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程程渣土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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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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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溫商終字第164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徐XX。
委托代理人:鄭X、葉XX,浙江建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溫州市程程渣土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州市程程渣土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程程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溫鹿商初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jīng)審查,合議庭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8月,程程公司就其所有的浙C×××××號營運貨車(以下簡稱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限分別為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稒C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1、交通肇事后逃逸…;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或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等。2014年12月15日,程程公司駕駛員王世喜在瑞安莘塍街道董田“變電所”前地段與自行車駕駛人田仁高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田仁高當場死亡,交警認定王世喜負事故全部責任。2014年12月29日,經(jīng)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王世喜賠償田仁高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共計407963.50元。2015年1月6日,程程公司替王世喜將上述款項支付給田仁高家屬。發(fā)生事故時,涉案車輛駕駛員王世喜持有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書,涉案車輛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某保險公司持有貨運、普通貨運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2015年1月21日,程程公司提出賠償申請,但某保險公司拒賠。
程程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以財產(chǎn)保險糾紛為由,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交通事故賠償款407963.5元。
某保險公司在原審中辯稱:一、對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二、駕駛員王世喜肇事后逃逸,某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商業(yè)險免責。另外,涉案車輛屬于重型自卸貨車,程程公司需提供駕駛員的從業(yè)資格證及車輛的營運證,否則保險人商業(yè)險免責;三、事故雙方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某保險公司不在場,也未經(jīng)某保險公司同意,對某保險公司不發(fā)生效力。故即使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商業(yè)險,也只需賠償死者死亡賠償金16106×20=322120元。
原審判決認為,程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雙方自愿簽訂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合法有效,故予以確認。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按約理賠。但某保險公司認為,駕駛員王世喜肇事后逃逸,其只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商業(yè)險免責。某保險公司無相關證據(jù)證明王世喜存在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故其辯解免責不予采納。另涉案車輛屬于重型自卸貨車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程程公司持有貨運、普通貨運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車輛駕駛人王世喜持有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書,不屬于保險人商業(yè)險免責范圍;因此,某保險公司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本案程程公司投了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責任險,已投不計免賠,肇事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則某保險公司應三者險100萬元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賠償金。本次事故患者總損失為400576.5元。某保險公司除足額賠付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外,剩余部分290576.5元(400576.5元-110000元)按商業(yè)三者險進行賠付,故某保險公司合計賠付400576.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溫州市程程渣土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400576.5元;二、駁回原告溫州市程程渣土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7419元,減半收取為3709.5元,由原告溫州市程程渣土運輸有限公司負擔69.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640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原審認定王世喜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事實不清。王世喜明知自己撞到人,卻不救助傷者,駕車逃離現(xiàn)場,其行為構成逃逸,某保險公司對于商業(yè)險享有免責的權利。王世喜涉嫌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在庭審過程中,法院查明,事發(fā)時,程程公司的車隊經(jīng)過事發(fā)路段,車隊之間用對講機進行聯(lián)系,當王世喜駕駛的車輛撞到受害人后,后面的車輛通過對講機告知其撞到人了,且王世喜在庭審中也承認自己聽到了,但是卻沒有停下來救助傷者,也沒有報警,而是駕車逃逸,導致受害人不治身亡,其行為已構成逃逸。受害人一直在肇事車輛右側騎行自行車,且撞擊后,肇事車輛還碾壓自行車和傷者,從撞擊碾壓帶來震動來看,王世喜對于撞到傷者是知情的。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事故認定書記載涉案車輛制動性能差,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有關技術要求,根據(jù)《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四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涉案機動車檢驗不合格的,某保險公司享有免責的權利。三、王世喜因涉嫌交通肇事已經(jīng)被提起公訴并即將判決,故精神撫慰金50000元不屬于賠償范圍不應賠償。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某保險公司承擔刑事責任就是對精神方面的損失的彌補。故某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家屬精神撫慰金是其自愿行為,不能將額外的賠償費用轉嫁給保險公司。綜上,原審判決有誤,請求撤銷原判,依法處理。
被上訴人程程公司沒有答辯。
本院經(jīng)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依法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1點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保險車輛檢驗不合格,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上述條款顯然屬于免責條款。由于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經(jīng)向投保人對上述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事實,上述條款對程程公司不具有約束力,并且,事故認定書確認涉案車輛制動性能差尚不足以證明涉案車輛屬于檢驗不合格車輛,因此,某保險公司以駕駛員肇事后逃逸,以及涉案車輛檢驗不合格為由,主張其無承擔保險責任的上訴觀點,缺乏依據(jù),故不予采納。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無不當,故予以確認。事故認定書已經(jīng)認定駕駛員存在肇事后逃離現(xiàn)場的事實,保險公司二審期間申請調取的證據(jù)對上述事實不具有實質性的補強作用,故對其申請不予準許。涉案交通事故造成了田仁高死亡,確實給死者家屬帶來精神痛苦,程程公司已經(jīng)向死者家屬賠償了精神撫慰金,原審認定程程公司賠償?shù)木駬嵛拷饘儆谀潮kU公司的賠付范圍,并無不當,故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認為無需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觀點,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納。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置妥當,應當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0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潘林華
審判員羅奇豪
審判員鄭建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趙炫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