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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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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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滄民終字第374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滄州市。組織機構(gòu)代碼:滄州市解放中路稅務局西側(cè)。
負責人:趙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X,河北頌和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于X,河北馨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姚X。
上訴人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18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2015年5月22日,原告姚X駕駛冀J×××××奔馳車在青王路奧德燃氣北,因躲避車輛撞在路邊樹上,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姚X支付拖車費800元,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成因無法查清。該事故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險金額為28萬元的機動車損失險、指定修理廠特約條款,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4月16日0時至2016年4月15日24時。經(jīng)法院委托,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J×××××奔馳車作出公估報告,確定該車車輛損失為99135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7000元。另查明,原告姚X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庭下對行駛證后面的車輛照片進行了核對)均在檢驗有效期內(nèi)。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事故證明、冀J×××××車輛行駛證、姚X的駕駛證、保險單、評估報告、鑒定費票據(jù)、拖車費票據(jù)及庭審中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原審認為,原告姚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姚X有權(quán)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就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姚X主張車損99135元,提供了車損鑒定的評估報告、駕駛證、事故車輛的行駛證,評估報告系經(jīng)本院依法委托鑒定作出,行駛證、駕駛證均在檢驗有效期限內(nèi),且本院通知了鑒定機構(gòu)、原、被告進行現(xiàn)場堪驗,公估報告中所寫的奔馳車的車架號、發(fā)動機號與保險單、行駛證中所寫的一致,故對原告姚X的主張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辯解車損過高、事故原因無法查清可能存在免賠情形,但未向原審法院提供證據(jù),不予采信。施救費是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由保險人承擔,故原告姚X主張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拖車費800元、鑒定費7000元,予以支持,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不予承擔施救費、鑒定費的辯解,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姚X車輛損失99135元,承擔拖車費800元、鑒定費7000元,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履行,將款匯至原告姚X在農(nóng)業(yè)銀行青縣新華西路分理處62×××67賬號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一審判決后,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請求: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一審中,被上訴人姚X并沒有出庭且其代理人提交的證據(jù)中,有關(guān)冀J×××××車的車輛行駛證沒有背面照片,因此不能判定事故車輛與行駛本上的車輛是否一致,而在整個庭審過程中直至庭審結(jié)束,被上訴人也沒有拿出完整的證件,更沒有作出合理的解釋。最后判決認定“原告姚X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均在檢驗有效期內(nèi)”。對于冀J×××××車的證件不完整,庭下提交的證據(jù)沒有質(zhì)證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將其作為認定案件的事實依據(jù),從而作出了對上訴人不利的判決,是有違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guān)規(guī)定的。另外,本次事故的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而負有查清案件事實的一審法院在沒有查明相關(guān)事實的基礎(chǔ)上就認定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完全不顧《保險合同》的相關(guān)約定,此謂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并改判上訴人少承擔20000元。
被上訴人姚X辯稱,我剛開始起訴將行駛證給律師的時候沒有照片,后來律師和我說了這個問題,于是我又到車管所補的,行駛證上的照片已經(jīng)給法院拿過去了。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姚X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有車損險,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上訴人姚X的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被上訴人姚X原審中提供的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證實被上訴人姚X的車輛損失為99135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少承擔20000元的上訴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齊桂苓
審判員 劉曉莉
審判員付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