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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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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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289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廊坊市安次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李XX,男,漢族,住江蘇省銅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溫XX,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qū)。
負責人:祝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該公司職員。
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委托訴訟代理人溫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43765元、公估費3000元、拖車費1360元,共計4812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所有的冀R×××××號小型客車于2018年10月15日在被告處購買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被保險人為李XX,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20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19日24時止。駕駛?cè)顺谈Ed駕駛上述車輛于2019年8月4日17時50分許,沿“東張務村”東西道路由東向西至廊南第三通道4公里400米處駛?cè)肜饶系谌ǖ罆r,該車與沿廊南第三通道由南向北行駛的駕駛?cè)颂K振江駕駛的冀R×××××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廊坊市交警二大隊現(xiàn)場勘查認定,程福興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蘇振江無責任。原告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保險理賠事宜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本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nèi)按照責任比例對原告合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公估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同意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被告對責任認定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公估報告。證明原告車輛損失為4376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公估報告無異議,但認為公估報告的計算標準系4S店價格,原告應提交維修發(fā)票,用以證明原告車輛在4S店維修及實際支付的費用。本院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及被告的抗辯理由綜合確定。
2.原告提交公估費票據(jù)。證明原告支付公估費3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票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符合民事證據(jù)規(guī)則的規(guī)定,故對該份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3.原告提交拖車費票據(jù)。證明原告支付拖車費136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特龍停車場的票據(jù),加蓋的是停車場的專用章,不是施救費,與本案無關(guān)。對邦程救援服務公司的票據(jù),認為購買方名稱是個人,不能證明與本案有關(guān),也不能證明該筆費用是原告交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符合民事證據(jù)規(guī)則的規(guī)定,故對該組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0月15日,原告為其所有的冀R×××××號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等及不計免賠率,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05853.6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20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19日24時止。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交納了保險費,被告為原告出具了保險單。
2019年8月4日17時50分許,駕駛?cè)顺谈Ed駕駛原告所有的冀R×××××號小型客車在廊南第三通道4公里400米處與駕駛?cè)颂K振江駕駛的冀R×××××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駕駛?cè)顺谈Ed負全部責任,駕駛?cè)颂K振江無責任。
2019年10月10日,原告對冀R×××××號車輛申請車輛損失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北三玉利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上述車輛進行鑒定。2019年12月6日,該公司出具公估報告,內(nèi)容為:“冀R×××××號車的車輛損失為43765元?!睘榇耍嬷Ц豆蕾M3000元。
2019年8月9日,原告支付廊坊市安次區(qū)特龍停車場施救費360元。2019年12月6日,原告支付廊坊市邦程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拖車費1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適當履行各自的權(quán)利、義務。本案中,原告允許的合法駕駛?cè)顺谈Ed駕駛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對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43765元。根據(jù)原告的申請,本院對涉案車輛損失啟動了評估程序,在雙方均無充分證據(jù)推翻該公估結(jié)論的前提下,原告的車輛損失應以第三方出具的公估結(jié)論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原告提供維修發(fā)票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43765元,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對原告主張的公估費3000元。原告為了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故對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對原告主張的拖車費136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拖車費的關(guān)聯(lián)性不認可,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拖車費發(fā)票標明了涉案車輛的車牌照號,能夠認定系涉案車輛支付的合理費用。故原告主張的拖車費1360元,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李XX保險金48125元(其中包含車輛損失43765元、公估費3000元、拖車費136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2元(已減半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莉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焦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