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與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再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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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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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提字第8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再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23
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高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代X,北京中喆(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沙XX。
委托代理人:劉X甲。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劉X乙。
委托代理人:劉X甲。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劉X甲。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沙禹彤。
法定代理人:劉X甲。
與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561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甲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沈中立民申字第458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甘國明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戈利利、徐亮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代X,沙XX、劉X乙的委托代理人、沙禹彤的法定代理人亦為本案被申請人劉X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14年2月26日,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向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稱,2013年4月20日18時55分,王亮駕駛遼AXXXW7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沈陽市于洪區(qū)304線馬沙公路東1000米與沙永慶駕駛遼AXXX82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沙永慶當場死亡及車損、物損。2013年6月18日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洪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亮負事故全部責任,沙永慶無責任。遼AXXX82號小型普通客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請求法院判令甲保險公司給付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車輛損失費33,500元及鑒定費1,67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甲保險公司一審時辯稱,死者沙永慶將遼AXXX82號小型普通客車于2012年10月13日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條款,限額34,720元),保單號:0000033828,保險期間從2012年10月23日零時起至2013年10月22日二十四時止。因為該車輛在本起事故中是無責車輛,甲保險公司同意按照保險條款賠償。
一審法院查明,2012年10月13日沙永慶(已故)作為被保險人與甲保險公司簽訂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保險單號:0000033828),將其廠牌型號為長安SCXXX8D4Y客車(車架號:LSXXXB3R2BAXXX258、車牌號為遼AXXX82號)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限額34,720元),保險期間自2012年10月23日零時起至2013年10月22日二十四時止。
另查明,2013年4月20日18時55分,王亮駕駛遼AXXXW7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沈陽市于洪區(qū)304線馬沙公路東1000米處,與沙永慶駕駛的遼AXXX82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沙永慶當場死亡及車損、物損。2013年6月18日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洪大隊認定,王亮負事故全部責任,沙永慶無責任。遼AXXX82號小型普通客車經(jīng)交警隊委托,沈陽市價業(yè)價格鑒證服務中心于2013年5月30日出具沈價涉車字(2013)于洪第045號《沈陽市價業(yè)價格鑒證服務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價格鑒定結論處載明:“價格鑒定標的在價格鑒定基準日的車輛損失價格為¥33,500元(人民幣叁萬叁仟伍佰元整)?!辫b定費支出1,675元。
再查明,死者沙永慶,男,配偶系劉X甲、女兒系沙禹彤、父親系沙XX、母親系劉X乙。
一審法院認為,甲保險公司與沙永慶之間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甲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輛損失險內(限額34,720元)直接賠償給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該車輛的損失。關于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主張的車輛損失費及鑒定費,系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的合理損失,但超出保險限額部分即455元(34,720元-33,500元-1,675元)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車輛損失費33,500元;二、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鑒定費1,220元。案件受理費663元,減半收取331.50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甲保險公司申請再審稱,甲保險公司有新的證據(jù),且該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在申請人向王亮提起代位追償權訴訟時,被告王亮提交了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2013)于刑初字第49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明確記載王亮與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達成諒解協(xié)議,并且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答應不再追究王亮民事賠償責任,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放棄了對責任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其依法無權再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因此,請求撤銷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561號民事判決,駁回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用由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承擔。
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答辯稱,甲保險公司一直知道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是無責方,王亮是全責方,甲保險公司應該告知其不需要賠償。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一方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了保險,而且王亮是全責方,甲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本院再審期間,甲保險公司提供了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2013)于刑初字第49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該判決載明: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與王亮經(jīng)法院組織就民事賠償事宜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王亮在保險限額以外,賠償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周亮共計人民幣190,000元。遼AXXXW7號轎車車主高朔賠償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周亮共計人民幣80,000元。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周亮在保險賠償限額以外不再追究王亮的民事賠償責任。本院再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一致。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甲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北景钢校鶕?jù)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2013)于刑初字第494號卷宗記載,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周亮于2013年11月11日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主要內容是王亮賠償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周亮190,000元,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周亮在保險賠償限額以外,不再追究王亮的民事責任,雙方就民事賠償事宜一次性解決,無其他糾紛;高朔賠償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周亮80,000元,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周亮在保險賠償限額以外,不再追究高朔的民事責任,雙方就民事賠償事宜一次性解決,無其他糾紛。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2013)于刑初字第49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亦認定肇事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30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同時該判決還認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承保人,應按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對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周亮承擔直接賠償責任。該判決書第二項判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賠償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周亮412,000元。通過分析上述調解協(xié)議以及判決書的內容可知,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通過判決書取得了肇事車輛責任保險部分的賠償,并且通過調解協(xié)議得到了肇事方以及車主的賠償,并在調解協(xié)議中明確表示不再追究王亮、高朔的民事責任,雙方就民事賠償事宜一次性解決,無其他糾紛。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在調解協(xié)議中的上述意思表示屬于放棄對王亮、高朔請求賠償其他損失(包括車輛損失)的權利。在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放棄對肇事方請求賠償?shù)那闆r下,勢必影響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因此,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請求甲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1.50元,由沙XX、劉X乙、劉X甲、沙禹彤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甘國明
代理審判員 徐 亮
代理審判員 戈利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黃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