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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雙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蘇0213民初1098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4

原告:無錫雙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無錫市惠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蔣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蘇新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16號704-707室。
負責人:范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韋X,江蘇鼎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無錫雙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鳥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雙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韋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雙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7.2萬、評估費8000元、施救費1700元。事實和理由:雙鳥公司為屬其所有的蘇B×××××號小型越野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以下簡稱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9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7日。2019年8月24日,雙鳥公司駕駛員駕駛保險車輛行至G60出滬出口約19.9公里處追尾前車,造成車輛損壞。交警部門未作事故責任認定。相關損失及費用:施救費1700元,車輛損失經公估確定為17.2萬元,產生評估費8000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后,前車逃逸,導致本案事實無法查明,某保險公司對無法查明的事實產生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車輛損失系雙鳥公司單方委托鑒定,定損金額過高,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不予賠償。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雙鳥公司為屬其所有的蘇B×××××號小型越野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9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7日。2019年8月24日,雙鳥公司駕駛員駕駛保險車輛行至G60出滬出口約19.9公里處追尾前車,造成車輛損壞。交警部門未作事故責任認定。因車輛需要施救,雙鳥公司支出施救費1700元。2019年9月3日,雙鳥公司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寧價公估無錫分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公估,公估結論為車輛損失金額17.2萬元,雙鳥公司支付評估費8000元。
訴訟中,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以下簡稱方正公估無錫分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確定車輛損失為16.3萬元。某保險公司仍認為公估的車輛損失偏高,雙鳥公司對公估結論無異議。某保險公司支付本次公估評估費9550元。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公估鑒定報告書、保險公估報告書、評估費發(fā)票、維修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系雙鳥公司駕駛員追尾前車導致,應認定雙鳥公司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應按約理賠保險款。關于車輛損失,雙鳥公司在某保險公司合理定損期內單方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損害了某保險公司對事故損失進行核定的權利,對該鑒定結論不予采納,由此產生的鑒定費用應由雙鳥公司自行承擔。訴訟中,本院委托方正公估無錫分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某保險公司提出定損金額偏高,既未說明合理理由,也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佐證,本院對該意見不予采納,評估機構具有相應資質,本院對其鑒定結論確定的車輛損失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施救費是雙鳥公司為防止或者減少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無錫雙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16.3萬元、施救費1700元。
二、駁回無錫雙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967元,由雙鳥公司負擔18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783元。該款已由雙鳥公司預交,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直接支付給雙鳥公司。評估費95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吳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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