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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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204民初558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連市中山區(qū)-12號4層。
負責人:戰(zhàn)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閻XX,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王XX,男,漢族,住大連市甘井子區(qū)。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閻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被告賠償原告保險代位求償金46479.95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6日,大連市接待辦公室汽車公司為其所有的遼B××××5小型客車在原告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間: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2018年03月02日05時30分,被告駕駛遼B××××L小型客車沿春柳街由南向北行駛至香周路段時違反標線駛入對向車道,與花金元駕駛的沿春柳街由北向南行駛的遼B××××5號小型客車相撞,至兩車受損,遼B××××5號乘車人張翠云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沙河口大隊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當事人花金元,張翠云無責任。遼B××××5小型客車乘車人張翠云受傷后在大連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診斷:頸椎脫位,頭皮裂傷,共花費醫(yī)療費39899.94元,張翠云的人身損害損失未得到被告的賠償,2018年8月1日張翠云在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及大連市接待辦公室汽車公司請求按承運人責任賠償其人身損害的經(jīng)濟損失。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遼0202民初80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理賠范圍內(nèi)賠償張翠云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合計46479.95元。該判決己發(fā)生法律效力,上述數(shù)額原告己按判決履行了支付義務。原告認為張翠云因交通事故致其人身損害的損失是由于被告的侵權造成的,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原告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保險代位求償金46479.95元,請人民法院依法裁斷。
被告王XX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6日,大連市接待辦公室汽車公司為其所有的遼B××××5小型客車在原告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保險單特別約定清單為意外醫(yī)療賠付限額為每人10萬元,意外事故、殘疾賠付限額為每人10萬元。2018年3月2日5時30分,被告駕駛遼B××××L小型客車沿春柳街由南向北行駛至香周路段時違反標線駛入對向車道,與花金元駕駛的沿春柳街由北向南行駛的遼B××××5號小型客車相撞,至兩車受損,造成遼B××××5號乘車人張翠云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沙河口大隊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當事人花金元,張翠云無責任。遼B××××5小型客車乘車人張翠云受傷后在大連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診斷:頸椎脫位,頭皮裂傷,共花費醫(yī)療費39899.94元,張翠云的人身損害損失未得到被告的賠償,2018年8月1日張翠云在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及大連市接待辦公室汽車公司請求按承運人責任賠償其人身損害的經(jīng)濟損失。2019年4月1日,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8)遼0202民初80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理賠范圍內(nèi)賠償張翠云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合計46479.95元。該判決己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通過其招商銀行尾號為0901的賬戶向張翠云的中國銀行賬戶支付了46479.95元的賠償款。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起訴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民事判決書、承運保險單、招商銀行回單以及當事人陳述筆錄在卷為憑,業(yè)經(jīng)當事人質證以及本院審查,應予采信。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被保險人大連市接待辦公室汽車公司名下的遼B××××5小型客車被被告碰撞,造成乘客張翠云受傷,后經(jīng)交通事故認定,被保險人無過錯,被告負全部責任。乘客張翠云花費了醫(yī)療費39899.94元,為此向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以運輸合同糾紛起訴,以原告為第三人,以大連市接待辦公室汽車公司為被告,請求按承運人責任賠償其人身損害的經(jīng)濟損失。(2018)遼0202民初8018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原告乘坐被告所有的案涉車輛,雙方構成運輸合同關系,被告作為承運人應當依約定將原告安全運輸?shù)郊s定地點,現(xiàn)原告在車內(nèi)受傷,被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被告在第三人處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故第三人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依約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剩余部分由被告承擔。”遂判決原告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理賠范圍內(nèi)賠償張翠云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合計46479.95元。本案原告履行了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本案,被告損害了被保險人投保的保險標的,保險人賠償了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后,有權利向被告主張賠償。
被告王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46479.9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制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2元、公告費600元(原告均已預付),由被告負擔,給付時間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躍
人民陪審員 于金娥
人民陪審員 畢愛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胡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