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瑞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訴蒲光學、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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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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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83號 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一審 民事 永善縣人民法院 2015-09-14
原告永善瑞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永善縣。
法定代表人陶興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蔣佳,該公司員工。
被告蒲光學。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昭通市昭陽區(qū)。
代表人劉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管慶偉,該公司員工。
原告永善瑞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善瑞豐公司)與被告蒲光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向榮春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善瑞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蔣佳,被告蒲光學,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慶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永善瑞豐公司訴稱,2015年5月5日,被告蒲光學駕駛云CXXX00號車在倒車時將原告的二號線儲料倉主軸損壞,使主軸傾斜移位2米多,影響約1000平方米的雨篷的整個結構。事件發(fā)生后,原告要求被告蒲光學修復,蒲光學稱云CXXX00號車已投保,應由投保的保險公司即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由于未及時修復,原告的雨篷在2015年5月6日、7日的暴風、暴雨、冰雹中垮塌,隨后原告又與二被告交涉,但未有結果,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請人修復雨篷,共支付承包費、材料費83010.40元。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83010.4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蒲光學辯稱,對原告主張的云CXXX00號車在倒車時將原告永善瑞豐公司的二號線儲料倉主軸損壞,未及時修復,原告的雨篷在2015年5月6日、7日的暴風、暴雨、冰雹中垮塌,造成經(jīng)濟損失83010.40元沒有異議。但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到現(xiàn)場核損,認可請人修復,但原告永善瑞豐公司未及時督促修復,有放認擴大損失的過錯,并且云CXXX00號車在倒車時原告無倒向員指導倒車,對事故的發(fā)生也有過錯。云CXXX00號車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未超過原告訴求,故原告的損失應由原告和被告某保險公司共同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主張的云CXXX00號車在倒車時將原告永善瑞豐公司的二號線儲料倉主軸損壞,未及時修復,原告的雨篷在2015年5月6日、7日的暴風、暴雨、冰雹中垮塌,造成經(jīng)濟損失83010.40元沒有異議。但認為被告蒲光學雖然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可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出了現(xiàn)場,定損1600.00元。由于未及時修復,造成了損失,某保險公司只對車輛造成的直接損失負責,沒有維修義務,現(xiàn)場照片反映了原告擴大了損失,故原告的其他損失只能由原告和被告蒲光學承擔。
綜合雙方訴辯主張,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以下問題存在爭議:1、原告永善瑞豐公司雨篷垮塌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并承擔多大的責任2、原告的訴求有無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針對以上爭議,原告瑞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1、陽光保險集團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復印件和機動車保險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告蒲光學于2014年5月25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在承保期內(nèi),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為500000.00元。
2、協(xié)議一份,證明原告修復雨篷承包給楊某某,承包費18000.00元。
3、發(fā)票復印件三張,證明原告修復雨篷支付了各種材料費83410.00元。
經(jīng)質(zhì)證,二被告對以上證據(jù)均無異議。
被告蒲光學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某保險公司針對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照片復印件46張,證明云CXXX00號車的車主是被告蒲光學以及2015年5月5日事故發(fā)生后的現(xiàn)場情況,2015年5月7日狂風、暴雨、冰雹等自然災害后的現(xiàn)場情況,原告永善瑞豐公司的雨篷在災后并未完全垮塌。
經(jīng)質(zhì)證,原告永善瑞豐公司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關聯(lián)性有異議,照片證明了雨篷應及時修復;被告蒲光學對證據(jù)無異議。
通過雙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jù)的舉證、質(zhì)證,本院認為:原告永善瑞豐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均符合證據(jù)的三性原則,予以采信。
根據(jù)庭審和質(zhì)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被告蒲光學于2014年5月25日為云CXXX00號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為500000.00元。2015年5月5日,被告蒲光學駕駛云CXXX00號車在倒車時撞著原告永善瑞豐公司二號線儲料倉的主軸,使主軸傾斜移位。事故發(fā)生后蒲光學向某保險公司電話報警,某保險公司派員趕到現(xiàn)場,并拍攝了現(xiàn)場照片。2015年5月6日、7日云南省永善縣連續(xù)二日遭受狂風、暴雨、冰雹等自然災害,造成永善瑞豐公司的雨篷部分垮塌。雨篷垮塌后某保險公司又派員趕到現(xiàn)場,拍攝了現(xiàn)場照片。永善瑞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請人修復雨篷,支付了人工費、材料費等共計83010.40元。
本院認為,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被告蒲光學駕駛云CXXX00號車在倒車時撞著原告永善瑞豐公司二號線儲料倉的主軸,使主軸傾斜移位,蒲光學應當對傾斜的主軸進行修復,使之恢復原狀。事故發(fā)生后,蒲光學對肇事車輛投保公司即被告某保險公司電話報案,雖然某保險公司派員趕到現(xiàn)場,作了現(xiàn)場拍照,但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對受損主軸進行定損,使受損主軸未能及時修復,對后來雨篷部分垮塌有著一定作用,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永善瑞豐公司提供的賠償金額系修復全部雨篷所支付金額,并且2015年5月6日、7日云南省永善縣連續(xù)二日遭受狂風、暴雨、冰雹等自然災害,造成永善瑞豐公司的雨篷部分垮塌,屬天災、不可抗力所為,現(xiàn)無任何證據(jù)證明主軸傾斜移位是導致雨篷垮塌的全部誘因,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綜合全案,永善瑞豐公司主張的訴求標的83010.40元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實,由某保險公司先賠付交強險2000.00元,下余81010.4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30%的責任,即賠付24303.12元;永善瑞豐公司自行承擔70%的責任;蒲光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永善瑞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濟損失26303.12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永善瑞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37.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81.00元,原告永善瑞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負擔656.00元。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被告被告某保險公司不自覺履行本判決,原告永善瑞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向榮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