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恒運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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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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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臨商終字第32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莒南縣。
代表人:孫運興,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于XX、張X,山東百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臨沂市恒運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縣。
法定代表人:汪XX,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X,山東方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臨沂市恒運運輸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2014)莒商初字第1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為魯QXXXXX/魯QXXXXX掛號半掛車的主、掛車投保了商業(yè)險,被告為主、掛車向原告分別出具了保險單,投保的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分別為180000元、6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為150000元,并均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均自2013年8月2日0時起至2014年8月1日24時止。2013年8月5日,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保了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保險金額100000元,保險責任含集裝箱箱體40000元和車上貨物60000元,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保險期間均自2013年8月6日0時起至2014年8月5日24時止。
被告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特別約定非火災事故每車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或絕對免賠率10%,兩者以高者為準,集裝箱箱體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
2013年9月21日3時18分,董鋒書駕駛魯QXXXXX半掛牽引車魯QXXXXX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由南寧開往柳州,行駛至G72泉南高速1415KM+100M處,采取措施不當,導致魯QXXXXX/魯QXXXXX掛車輛側(cè)翻到路邊水溝,造成車輛損壞貨物損失的交通事故。經(jīng)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認定,董鋒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3年9月29日,廣西正意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桂正價認字(2013)50338號價格認證結論報告書,認定魯QXXXXX半掛牽引車損失價格為90500元。原告支付認證費4500元。被告申請重新鑒定,2014年9月4日,莒南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魯QXXXXX半掛牽引車損失價格為82980元,被告支付評估費1800元。
原告為處理事故支付吊車費10075元,施救費5000元,公路路產(chǎn)賠償1600元。
事故當天董鋒書到南寧市第九人民醫(yī)院門診治療,醫(yī)療費131元。
2014年6月5日,莒南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車載冷藏箱事故中損失為65200元。評估費1400元。
庭審時原告另提交多份材料說明貨物損失,但未能鑒定。原告提交現(xiàn)場分割費1500元的單據(jù),有手寫涂改。
原告起訴前被告已賠付原告魯QXXXXX掛車損失26520元、事故路產(chǎn)損失1600元、施救費663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在保險期間內(nèi),保險標的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疇,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給付賠償金的責任。對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車損82980元,應由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予以全部賠償。吊車費10075元、施救費5000元,合計15075元,被告已賠償6630元,應再賠償8445元。原告認證費4500元應由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賠償4140元,被告支付評估費1800元,應由原告負擔144元,兩者相抵被告應賠償原告評估費部分共3996元,原告的冷藏箱損失65200元、價格鑒證費1400元,共66600元,應在扣除免賠10%后由被告在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40000元。醫(yī)療費131元應由被告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現(xiàn)場分割費1500元,證據(jù)有瑕疵,不予認定。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運輸貨物損失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收集證據(jù)后另行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臨沂市恒運運輸有限公司魯QXXXXX車輛損失95421元(不含已支付的魯QXXXXX掛車等損失3475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公路貨物運輸定額險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臨沂市恒運運輸有限公司車載冷藏箱損失40000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臨沂市恒運運輸有限公司醫(yī)療費131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01元,由原告負擔990元,被告負擔3011元。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魯QXXXXX車輛損失95421元明顯過高。依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三條規(guī)定: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對不定值保險合同的概念,保險條款第三十七條作出明確約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核定的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因此,被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而不能獲得多于損失的補償。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條規(guī)定,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月折舊率為1.1%,而本案涉案車輛初始登記時間為2005年11月,事故發(fā)生的時間是2013年9月,已使用8年,新車購置價180000元,按月折舊1.1%計算,已經(jīng)使用96個月。該車實際價值1800000*20%=36000元。對事故車輛的修理費用已經(jīng)超出該車的實際價值。已經(jīng)按照實際價值賠付。而一審中僅依據(jù)莒南縣價格認定中心的價格認證結果報告確定魯QXXXXX車輛修理損失95421元,明顯高出該車市場價值,該車已經(jīng)沒有修理價值。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被上訴人臨沂市恒運運輸有限公司口頭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其理由是:因保險車輛已經(jīng)全損,沒有修復的價值,為此,廣西正意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書及重新評估的莒南價格認定中心對保險車輛損失均按全損認定,最終認定的車損為82980元,沒有超出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18萬元。另外,上訴人提出的關于不定值保險合同及折舊率的問題均系上訴人的格式條款內(nèi)容,應屬無效,上訴人的觀點不能成立。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對涉案保險合同的效力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針對雙方在二審中的訴辯主張,爭議的主要焦點問題是:涉案保險車輛損失價值的認定問題。
本案中,根據(jù)《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第三十七條中釋義部分又對不定值保險合同進行了解釋,即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另外,案涉投保單等保險文書上都只約定了保險金額,而沒有約定保險價值。所以,本案保險合同性質(zhì)為不定值保險合同。由于雙方對保險車輛理賠數(shù)額問題未能達成一致,被上訴人為證明其財產(chǎn)實際損失程度,申請廣西正意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進行評估鑒定,上訴人對該公司作出的評估結論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原審法院委托莒南價格認定中心對保險車輛進行重新評估并依據(jù)該中心作出的評估結論,認定保險車輛實際損失為82980元,有充分的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關于上訴人上訴稱:涉案保險車輛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月折舊率為1.1%,至出險時已使用96個月,為此該車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應為:180000元(1-96*1.10%*20%)=36000元。而評估價值為82980元,明顯過高。本院認為:依據(jù)商務部、發(fā)改委、公安部、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發(fā)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2012)12號)的規(guī)定,重型車的報廢期限為15年,月折舊率為0.56%,而上訴人主張的月折舊率為1.1%,報廢期限應為8年,故此,上訴人主張的月折舊率為1.1%為核算標準,沒有提供法律依據(jù),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0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翟建光
審判員王希銳
審判員趙修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張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