法第六條、保險法第十、十四、三十一條,均屬適用法律錯誤,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
崔XX辯稱: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保傷殘保險金為250萬元,而非50萬元,上訴人未對保險條款進行解釋說明,且對保險金的約定不屬于特別約定。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崔XX一審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崔XX傷殘賠償金等共計50000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案外人河南省興業(yè)通信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通過網(wǎng)絡平臺為包括崔XX在內的五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簽訂《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電子保險單》,保單號:1010052061001180000000727,保險期間為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保障內容:意外傷害身故、傷殘(¥2500000元)、意外傷害醫(yī)療費用(¥200000元)、住院生活津貼(¥90000元),適用條款:《安心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16版)》等,約定受益人為法定,保險費共計14325元。2018年11月8日崔XX在工作中意外受傷,事發(fā)后先后分別在黃河三門峽醫(yī)院、三門峽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并于2018年12月9日出院,2019年3月25日經(jīng)三門峽明珠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崔XX因一椎體粉碎性骨折椎管內骨性占位而構成九級傷殘。后雙方因意外傷害傷殘保險金給付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崔XX遂提起訴訟。另查明,《安心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16版)》第五條中載明:“(二)傷殘保險金給付,……我司按該標準所列傷殘程度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乘以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承擔傷殘保險金給付責任?!?。”,另該條款第七條載明:“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我司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是我司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本偶墏麣垖谋kU金給付比例為20%。
一審法院認為,案外人河南省興業(yè)通信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通過網(wǎng)絡平臺為包括崔XX在內的五人與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電子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投保人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相應險種的保險費,某保險公司依法亦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金給付責任。對某保險公司提出,涉案意外傷害身故、傷殘的保險金額為每人500000元的意見,崔XX既對此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由于涉案保險單雖已載明被保險人為5人,但保障內容中載明的意外傷害身故、傷殘對應的保險限額為2500000元,且在涉案保險單及適用的保險條款等保險合同中并未注明該保障內容為“被保險人每人限額為500000元”等字樣的內容,同時包含但不限于該兩部分內容的涉案保險合同系格式合同,某保險公司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雙方對合同中的該項保險限額發(fā)生了爭議,依法應作出不利于某保險公司的解釋,即依法應作出對受益人有利的解釋,故某保險公司該項意見缺乏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涉案保險金額依法應認定為2500000元。由于崔XX的意外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且某保險公司對崔XX因意外事故而構成九級傷殘亦無異議,根據(jù)雙方對九級傷殘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的約定以及保險條款中的其他相關約定內容等,某保險公司依法應向崔XX給付的保險金數(shù)額為500000元(2500000元×20%)。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崔XX保險金5000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4400元(已減半收?。赡潮kU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提交了證據(jù)。本院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中河南省興業(yè)通信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為被上訴人崔XX等5人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已足額繳納相應保費,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上訴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保險義務。關于保險金額問題,保險單載明的意外傷害身故、傷殘金額為250萬元,安心財險主張該保險金額應當由五名被保險人平均分配享有,即每人的保障內容均為上述保險金額的五分之一,被上訴人認為保險金額應屬五人共有,不區(qū)分份額。本院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案中保險單及受益人名單中均無明確文字記載被保險人每人的保險金額總保險金額的五分之一,安心財險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在投保人投保時,對每位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的五分之一,即每人意外身故、傷殘保險限額為50萬元進行了明確告知。被上訴人所理解的由五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雖對其有利,但上訴人未說明平均分配的情況下,被上訴人的理解亦不超出通常理解的范疇,故依法應作出對上訴人不利的解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的保險限額為50萬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鑒定意見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依據(jù)的鑒定標準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并據(jù)此要求重新鑒定,根據(jù)雙方一審庭審時的記錄,上訴人對該鑒定意見表示認可,故對其要求重新鑒定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依據(jù)總保額250萬元,并按照傷殘等級按比例進行賠付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戴 蕙
審判員 王保中
審判員 劉玉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耿溢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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