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66許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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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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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81民初1396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江陰市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許XX,男,漢族,住江陰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陰市。
負責人:陳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該公司員工。
原告許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2019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許XX汽車理賠款及汽車施救費、第三方鑒定評估費,以上合計5600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審理中,許XX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許XX汽車理賠款50660元及汽車施救費300元、第一次評估費2500元,以上合計5346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公估費2525元。事實與理由:許XX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商業(yè)險,有效期從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4日。2019年6月28日7時48分,徐陽駕駛車號為蘇B×××××行駛至江陰白石山公墓西側十字路口段,與許XX駕駛車牌號為蘇B×××××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事故由江陰交巡警大隊認定,徐陽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許XX無責任。蘇B×××××車輛經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以下簡稱徽商無錫分公司)定損,損失為53200元,評估費2500元,施救費300元。在法院審查期間,經某保險公司申請,由法院委托第三方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以下簡稱方正無錫分公司)公估后的損失為50660元,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給許XX。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蘇B×××××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車損險68115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對于車輛的定損金額50660元及施救費300元無異議,但兩次評估的費用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28日7時48分,徐陽駕駛車號為蘇B×××××小型轎車,沿江陰白石山公墓西側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駛時,與沿路口由東向西行駛許XX駕駛車牌號為蘇B×××××的小型轎車相撞,致車輛號為蘇B×××××小型轎車撞到路邊圍欄、綠化、水泥柱(所有人陳鑫芳),造成許XX受傷及圍欄、綠化、水泥柱損壞的交通事故。當日,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陽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許XX無責任。
許XX為蘇B×××××小型轎車所有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68115.6元)及不計免賠。發(fā)生涉案交通事故后,許XX委托徽商無錫分公司進行公估,車輛損失為53200元,公估費2500元,另產生施救費300元。某保險公司稱因在事故中許XX無責,當時向其公司銷案,其公司沒有參與定損。
審理中,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方正無錫分公司對蘇B×××××小型轎車的損失金額進行評估,評估金額為50660元,某保險公司預交評估費2525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保單、公估報告書、評估費發(fā)費、維修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許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對保險范圍內的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為確定案涉車輛的損失,本院依法委托方正無錫分公司進行評估,程序合法,故本院對公估意見損失金額50660元予以采納。關于施救費300元,許XX提供了發(fā)票,某保險公司亦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應由某保險公司向許XX支付保險理賠款共計50960元。對于許XX自行委托的評估機構確定的涉案車輛損失53200元本院不予采信,故該評估費2500元不屬于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應由保險人承擔費用,故對許XX自行委托鑒定產生的評估費用2500元應由其自行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許XX保險理賠款50960元。
二、駁回許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0元(許XX已預交),由許XX負擔5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4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其應負擔的部分直接給付給許XX;評估費2525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徐芝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卞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