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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百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與滄州維康商貿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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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21民初10號 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滄縣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威海百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榮成市天鵝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000782321XXXX。
負責人:劉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甲、殷X乙,山東華夏明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滄州維康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滄縣。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1335993XXXX。
負責人:柴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河北蒼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663650XXXX。
負責人:劉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X,該公司職員。
原告威海百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海公司)與被告滄州維康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康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威海百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甲、被告滄州維康商貿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維康公司賠償原告損失40243.41元。2、判令被告陽光財險滄州公司對上述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在被告維康公司訴原告合同糾紛一案滄縣人民法院(2018)冀0921民初1342號中,被告維康公司提供被告陽光財險滄州公司出具的擔保函申請了財產保全。滄縣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以(2018)冀0921民初1342-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了原告銀行存款905160元。2019年3月4日,被告維康公司向法院申請撤訴并于2019年4月8日申請解除所凍結的銀行存款。滄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出具(2018)冀0921民初1342-2號民事裁定書準許撤訴,2019年4月14日出具(2018)冀0921民初1342-3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原告銀行存款的凍結。據(jù)了解被告維康公司撤訴及申請解除凍結純系自身原因。原告認為,上述案作中被告維康公司存在明顯的保全錯誤,導致原告存款被凍結長達9.5個月,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為40243.41元(905160元×9.5個月÷12個月×(4.35%-0.30%)×1.3)被告維康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陽光財產保險滄州公司應當在承保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滄州維康商貿有限公司答辯稱,本案系因訴訟中保全引起的案件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被告提起的訴訟中財產保全是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因與原告存在其他案件糾紛為促成雙方和解被告申請撤訴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第二、原告應就被告存在過錯及其損失和損失與保全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被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訟保全責任險,保險公司已出具保函提供擔保,即使存在保全錯誤,侵權責任亦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根據(jù)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密協(xié)議,原告未經授權使用其產品用于展覽已造成被告維康公司利益損失,被告維康商貿申請保全無錯誤。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保險責任為保全錯誤,本案維康商貿公司保全無錯誤,被告陽光財產保險不應承擔責任。保全凍結過程中產生正常利息原告并無損失。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滄縣人民法院(2018)冀0921民初1342-1號民事裁定書、(2018)冀0921民初1342-2號民事裁定書、(2018)冀0921民初1342-3號民事裁定書,證實被告維康公司申請凍結原告存款以及撤訴申請解除凍結的情況。維康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后撤回訴訟,都是維康公司自身的原因應當推定其有過錯。原告被保全的數(shù)額為905160元,期限為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4月14日共計9.5個月,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以內的貸款利率為4.35%,活期存款利率為0.30%以及貸款利率可以上浮1.3倍的規(guī)定計算實際損失為40243.41元。
