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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江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浙0212民初2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波市海曙區(qū),統(tǒng)一社會為91330200734271133H。
負責人:蘇X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江XX,男,漢族,住寧波市鄞州區(qū)。
原告與被告江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1.被告支付保險理賠款92734.17元(含本金90711.95元、利息1876元、罰息146.22元);2.被告支付逾期保費6996.97元(2019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3.被告支付違約金(自2019年6月4日起以墊付的保險理賠款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支付至實際履行日止,暫計至2020年1月3日為13962.3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案件事實
一、借款時間:2018年8月16日。
二、借款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寧波分行)。
三、借款金額:107000元。
四、借款期限:201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6日。
五、借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4.75%上浮50%執(zhí)行,即7.125%;借款人未按約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quán)自逾期之日起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合同約定的執(zhí)行利率上浮50%。
六、借款用途:生產(chǎn)生活需要。
七、款項交付:光大銀行寧波分行于2018年8月16日全額放貸。
八、還款情況:被告已結(jié)清2019年2月16日前的本息及保費。截至2019年6月4日,尚欠借款本金90711.95元、利息1876元、罰息146.22元,合計92734.17元。
九、違約責任: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貸款人有權(quán)宣布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償還全部已貸本金、利息及其他應(yīng)付款項。
十、投保情況:被告為涉案借款于2018年8月14日向原告投保,原告向其簽發(fā)保單,約定每月保費為1926元;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超過30天仍未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自保險人理由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
十一、理賠情況:2019年6月4日,原告向光大銀行寧波分行支付涉案保險理賠款92734.17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個人貸款合同》、借款借據(jù)、銀行明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代償債務(wù)與權(quán)益轉(zhuǎn)讓確認書,以及原告庭審陳述予以在卷佐證。
裁判理由與結(jié)果
本院認為,被告未依約向光大銀行寧波分行償還借款本息,原告依約履行保證保險責任代被告償還了銀行債務(wù)后,依法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因保單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原告已自行調(diào)整為按年利率24%計算,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保費符合保險合同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92734.17元、違約金(自2019年6月4日起以未償還的代償款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履行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被告江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2019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的保費6996.9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加倍部分債務(wù)利息=債務(wù)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wù)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wù)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2574元,減半收取1287元,由被告江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 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書記員  王嬌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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