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張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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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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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24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7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太和縣。
負責人:孔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XX,安徽藍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太和縣。
委托代理人:高XX,安徽惠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XX,被上訴人張X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張XX將其所有的皖KXXX98福田載貨汽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交強險)和機動車輛保險(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200000元,不計免賠率。2015年2月4日晚18時許,某某駕駛車輛在003縣道21KM處將行人李某某撞倒后逃逸,后倒臥在地的李某某被由北往南行駛的張XX駕駛的投保車輛皖KXXX98號貨車碾壓,并被拖行429米。安徽省太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安徽天衡司法鑒定所對死者李某某死因進行鑒定,鑒定為李某某系車禍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張XX支付李某某死亡鑒定費800元。安徽省太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成因分析認定,張XX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疏忽觀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張XX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太和縣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主持調(diào)解,張XX賠償死者家人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一切費用140000元。張XX賠償后,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雙方因賠償數(shù)額未達成一致意見,張XX訴訟來院。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XX與甲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有效。甲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在賠償責任限額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甲保險公司認為,本案兩車承擔同等責任,應當由兩輛車交強險按照侵權責任承擔賠償,對于張XX自行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超出部分,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張XX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條款中明確約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下包括精神撫慰金項目,張XX要求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中優(yōu)先賠償,第三者責任險對交強險未賠足的實際損失部分進行賠付,符合當事人雙重投保的合同目的。本案為合同之訴,張XX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要求甲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約定的賠償限額,賠償其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人李某某死亡,而賠付的精神撫慰金及死亡補償金、喪葬費計140000元,不足部分從第三者責任險中支付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甲保險公司賠償后,可以依法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所以甲保險公司按責賠付條款的約定違反了保險法的規(guī)定,應為無效。甲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足,不予采信。對于張XX提出其支付的李某某死亡鑒定費800元應由甲保險公司賠付。原審法院認為,因鑒定委托人為安徽省太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而非張XX本人,故張XX該部分費用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張XX110000元,剩余3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200000元內(nèi)賠付3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付張XX保險金140000元;二、駁回張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16元,減半收取1558元,甲保險公司負擔。
甲保險公司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1、本案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審法院認定為保險合同糾紛及適用合同法審理均錯誤,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2、調(diào)解協(xié)議中人員與受害人的親屬關系無證據(jù)證明,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改判甲保險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由張XX承擔。
張XX答辯稱:1、張XX與受害人已達成賠償協(xié)議,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2、張XX提起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符合法律規(guī)定;3、甲保險公司全額賠付后,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可追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舉證期限內(nèi),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zhì)證意見也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本案法律適用問題;2、本案調(diào)解協(xié)議是否合法;3、甲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按照調(diào)解協(xié)議全額賠付。本案的保險合同糾紛是基于保險合同提起,原審法院適用合同法及保險法并無不當;關于調(diào)解協(xié)議,原審開庭筆錄中甲保險公司對其合法性、真實性及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二審雖對其合法性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對其異議,不予采信;涉案糾紛為保險合同糾紛,依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甲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后,可以依法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始妆kU公司應當全額賠付。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玉峰
審 判 員 李曉艷
代理審判員 程 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寧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