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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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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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二終字第0023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6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務區(qū)。
負責人: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X,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于XX,安徽重信眾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沈XX,女,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乙,安徽乙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沈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譙民二初字第001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XX、被上訴人沈XX的委托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沈XX系皖A×××××號車車主。2015年年初,沈XX將該車借給方武使用,方武將該車交給田云戰(zhàn)駕駛。2015年1月18日2時34分,田云戰(zhàn)駕駛皖A×××××號小型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307省道241公里100米時,由于操作不當撞上中間隔離設施,致車輛及中間隔離設置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34160402015026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田云戰(zhàn)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沈XX支出施救費600元、修車費49966元。沈XX為皖A×××××號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18000元,并約定不計免賠。沈XX繳納了相應的保險費,保險期限從2014年12月30日0時起至2015年12月29日24時止。后沈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未予理賠。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受法律保護。沈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沈XX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相應的保險費,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致保險車輛皖A×××××號車受損,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由于皖A×××××號車駕駛員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雙方在保險合同約定不計免賠,故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沈XX車輛維修費49966元、施救費600元,合計5056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的田云站駕駛皖A×××××號轎車時,未經(jīng)過車主及被保險人沈XX的同意,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因其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沈XX保險金5056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6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上訴稱:1、本案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未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2、一審訴訟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請求二審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沈XX答辯稱:本案不屬于免責情形。沈XX的車輛是交給方武在使用,方武交給有駕駛資格的人駕駛均視同沈XX同意或允許,投保單上的投保人是方武簽名,不是被上訴人所簽,因此保險公司未對沈XX說明,所以本案的情況不屬于免責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上訴人、被上訴人的證據(jù)及證明目的同一審,質證同一審。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上訴人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能否得到支持。
關于上訴人主張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問題。上訴人稱田云戰(zhàn)駕駛本案轎車時,未經(jīng)過車主及被保險人沈XX的同意或允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上訴人舉證不足以證明其已在保險合同中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的告知說明義務。被上訴人沈XX將該車借給方武使用,并未特別約定方武不得交由他人駕駛,方武將該車交給有駕駛資格的田云戰(zhàn)駕駛,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車主與借用人的約定。綜上。上訴人關于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一審判決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并無不妥。
綜上,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6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 震
審 判 員 羅 勝
代理審判員 李英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