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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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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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71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15-08-10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許榮賢,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美強,上海勁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宮兆坤,上海勁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蘇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周士鈞獨任審判,分別于2015年6月17日、2015年8月3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XX的委托代理人夏明明、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美強、宮兆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蘇XX訴稱:2012年8月29日,原告就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浙AXXXXX小客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限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29日,保險金額人民幣4,003,200元。2012年11月19日,被保險車輛在杭州市發(fā)生單車事故,致使車輛嚴重受損,當時事故系原告委托4S店員送車的過程中發(fā)生,被告就以4S店會賠償為由拒賠,現(xiàn)該案仍在處理中。前述事故發(fā)生后,在處理保險理賠事宜期間,4S店同意向原告提供一輛全新的備用車供使用,原告也因此同意被保險車輛在此期間由4S店保管,并可以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使用。2013年8月,4S店經(jīng)理稱需借用被保險車輛到福建省,原告予以同意。不料,2013年8月29日,被保險車輛在福建省又發(fā)生單車事故,致使車輛嚴重受損,但被告仍是以車輛在修理期間及危險程度增加為由拒賠。但事實是車輛當時早已修理完畢,不然無法行駛至福建省,且4S店使用該車也是征得原告同意,不存在任何與原告使用相比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因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機動車損失理賠款1,05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辯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事故發(fā)生后沒有交付原告,根據(jù)行業(yè)一般操作,車輛保險合同條款中的維修期間也是指維修結束并交付車主為止,而且根據(jù)車輛管理條例,維修完畢必須出具車輛合格證,本案中4S店沒有簽發(fā)車輛合格證,視為車輛還沒有維修完畢,車輛處于維修期間發(fā)生事故,屬于免責范圍;投保車輛在發(fā)生第二次事故之前已經(jīng)由原告轉讓給4S店,雙方就車輛已經(jīng)完成事實上的轉讓,原告已經(jīng)失去了對涉案車輛的保險利益,無權要求被告理賠,另外,從一系列原告并未支付新車價款、也未收到第三人舊車款可見,本案涉案車輛的所有權轉讓以車輛交付為準,轉讓事實成立;投保車輛是家庭車輛保險,投保車輛參加了DPR龍途拉力中國城市接力活動,屬于商業(yè)活動;事故發(fā)生時投保車輛參加拉力活動,歷時時間長、路程遙遠、天氣變化多端,拉力活動即使遭受暴風雨,也繼續(xù)保持隊形,進行拉力巡游。另外拉力活動沿途,只有一個駕駛員進行,無疑增加了危險程度。在拉力活動中,涉案車輛不斷變化隊形,駕駛速度也極高,原告對此不聞不問,總之這些都導致了涉案車輛危險程度的增加,原告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的發(fā)生,被告有權拒賠。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被保險人為原告,被保險機動車是車牌號為浙AXXXXX的阿斯頓馬丁轎車,保險期間自2012年8月30日零時起至2013年8月29日二十四時止,投保險種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家庭自用(保險金額為4,003,200元)。2012年11月19日,被保險車輛在浙江省杭州市發(fā)生單車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車輛一直留在杭州阿斯頓馬丁汽車銷售有限公司。2013年8月29日,案外人盧某某駕駛涉案車輛在福建省發(fā)生單車交通事故。經(jīng)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三明高速公路支隊一大隊認定,案外人盧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杭州阿斯頓馬丁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價單顯示按1,050,000元來維修,被告表示確認以以上金額作為理賠參考金額。后被保險車輛經(jīng)杭州利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修復,原告支付了修理費1,050,000元,并獲得相應發(fā)票。2014年9月17日,被告發(fā)出拒賠通知書,認為涉案車輛還在營業(yè)性維修保養(yǎng)期間,且發(fā)生事故時參與商業(yè)性質(zhì)的車輛巡游巡展活動中,致使涉案車輛增加了使用風險,所以被告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2015年5月16日,原告訴至本院,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條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yè)性運輸?shù)目蛙?。”