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鴻盛汽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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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44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5-08-31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鴻盛汽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侯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XX,江西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負責人:游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XX,江西筠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鴻盛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紅濤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辛誠勤、高三和組成合議庭,書記員劉景龍擔任記錄,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XX、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0月24日,原告公司贛CF83**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141000元,且投保了不計免賠。2014年6月16日22時許,駕駛員張萬林駕駛該車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滬昆高速1279KM+850M處時,未能發(fā)現(xiàn)前方車輛且為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致使車輛碰撞前方車輛,造成原告車輛嚴重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張萬林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就贛CF83**號車車損向湖南省隆回縣法院提起訴訟,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下達(2014)隆民二字第478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查明認定原告損失總計86650元。后,原告就車輛等損失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未果,故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保險金59255元;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要提交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否則我公司不予賠付。2、我公司是按責賠付,投保車輛負事故主要責任,我公司承擔70%的責任。3、投保車輛超載,依據(jù)保險條款,應免責5%。4、投保車輛未足額投保,新車購置價金額是175860元,投保金額是141000元,我公司按照投保比例進行理賠。5、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我公司不承擔本案的間接損失停車費800元、保管費2100元、轉運費1600元、車輛損失鑒定費1000元。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為證明其訴稱的事實,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
一、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贛CF83**貨車機動車登記證書,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二、贛CF83**貨車商業(yè)險保單,證明贛CF83**貨車在某保險公司單位投保一份商業(yè)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141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贛CF83**在2008年6月25日購買的價格是175860元,在2014年投保的時候,這部車的價值是141000元,是足額投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張萬林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朝許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盧勇不承擔事故責任。
四、贛CF83**貨車貨物轉運費、貨物保管費、拖車費、停車費、吊車費發(fā)票,證明貨物轉運費1600元、貨物保管費2100元、拖車費3200元、停車費800元、吊車費1800元。
五、贛CF83**貨車車損鑒定書及鑒定發(fā)票。證明贛CF83**貨車車損76150元,鑒定費1000元。
六、贛CF83**貨車行駛證、張萬林駕駛證,證明張萬林持證合法駕駛該車。
七、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2014)隆民二初字第478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該判決中查明認定鴻盛汽運公司損失共有86650元,判決按照主次責任的比例分擔,張萬林承擔59255元,對方賠償27395元。
經(jīng)質證,某保險公司對證據(jù)一沒有異議。某保險公司對證據(jù)二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沒有異議,但保單只是保險合同的一部分,要結合保險條款的約定進行理賠。新車購置價是投保時間的購置價,并不是重新購買的一部車的價值,原告并沒有足額投保,按照保險條款約定,應按投保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進行賠付。某保險公司對證據(jù)三沒有異議,但從事故認定書可以看出原告方的投保車輛是由于嚴重超載的原因造成事故,按照保險條款約定要免責5%。某保險公司對證據(jù)四質證認為貨物轉運費、貨物保管費、停車費依據(jù)保險條款約定屬于間接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貨物轉運費、貨物保管費不屬于車損險的賠付范圍,也不屬于車上貨物責任險的賠付范圍,車上貨物責任險約定了只賠付貨損,不包括轉運費、保管費,車上貨物責任險還要免賠20%。某保險公司對證據(jù)五車損鑒定書沒有異議。某保險公司對鑒定費1000元的合法性提出異議,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用。某保險公司對證據(jù)六、證據(jù)七沒有異議,但某保險公司認為雖然證據(jù)七判決書確定了張萬林承擔的賠償金額,并不代表某保險公司要按照這個金額進行賠付,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約定進行賠付。
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辯稱的事實,提供的證據(jù)有:一、交強險保單一份、商業(yè)險保單一份、投保單二份、保險簽收單一份、保險條款一份(以上均為復印件),證明:1、本案原告的間接損失我司不予賠付。2、車輛超載我司免賠5%。3、負主要責任時,按照70%進行賠付。4、沒有足額投保,按投保比例進行賠付。二、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條款,證明貨物轉運費、保管費、停車費不屬于車上貨物責任險的理賠范圍。保險公司只對貨物的直接損失進行賠償,每次免賠20%。
經(jīng)質證,原告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二份保單、保險簽收單的三性沒有異議,對商業(yè)險投保單的證明目的有異議,機動車汽車保險條款中有折舊率表,車輛在2008年購買時價格是175860元,2013年10月在保險公司投保時,保險公司是按照車輛折舊率計算出的投保金額,我們是按照保險公司要求的金額進行投保的,所以是足額投保的。貨車鑒定費應依法由保險公司承擔。原告對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條款質證認為貨物轉運費、保管費屬于車上貨物責任險的理賠范圍,車損險條款中沒有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停車費,停車費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本院綜合認證如下:
