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7某保險公司與范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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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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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民終543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負責人:尤X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江蘇三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X,男,漢族,住四川省資中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范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2019)蘇0213民初50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寧價公司)定損金額明顯過高,表現(xiàn)如下:1.事故車輛的排氣管后段、中冷器認定重新更換不當;2.配件費用整體偏高,高于原廠價格。此外,范XX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車輛進行實際維修,故對公估報告不予認可。
被上訴人范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范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損險保險金92000元、施救費500元、護欄損失1910元、車損評估費4600元、護欄損失評估費300元。訴訟中,范XX將訴訟請求變更為: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損險保險金86700元、護欄損失1910元、施救費5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范XX為其所有的蘇B×××××號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金額為330368元)及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2018年11月5日,王紅駕駛保險車輛沿228省道行駛至錫山區(qū)錫北鎮(zhèn)天富廣場路段時,碰撞機非隔離護欄,造成車輛及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王紅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范XX因拖車而支付拖車費500元。范XX委托徽商公估公司對保險車輛損失及護欄損失進行評估,徽商公估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確認保險車輛損失為92000元、護欄損失為1910元。范XX支付車輛損失評估費4600元及護欄損失評估費300元。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公估報告書、發(fā)票、收據(jù)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認為范XX單方委托評估的車輛損失金額過高,某保險公司申請對保險車輛損失金額重新評估。本院委托寧價公司對保險車輛損失金額重新評估。寧價公司出具寧價公估鑒字(2019)第WX-03D190146號公估鑒定報告書,確認保險車輛損失為867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4500元。經(jīng)質(zhì)證,范XX及某保險公司對公估鑒定報告書的真實性均無異議。范XX認可寧價公估公司作出的公估鑒定報告書的價格,訴訟請求予以變更。某保險公司認為公估鑒定報告書中評估價格過高,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范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保險期間內(nèi),范XX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范XX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約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對車輛損失、護欄損失及施救費予以賠償。寧價公估公司系有資質(zhì)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作出的報告價格過高,對公估鑒定報告書予以采信。保險車輛損失為86700元,訴訟中產(chǎn)生的評估費450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序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賠償范XX車損險保險金86700元、護欄損失1910元、施救費5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28元減半收取為1014元、評估費4500元,合計551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中,寧價公司針對某保險公司的異議答復如下:1.公估鑒定結論中未包含排氣管后段更換的賠償費用;2.根據(jù)照片中冷器一側支架已斷裂,如不進行更換,容易產(chǎn)生抖動、異響,增加行車隱患。同時,該中冷器作用于車輛渦輪增壓,表面散熱片為鋁制,已多處變形,可導致散熱性能下降,從而導致發(fā)動機的進氣溫度過高,增加發(fā)動機熱負荷,降低發(fā)動機功率;3.寧價公司通過精友系統(tǒng)對受損配件進行市場詢價,配件價格均采用市場原廠價格,并在原廠價格的基礎上增加了10%左右的配件進銷差價。對于寧價公司的答復,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仍認為中冷器可以修復,無需更換。
本院認為:
寧價公司及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質(zhì),鑒定程序合法,且對某保險公司的異議進行答復,某保險公司雖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應反證,故本院采信寧價公司的公估鑒定報告。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2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薛 崴
審判員 毛云彪
審判員 張樸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查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