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訴佟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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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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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遼陽民二終字第15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孫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X,遼陽市中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佟XX,男。
委托代理人:王X,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佟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燈塔市人民法院(2014)燈民三初字第0003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佟XX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佟XX是遼KXXX8D號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燈塔市興達運輸隊。2013年3月15日,燈塔市興達運輸隊與佟XX簽訂了保險合同,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保險費由佟XX支付,保險期限為一年,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340000元。2014年1月5日7時25分,佟XX雇傭的司機李雨東駕駛遼KXXX8D號車行駛至燈塔市柳河子鎮(zhèn)境內(nèi),發(fā)生側翻的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經(jīng)燈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雨東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經(jīng)燈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由遼陽市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損失額為209608元,評估費為6500元。佟XX支付施救費4200元。
原審法院認為,燈塔市興達運輸隊作為投保人與甲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佟XX與燈塔市興達運輸隊簽訂掛靠協(xié)議,佟XX是遼KXXX8D號車的實際車主,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故對甲保險公司主張佟XX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辯解該院不予支持。甲保險公司辯解車輛損失的數(shù)額過高,申請重新鑒定。因該鑒定機構系公安交警部門委托的具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甲保險公司沒有提交重新鑒定的法定事由的證據(jù),故對其此節(jié)辯解該院不予支持,對鑒定結論予以采信。甲保險公司辯稱其接到報案查看現(xiàn)場時,未查驗到行車執(zhí)照、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因查看現(xiàn)場是保險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不能以此對抗保險合同,從而推卸責任,成為拒賠的理由,故對其此節(jié)辯解該院不予支持。施救費是佟XX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鑒定費是佟XX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鑒定費和施救費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佟XX220308元(其中車輛損失209608元、施救費4200元、鑒定費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05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甲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本案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燈塔市興達運輸隊,并非佟XX,佟XX無訴訟主體資格。即使佟XX是實際車主,也應列燈塔市興達運輸隊為本案當事人。二、原鑒定報告鑒定程序錯誤,數(shù)額過高,且佟XX無修車發(fā)票佐證,應重新鑒定。三、事故發(fā)生至今,我方未查驗到本案車輛的行車執(zhí)照、駕駛人的駕駛證和從業(yè)資格證,無法證明本案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佟XX答辯稱:一、我與燈塔市興達運輸隊簽訂了車輛掛靠協(xié)議,我交納了保險費,我是保險合同的實際受益人,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二、本案車損鑒定意見是經(jīng)交警部門組織,委托有鑒定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出具,在無法定事由否定該鑒定意見的情況下,應依據(jù)該鑒定意見認定車損數(shù)額。三、事故發(fā)生后,甲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已對本案車輛的行車執(zhí)照、駕駛人的駕駛證和從業(yè)資格證進行了收集和驗看,交警部門也未認定本案駕駛員存在無證駕駛情形,所以本案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佟XX與燈塔市興達運輸隊簽訂了《車輛掛靠協(xié)議書》,是遼KXXX8D車輛的實際車主,并交納了保險費,佟XX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具有保險金請求權,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二審庭審期間,甲保險公司查驗到了遼KXXX8D車輛的行駛證、駕駛員的駕駛證和從業(yè)資格證,對上述證件無異議,故本案事故屬于保險責任。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至今,甲保險公司未能出具車輛損失的定損意見,在保險公司怠于履行法定的定損義務的情況下,佟XX申請交警部門委托具有鑒定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情況進行鑒定并無不當。甲保險公司雖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數(shù)額提出異議,主張應重新鑒定,但其未能進一步說明應予重新鑒定的法定事由并提供相應證據(jù),故本案車輛損失數(shù)額可以依據(jù)鑒定意見確定。綜上,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05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軍
代理審判員孫麗杰
代理審判員張連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