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陜西某某集團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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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終字第0092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姜某某,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原告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呂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陜西某某集團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某某縣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0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某、被上訴人陜西某某集團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呂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原告訴稱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01時10分許,賀某某駕駛陜西某某集團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的陜KAXX/陜KXXX(掛)重型半掛車至國道209線760KM+100M某某縣馮家溝村口路段,由于未確保安全,致使側(cè)翻,造成車輛損壞的單方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141204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駕駛員賀某某承擔全部責任。賀某某駕駛的陜KAXX/陜KXXX(掛)車輛損失經(jīng)銀洲律師事務(wù)所委托榆林市高新區(qū)某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所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榆某某價評(2012)-0884號價格評估鑒定意見書證明陜KAXX/陜KXXX(掛)主車損失為234750元,掛車損失為8205元,支出鑒定費770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費9990元。賀某某駕駛陜西某某集團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的陜KAXX/陜KXXX(掛)車于2014年10月24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主車260000元、掛車100000元以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限一年,為2014年10月24日0時起至2015年10月23日24時止。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各項損失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申請對陜KAXX重型牽引車損失重新鑒定,經(jīng)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榆林方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該車主車車損進行了重新鑒定,該公司于2015年6月2日作出評估報告書證明陜KAXX損失為215750.30元,鑒定費6000元。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陜西某某集團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以保單形式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合同。2014年12月18日01時10分許,賀某某駕駛陜西某某集團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的陜KAXX/陜KXXX(掛)重型半掛車行駛至國道209線760KM+100M某某縣馮家溝村口路段,由于未確保安全,致使側(cè)翻,造成車輛損壞的單方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理應(yīng)由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向原告賠付因該次事故造成各項損失。被告提出的重新鑒定并未推翻陜KAXX車的損失事實,現(xiàn)陜KAXX車損失客觀存在,故重新鑒定費用應(yīng)由被告自行承擔。原告超出重新鑒定車損的訴求,應(yīng)予駁回,被告的其他辯解理由因無相關(guān)法律依據(jù),故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1、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在機動車損失限額內(nèi)向原告賠付KAXX/陜KXXX(掛)主車車損215750.30元,掛車損失8205元、施救費9990元、鑒定費7700元,共計241645.30元。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3、重新鑒定費用6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5214元,由原告陜西某某集團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承擔28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4925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應(yīng)承擔的鑒定費7700元,上訴人連同車輛定損的殘值一并賠償后,依法收回該報廢的陜KAXX車輛。理由是:1、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提出的重新鑒定并未推翻陜KAXX車的損失事實,與事實不符,被上訴人支出的鑒定費7700元應(yīng)由其自行承擔。因首次鑒定結(jié)論變更,對于其鑒定結(jié)論主車損失234750元依法沒有被采信,故對于該次支出的鑒定費7700元也不應(yīng)由上訴人承擔。2、上訴人要求收回主車陜KAXX車輛殘值。按照車輛前后兩次定損主車均已經(jīng)達到報廢程度,上訴人要求收回該車輛的全部殘值,要求按照第二次定損確定的車輛損失金額215750.30元,連同扣減的殘值一并賠付,后依法收回該車輛。保險基于損失補償原則,按照保險法以及合同法的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有權(quán)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回收該報廢的車輛。
被上訴人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一審中兩次的車輛損失鑒定報告均已扣除殘值,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鑒定費由上訴人承擔,所以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在二審期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第一次鑒定費用應(yīng)當由誰承擔以及上訴人要求收回主車陜KAXX車輛殘值的請求是否能夠成立。
被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時中提供了榆林高新區(qū)某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陜KAXX/陜KXXX(掛)號車輛事故損失的評估報告書,該鑒定書認定本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為242955元,被上訴人為此次鑒定支出鑒定費770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原審法院依據(jù)上訴人的申請經(jīng)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榆林方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重新鑒定,該評估公司作出的資產(chǎn)評估報告中的評估結(jié)論為車損為215750.30元,重新鑒定的結(jié)論與第一次鑒定的結(jié)論不同,而原審法院采納了重新鑒定后鑒定結(jié)論,故榆林市高新區(qū)某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費用應(yīng)當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
另上訴人要求收回主車陜KAXX車輛殘值的問題,因根據(jù)榆林方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所作的資產(chǎn)評估報告,車輛的殘值確定為39000元,已在車輛損失中予以扣除,故上訴人收回殘值的上訴理由無事實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判決結(jié)果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上訴人所持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應(yīng)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陜西省某某縣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07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二、撤銷陜西省某某縣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07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變更陜西省某某縣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07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向原告賠付陜KAXX/陜KXXX(掛)主車車損215750.30元,掛車損失8205元,施救費9990元,共計233945.30元”。
四、駁回被上訴人陜西某某集團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21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共計526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4864元,由陜西某某集團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負擔4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惠子芳
代理審判員張瑜
代理審判員郭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郝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