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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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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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臨商終字第24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蒙陰縣。
負責人:梅XX,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葛XX,山東啟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XX,山東啟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XX,個體。
委托代理人:張XX,山東蘭山正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袁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蒙陰縣人民法院(2014)蒙商初字第9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4月18日,原告袁XX為其所有的魯Q×××××(魯Q×××××掛)重型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一份和機動車商業(yè)險二份,其中機動車商業(yè)險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為每座1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主掛車的保險金額均為50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主車的保險金額為180000元,新車購置價為180000元,掛車的保險金額為81000元,新車購置價為81000元,并投保了上述險種的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4月19日0時起至2015年4月18日24時止。2014年7月27日1時10分許,原告駕駛上述保險車輛沿泰新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埠陽莊村西側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在路邊停車的袁雙成駕駛的冀D×××××(冀D×××××掛)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日,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出具第20140100028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上述事實。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沂南縣依汶鄉(xiāng)中心衛(wèi)生所花醫(yī)療費274.39元。在此次事故中,原告的保險車輛和三者車輛受損,經(jīng)原告申請原審法院依法委托臨沂泰瑞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對保險車輛和三者車輛做出評估,其保險車輛主車損失被評估為132640元(扣除殘值4200元后),掛車損失被評估為36900元(扣除殘值5100元后),共計損失169540元,為此原告支出評估費5000元。三者車輛損失被評估為42400元。為此原告支出評估費1000元。為施救保險車輛原告還支出施救費9612元,三者車輛施救費10412元。2014年7月29日,原告訴至原審法院要求被告理賠上述損失等計款238238.39元。
同時查明,魯Q×××××(魯Q×××××掛)重型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為原告,掛靠在蒙陰縣佳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經(jīng)營,原告持有A2型駕駛證,具有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保險車輛具有合格的營運手續(xù)。保險車輛主車的初次登記日期為2011年4月18日,強制報廢期限到2026年4月18日,使用期限為15年。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原告的保險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險的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原告的保險車輛發(fā)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且出險在保險期間內(nèi),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亦在機動車商業(yè)險各分項險的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對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應予賠償。故對原告的合理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對于原告的醫(yī)療費274.39元,應當先有三者車輛交強險無責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內(nèi)理賠,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對于被告在辯稱中稱保險車輛損失不應當超過事故發(fā)生時實際價值的主張,因保險車輛主車的初次登記日期為2011年4月18日,使用期限為15年,每月的折舊率應計算為0.56%,該保險車輛至發(fā)生交通事故時(2014年7月27日)已實際使用40個月,發(fā)生事故時的實際價值為139680元。保險車輛主車評估損失136840元未超出其實際價值。故對于保險車輛的損失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理賠給原告袁XX保險車輛損失169540元、評估費5000元、施救費9612元、三者車輛損失42400元、評估費1000元、施救費10412元,共計237964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42元,由原告負擔42元,由被告負擔4800元。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被上訴人的魯Q×××××車輛的實際價值為102780元,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以實際價值計算賠償金額。根據(jù)條款第十條約定:營業(yè)性貨車月折舊率為1.10%。該車輛注冊時間為2011年4月,2014年7月27日發(fā)生保險事故,至出險時已使用39個月,該車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應為:180000-180000*1.10%*39個月=102780元,而其評估價為132640元,超實際價值29860元。二、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庭審中上訴人提供了保險合同條款證明:“雙方對月折舊率實際價值的計算,發(fā)生全損的按照實際價值計算保險賠償金等?!倍粚彿ㄔ簩ι显V人的主張不采信,也不說明理由。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在庭審中口頭答辯稱:一、按照0.56%的貨車月折舊率計算,并未超過實際價值,且投保時上訴人對月折舊率的規(guī)定沒有明確告知,也違反了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二、上訴人稱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不符合事實,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已經(jīng)就計算方式及理由作出了說明,不存在不采信不說明的情況。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根據(jù)訴辯雙方的意見,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魯Q×××××車輛損失的數(shù)額。2012年12月27日商務部、發(fā)改委、公安部、環(huán)境保護部發(fā)布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了重型車的報廢期限為15年,按照15年的報廢期限,月折舊率應為0.56%,按該折舊率計算,該車的實際價值為180000-180000*0.56%*39個月=140688元,其評估價值為132640元,未超過實際價值。一審法院按40個月計算實際價值有誤,應予糾正,但對評估價值的認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6.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申慧雁
審判員王希銳
審判員趙修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