對原告提供證據(jù)一、三、六、七,某保險公司沒有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二系贛CF83**號車的保單,足以證明車輛的投保情況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四均系正式票據(jù),且有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相互印證,足以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對該組證據(jù)依法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證據(jù)五中的鑒定意見書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定。鑒定費生效判決書已經(jīng)確認,本院予以認定。
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單、保險簽收單,原告沒有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原告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的證明目的提出異議,經(jīng)本院審查,該投保單上有投保人的公章及經(jīng)辦人的簽字,故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確認其證據(jù)效力。
綜上認證及庭審調查,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6月16日22時許,原告駕駛員張萬林駕駛超載的贛CF83**車自西往東行駛至湖南省隆回縣境內滬昆高速公路1279KM+850M處時,因遠光燈故障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前方車輛且未能采取有效避讓措施,致使其車碰撞前方由王朝許駕駛的浙JXXX20/浙JXXX9掛車,造成駕駛員張萬林、乘車人盧勇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后經(jīng)湖南省邵懷高速交警大隊認定駕駛員張萬林負事故主要責任,駕駛員王朝許負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盧勇不負事故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經(jīng)高安市匡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車損金額為76150元。另,原告支付了貨物轉運費1600元、貨物保管費2100元、拖車費3200元、停車費800元、吊車費1800元、車損鑒定費1000元。2014年10月14日原告訴至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請求賠償其損失,經(jīng)審理,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判令浙JXXX20/浙JXXX9掛車實際車主羅云花賠償原告鑒定費300元,判令承保該車的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嶺支公司賠償原告27095元。因贛CF83**車在本案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相應保險,原告向某保險公司理賠,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產(chǎn)生本案糾紛,原告訴至本院。
另查明:一、贛CF83**號蓬式運輸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41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元)、可選免賠額特約條款(保險金額2000元),且機動車損失險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3年10月11日0時起至2014年10月10日24時止。駕駛員張萬林具有相應駕駛資質,贛CF83**號車在檢驗有效期內。
二、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項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5%。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上貨物責任險第四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運單、起運地貨物價格證明等相關單據(jù)。保險人在其責任限額內按起運地價格計算賠償。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本院認為,原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原某保險公司均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贛CF83**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貨物責任險,且機動車損失險投保了不計免賠,該車在保險責任期限內發(fā)生保險事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
綜合原某保險公司的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贛CF83**號車是否為足額投保。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營業(yè)用汽車保險條款第十條載明“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稅)”,而某保險公司在庭審時辯稱“新車購置價是投保時間的購置價,并不是重新購買的一部車的價值”,某保險公司的辯解與保險合同的條款相互矛盾,且贛CF83**號車(初次登記日期為2008年6月25日)并非新車投保,該車投保時已經(jīng)使用五年多,因此,保單中約定的保險金額141000元應當為原某保險公司在投保時約定的車輛保險價值,本案中贛CF83**號車應當為足額投保,某保險公司主張按照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進行賠償?shù)霓q解沒有依據(jù),對原告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足額進行賠償。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有:1、車損76150元,2、拖車費3200元,3、吊車費1800元、4、車損鑒定費1000元,5、貨物轉運費1600元,6、貨物保管費2100元,7、停車費800元。以上1、2、3項屬于機動車損失險的賠償范圍,因贛CF83**號車在發(fā)生事故時負主要責任且存在超載情形(扣除5%的免賠額),因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應賠償?shù)谋kU金為53965元[(76150元+3200元+1800元)×70%×(1-5%)=53965元]。第5、6項屬于車上貨物責任險的賠償范圍,某保險公司在車上貨物責任險責任限額內應賠償?shù)谋kU金為[(1600元+2100元)×70%×(1-20%)=2072元]。鑒定費1000元系查明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費用,浙JXXX20/浙JXXX9掛車實際車主羅云花已賠償原告鑒定費300元,剩余的鑒定費7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另,保單中約定了可選免賠額2000元,且本案為雙方事故,某保險公司應賠償?shù)谋kU賠償金應扣除對方車輛在交強險內應承擔的2000元,某保險公司應賠償?shù)谋kU金為52737元(53965元+2072元+700元-2000元-2000元=52737元)。原告主張的停車費系間接損失,不屬于贛CF83**號車的保險理賠范圍,本院不予支持。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判決如下:
一、限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鴻盛汽運有限公司賠償保險金5273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鴻盛汽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81元,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1118元,由原告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鴻盛汽運有限公司承擔16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胡紅濤
審判員辛誠勤
審判員高三和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劉景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