被告滄州維康商貿有限公司質證稱,對于保全裁定真實性無異議,從裁定內容看,經法院審查被告系因合同糾紛案件提起的訴訟保全,主體上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內容上系因原告違反保密協(xié)議造成被告經濟利益損失產生糾紛所引起。程序上被告提供了相應擔保,故該保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全部要件,不能證實被告存在主觀過錯和錯誤行為。二、撤訴裁定真實性予以認可,撤訴是當事人對民事權利的處分行為,不能作為認定主觀過錯的依據(jù)且被告的撤訴是基于雙方和解的促成,并不存在重大過失和故意,稍后我方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對解封裁定真實性無異議,顯示解封裁定時間為2019年4月14日,法院解除查封后雙方于2019年4月24日于山東威海就另案執(zhí)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印證了雙方因為促成和解被告提起撤訴的前提。以上三份證據(jù)僅能證實原訴訟過程中被告進行的相關保全行為,不能證實被告的過錯行為及訴訟保全錯誤。且原告根據(jù)以上三份證據(jù)推定被告保全錯誤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有違常理,因財產保全系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權利的行使是否恰當、有無過錯并不能簡單以裁決結果為準而是應當考慮申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撤回起訴也是當事人對民事權利的處分,屬于正常行使權利的范圍,以此不能推定惡意訴訟且被告在訴訟中產生高額的訴訟費、保全費并提供高額的保額擔保也有相應的損失發(fā)生,僅憑撤訴推定其存在過錯與常理不符,故上述證據(jù)不能推定維康公司存在保全錯誤。原告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原告方存在相應資金的貸款行為,故其主張的貸款利息并沒有實際產生。而凍結期間并不影響原有資金利息的正常計算,故認為原告實際并沒有產生任何損失其推算行為僅僅是理論上的計算沒有實際損失,故其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對三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此三份證據(jù)僅證實原告與被告維康公司侵權糾紛的訴訟情況,無法證實滄州維康商貿保全錯誤。其他同維康公司的意見。
被告滄州維康商貿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來源于雙方原合同糾紛案號為(2018)冀0921民初1342號案卷材料,復印于法院卷宗。
1、撤訴申請書,申請理由部分已明確說明被告申請對該案的起訴,系因雙方協(xié)商和解,為和解的順利進行而撤訴。證明被告的撤訴行為不存在惡意,不屬于錯誤保全。
2、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其與撤訴申請相印證具有時間上的邏輯性,證明撤訴之后雙方就執(zhí)行案件達成和解,達到了雙方之前最早撤訴的初衷。
原告對被告維康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質證稱,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撤訴理由我方不予認可,系維康公司的單方意見,撤訴理由不需要案件另一方當事人的審查。我方不認可其撤訴觀點,其撤訴理由對本案無證明效力。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和解協(xié)議是雙方對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2017)魯1082民初4370號案件的和解,和解中原告還放棄了很多權利。該份證據(jù)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被告維康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質證稱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該兩份證據(jù)證實原告威海公司與被告滄州維康公司已達成和解,本次訴訟中不存在保全錯誤。被告陽光保險公司提交以下證據(jù):
1、保險單及保險條款一份,證明被告維康公司在我公司投保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
2、維康公司與威海公司的買賣合同,證實二公司存在買賣關系。
3、保密協(xié)議,證實雙方簽訂保密協(xié)議。
4、照片,證實威海公司未按照保密協(xié)議要求私自展覽其商品。
以上證據(jù)證實被告維康公司申請保全擔保時候沒有保全錯誤。
原告對被告陽光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質證稱,對以上證據(jù)無異議,只能證實保全程序無問題。我方認為保全程序是合法的,但是保全結果是有異議的。
被告維康公司對被告陽光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質證稱,對以上證據(jù)無意見,保全程序我方認為是合法的。
對本案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維康公司訴原告威海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即滄縣人民法院(2018)冀0921民初1342號案件中,被告維康公司提供被告陽光財險滄州公司出具的擔保函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2018)冀0921民初1342-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了原告銀行存款905160元。2019年3月4日,被告維康公司以因原被告雙方在協(xié)商和解解決該糾紛,為和解順利進行為由向法院申請撤訴,并于2019年4月8日申請解除所凍結的銀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出具(2018)冀0921民初1342-2號民事裁定書準許撤訴,2019年4月14日出具(2018)冀0921民初1342-3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原告銀行存款的凍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申請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將來生效的判決的執(zhí)行。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正當?shù)呢敭a保全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基于合法、合理的訴訟請求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行為才具有必要性、合法性。財產保全存在錯誤是申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受害人應就其損失與申請人的保全行為存在過錯及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滄州維康商貿有限公司在起訴時有基本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提起財產保全也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能僅憑撤訴認定其財產保全存在過錯,且申請撤訴系原告的訴訟權利,在無明顯證據(jù)證明其濫用訴權惡意保全財產的情況下,屬于正常行使權利的范圍。本案中,原告就其主張的損失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存在相應資金的貸款行為,故其主張的貸款利息證據(jù)不足,對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威海百合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3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應在上訴狀寄出的七日內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開戶行河北省滄州市農業(yè)銀行北環(huán)支行,收款人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50×××855,并將上訴狀和繳納上訴費的銀行回單或上訴費票據(jù)一并郵寄我院,逾期不繳費的視為不再上訴)。
審判員  鄭云賞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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