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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蘇0282民初11693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宜興市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王XX,男,漢族,住宜興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宜興市萬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乙,宜興市萬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人員。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宜興市、102號、112號303室、304室、401室、501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82842814XXXX。
負責人:黃X甲,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修車費用49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18日王超駕駛蘇B×××××小型客車,在吳宇驊駕駛的蘇B×××××的小型客車、錢秋軍駕駛的蘇B×××××的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王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蘇B×××××車系王XX所有,王超系王XX兒子,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其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投保事實沒有異議。事故后其司對車輛進行定損,定損價格是27330元,對公估報告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公估結(jié)果不予認可,公估價格虛高,要求按照定損價格進行賠償,公估費和訴訟費不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9年7月18日14時30分,王超駕駛蘇B×××××的小型汽車,沿宜興市荊溪南路75號與吳宇驊駕駛蘇B×××××小型汽車、錢秋軍駕駛的蘇B×××××小型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宜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超負全部責任,吳宇驊、錢秋軍無責任。
二、蘇B×××××車輛登記車主王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42176元)、不計免賠率險等,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三、審理中,王XX向本院申請對因交通事故造成蘇B×××××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本院依法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對標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由此,王XX支出鑒定費3340元。2019年12月6日,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出具保險公估報告書一份,結(jié)論:標的車輛蘇B×××××在評估基準日(2019年7月18日)的損失評估金額為49341元,殘值-341元,最終核定金額49000元。王XX對公估報告無異議;某保險公司對公估結(jié)論有異議,認為公估報告中配件報價虛高,鑒定費不承擔。
四、王XX按評估金額支付了修理費49000元,并提供了修理費發(fā)票。
本院認為,王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保險合同關(guān)系合法有效。保險期間內(nèi),投保的車輛因碰撞發(fā)生保險事故產(chǎn)生車損,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按約承擔賠償責任。王XX作為車輛的所有人,有權(quán)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關(guān)于車損,某保險公司雖對公估結(jié)論有異議,但未提供反駁的證據(jù),故本院對公估報告確定的損失金額49000元,予以認定。且王XX實際已發(fā)生車輛修理費49000元,故對該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關(guān)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王XX保險理賠款4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12.5元、鑒定費3340元,合計385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王XX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王XX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范晟程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陳淑敏
書記員 許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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