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X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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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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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黃岡中民一終字第00795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代表人李德軍,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戴X。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戴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2015)鄂黃梅民初字第001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焱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傅焰明、樊勁松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l4年8月29日06時35分許,戴X駕駛自有牌號為皖01-B0294載貨變型拖拉機(掛靠登記車主為合肥捷安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沿黃標線由武穴市往黃梅縣方向行駛,當行至大河鎮(zhèn)葉塘村五祖二路口路段,遇交通事故當事人吳席明駕駛二輪電動車由南往北沿五祖二路口出來右轉彎駛入黃標線時,兩車發(fā)生刮擦,致使二輪電動車側翻,該電動車駕駛人吳席明受重傷,后被送往黃梅縣人民醫(yī)院急救,因病情危重,即轉入九江171醫(yī)院治療,后因急重型腦損傷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核查,死者吳席明在以上醫(yī)院搶救治療費用為8812.2元(2656.5元+1500元+910元+3745.7元)(該費用由戴X墊付)。該事故經(jīng)黃梅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戴X與吳席明負事故同等責任。于2014年9月3日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戴X與死者家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戴X承擔搶救費用8812.2元,并另向死者親屬一次性賠償206000元(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死者父親吳照斗的扶養(yǎng)費、交通費、奔喪誤工費等)。該賠償款戴X于同日已向死者親屬支付。因戴X駕駛變型拖拉機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1月9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8日二十四時止)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同上,保險限額為20萬元),故戴X依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要求保險理賠,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另查明,死者吳席明,男,生于1949年7月11日,農(nóng)業(yè)戶口,生前居住在黃梅縣。死者吳席明父親吳照斗,生于1923年9月26日,包括吳席明在內(nèi)有兄弟二人。戴X持有C1駕駛證,其駕駛載貨皖O1-B0294變型拖拉機在公路上載貨行駛過程中,因多次違章,其C1駕駛證被多次扣分。
原審認為,戴X與交通事故死者吳席明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經(jīng)戴X與死者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且已實際履行。因戴X駕駛的肇事車輛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該起交通事故又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某保險公司應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依法應向戴X作出保險理賠,但戴X與死者親屬達成協(xié)議的賠償數(shù)高于某保險公司依法應予理賠的數(shù)額,超出應理賠的部分系戴X與死者親屬之間約定,對某保險公司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為變型拖拉機,屬于農(nóng)業(yè)機械,應由農(nóng)業(yè)部門辦理拖拉機駕駛證件才能駕駛,而戴X并未辦理該駕駛證件,只持有C1證,所以屬準駕不符。依據(jù)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屬第三者責任險免責的范圍。因肇事車輛從外型、結構、載重、時速來看,該車輛本質上屬于低速運載貨車,依公安部門準駕車輛及代號規(guī)定,戴X持C1可以駕駛該車輛,且退而言之,申領C1證技術標準高于農(nóng)業(yè)部門要求駕駛拖拉機的技術標準,持有Cl證駕駛員駕駛技能是完全能夠勝任載貨駕駛拖拉機,并不可能因技術問題而增大交通事故發(fā)生風險;且某保險公司所稱免責條款并未告知投保人,更未就免責條款涵義及事由向投保人作出說明,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該免責條款應對保險關系的雙方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故對某保險公司上述辯解主張,依法不予支持。另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guī)定及《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20l4)之規(guī)定,可以計算出交通事故當事人吳席明因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8812.2元、喪葬費l9360元(38720元÷2)、奔喪人員誤工費4987.8元(26008元/365天X10人X7天)、交通費2500元、死亡賠償金148705元(133005元(8867元/年X15年)+吳照斗贍養(yǎng)費15700元(6280元/年X5年÷2人)]、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0元,以上合計214365元。遂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向戴X賠付交強險保險賠款118812.2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賠款47776.4元[(214365元-l18812.2元)X50%]。上述義務人應履行的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履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戴X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戴X所持C1駕駛證駕駛皖O1-B0294變型拖拉機與準駕車型不符,根據(jù)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本公司不應承擔理賠責任,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戴X答辯稱,未向本院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為:戴X持有C1駕照駕駛變型拖拉機是否屬準駕車型不符,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理賠責任。戴X持有的是C1駕駛證,其駕駛車型應包括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檔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及兩輪摩托車等,雖不含有變形拖拉機。但農(nóng)業(yè)部頒布的《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中只規(guī)定了大中型拖拉機、小型方向盤拖拉機、手扶拖拉機三種類型駕駛證的申領,并未明確變形拖拉機的車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shù)妮喪酵侠瓩C。而實際上,變形拖拉機不論是速度上、功率上還是載重上,都遠遠超出了拖拉機的范疇,從其使用的目的等方面來看,其實質上就是從事運輸?shù)牡退佥d貨汽車。而且目前我國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變形拖拉機”到底屬于什么車輛作出界定,故不能因為使用了“拖拉機”的名稱,就認為是必須持由農(nóng)機部門頒發(fā)的G、H、K的駕駛證。況且對于申請低速載貨汽車駕駛證人員的年齡、身體、技術、考核等要求,其標準甚至還高于持G、H、K駕駛證的要求,持C1駕駛證駕駛變形拖拉機,并沒有增大交通事故發(fā)生的風險。另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之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起事故中,黃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也沒有認定戴X駕駛變形拖拉機與其持有的C1駕駛證不符,且戴X持C1駕駛證駕駛皖O1-B0294變型拖拉機發(fā)生違章后,公安交警部門亦將其持有的C1駕駛證進行扣分處罰,并未認定戴X駕駛變形拖拉機與其持有的C1駕駛證不符。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戴X持C1駕駛證駕駛皖O1-B0294變型拖拉機與準駕車型不符、其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3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焱奇
審判員樊勁松
審判員傅焰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吳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