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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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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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620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靖邊縣人民法院 2015-06-12
原告蘇某,男。
委托代理人牛某,男。
被告安誠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上郡路土地局辦公樓一樓。
負責人閆某某,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
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1月16日23時27分許,原告雇用的司機高二宏駕駛陜KXXX66/陜KXXXA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至靖邊縣大閆路22KM+900M處彎道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觀察不周,致使該車失控駛出路外后側翻,造成車輛損壞、高二宏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jīng)靖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靖公交字(2014)第5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高二宏應付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的陜KXXX66/陜KXXXA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被拖入二汽服務站進行維修,共產(chǎn)生各項費用16萬元。后原告對該車進行了車損鑒定,原告的陜KXXX66/陜KXXXA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損為15.4435萬元。因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被告應該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理賠責任,而被告卻拒不理賠?,F(xiàn)訴請: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的車損費15.4435萬元、施救費2萬元、鑒定費300元,共計17.4735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第一組證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責任劃分情況。
第二組證據(jù)陜KXXX66/陜KXXXA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行駛證2份,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第三組證據(jù)陜KXXX66/陜KXXXA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商業(yè)險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1份,證明原告的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購買了1份商業(yè)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35.49萬元,且不計免賠。
第四組證據(jù)靖價鑒字(2015)034號《靖邊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1份,修車費發(fā)票17支,計15.7萬元,證明2015年4月13日靖邊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了價格鑒定結論書,對原告所屬車輛陜KXXX66/陜KXXXA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損鑒定為15.4435萬元。
第五組證據(jù)施救費票據(jù)3支,計2.01萬元,證明原告支出施救費2萬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該車輛的車損費和施救費我公司同意按照我公司核價進行賠償,車損費用按我公司核價為91105元,施救費我公司核價為1萬元,鑒定費、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
被告甲保險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證:
對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證據(jù),被告甲保險公司質證對其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第四組、第五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車損鑒定金額及施救費過高。
通過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本院對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作如下認定:
對原告提交的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證據(jù),該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且被告質證均無異議,故本院對以上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明目的予以采信。
對原告提交的第四組、第五組證據(jù),被告質證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費用過高,但被告既不申請重行鑒定,又沒有證據(jù)來支持質證意見,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明目的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法庭認證,查明以下事實:2014年11月16日23時27分許,原告雇用的司機高二宏駕駛陜KXXX66/陜KXXXA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至靖邊縣大閆路22KM+900M處彎道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觀察不周,致使該車失控駛出路外后側翻,造成車輛損壞、高二宏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靖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靖公交字(2014)第5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高二宏應付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陜KXXX66/陜KXXXA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經(jīng)吊車扶正后被拖入靖邊縣二汽服務站進行維修,原告支出維修費用15.7萬元,施救費2萬元。受陜西輔衡律師事務所的委托,靖邊縣價格認證中心對該車的車損進行了鑒定,靖價鑒字(2015)034號《關于被損車輛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陜KXXX66/陜KXXXA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為15.4435萬元。原被告因賠償發(fā)生糾紛,原告涉訴本院。
另查明,陜KXXX66/陜KXXXA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險。陜KXXX6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險為35.49萬元,且不計免賠率。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車輛損失費用和施救費如何賠償。本案屬于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本案中,原告蘇某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原被告之間形成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有效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因原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5.49萬元,保險事故又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對原告所訴的車輛損失費應當由被告在車輛損失險的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認為車損鑒定金額及施救費過高的質證意見,因被告不能提供證據(jù)加以佐證,故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靖邊縣價格認證中心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靖價鑒字(2015)034號《關于被損車輛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陜KXXX66/陜KXXXA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費為15.4435萬元。原告另支出施救費2萬元。原告的損失費用共計17.4435萬元。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安誠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蘇某車輛損失費15.4435萬元、施救費2萬元,共計17.4435萬元。
二、駁回原告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94元,減半收取1897元,由被告安誠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nèi)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牛懷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馬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