第六條約定“下列情況,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三)競賽、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養(yǎng)護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八)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九)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且因轉讓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第十六條第二款約定“在保險期間,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yè)運輸?shù)?,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钡谌龡l約定“被保險人機動車轉讓他人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因被保險車輛轉讓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保險合同?!?br>又查明,就2012年11月19日投保車輛發(fā)生的單車事故,本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9657號民事判決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均確認在2012年8月29日的事故發(fā)生后,杭州阿斯頓馬丁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將涉案車輛修復完畢的事實。
針對被告辯稱,原告表示車輛確實在4S店中,但是并不是在維修過程中,已經(jīng)維修完畢,第一次事故的判決書中,被告已經(jīng)確認維修結束;對投保車輛參加拉力活動無異議,但車輛只是正常行駛,并沒有上賽道,危險程度沒有增加;駕駛員確實不認識車主,但是車主同意把車借給4S店使用,4S店借給誰用原告都是同意的;對新車換舊車的事實無異議,但是所有權沒有轉移,原告與4S店的價款結算需要等兩個案子全部都處理完畢才能進行;涉案車輛在2015年6月4日已經(jīng)過戶給第三人。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單、拒賠通知書、維修報價單、維修發(fā)票、判決書,被告提供的保險條款、公證書、詢問筆錄、車輛轉讓信息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了單車事故。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是原告是否可以作為被保險人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認為,涉案事故發(fā)生前,原告與杭州阿斯頓馬丁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就車輛已經(jīng)完成事實上的轉讓,原告已經(jīng)失去了對涉案車輛的保險利益,無權要求被告理賠;原告則主張投保車輛的所有權沒有轉移。本院認為,涉案事故發(fā)生時,原告仍為投保車輛的登記所有人,且根據(jù)被告提供的詢問筆錄,杭州阿斯頓馬丁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負責人劉偉勇表示在八月期間向原告借車,與原告論述相一致,由此可知,杭州阿斯頓馬丁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尚未取得車輛的所有權。至于新車換舊車的協(xié)議,是原告與杭州阿斯頓馬丁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就2012年11月19日發(fā)生的事故作出的賠償協(xié)議,對涉案保險事故保險責任的認定并無影響。因此,涉案事故發(fā)生時,原告仍為投保車輛的所有人,同時原告對出借涉案車輛給案外人使用是同意的,案外人盧某某系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原告享有對涉案事故相應的保險金請求權。
本案的第二個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被告拒賠的理由主要有二點:一為事故發(fā)生時投保車輛在修理期間;二為事故發(fā)生時投保車輛參加阿斯頓馬丁百年華誕的“中國拉力之旅”,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對第一點,被告認為修理期間指的是整個的維修狀態(tài),而不是單純的維修完畢,涉案車輛維修結束沒有交付給原告,而且未簽發(fā)合格證,應視為車輛仍處于維修期間。本院認為,保險條款對“修理期間”未作釋義,應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車輛修復完畢并恢復使用功能,即視為維修結束。就2012年11月19日投保車輛發(fā)生的單車事故,本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9657號民事判決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均確認在2012年8月29日的事故發(fā)生后,杭州阿斯頓馬丁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將涉案車輛修復完畢的事實。原、被告雙方也確認投保車輛參加中國拉力之旅,可知投保車輛已經(jīng)恢復了相應的使用功能。因此,對被告的該項辯稱,本院不予采信。投保車輛在涉案事故發(fā)生時不在維修期間,被告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賠付。
對第二點,事故發(fā)生時投保車輛參加中國拉力之旅,被告認為該情形符合保險合同第十六條第二款約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相關情形,原告對投保車輛參加該活動無異議,但車輛是正常行駛,并沒有上賽道,也沒有進行營運運輸,所以被告拒賠沒有依據(jù)。本院認為,首先,按照保險條款第二條的約定,投保車輛并未從事營運性運輸,仍屬于家庭自用車輛;其次,投保車輛參加的中國拉力之旅系阿斯頓馬丁的自駕活動,展現(xiàn)的是車輛自有的特性,并非參加競賽活動,且車輛均是行駛在正常的道路上,未顯著增加投保車輛的危險程度。被告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投保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存在違規(guī)行為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因此,涉案事故不屬于因投保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
因此,被告拒賠的依據(jù)不足,被告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予以理賠。杭州阿斯頓馬丁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價單顯示按1,050,000元來維修,被告表示確認以以上金額作為理賠參考金額,被告也未對投保車輛進行定損。原告按此價格進行修復,并獲得相應發(fā)票,被告應當按此金額進行賠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蘇XX保險金1,050,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50元,減半收取計7,1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裁判日期
審判員周士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