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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X甲、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6)黔01民終4780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12

上訴人(原審原告):尹X甲,男,漢族,住貴陽市云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貴州北斗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貴州北斗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
負責人:徐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乙,貴陽市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法律工作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尹X甲、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18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訴稱
尹X甲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支持尹X甲一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2、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本案中涉訴貴A×××××獵豹牌小型越野車實際損失共94191元,其損失已達該車實際價值的80%,對該車修復已沒有價值和必要,理應推定按全損處理。一審法院未予處理屬事實認定不清。2、一審在保險理賠中認定上訴人尹X甲承擔30%的責任,屬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不當。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時未抗辯本次保險事故不屬于其理賠范圍,且尹X甲也未放棄對第三者主張賠償?shù)臋?quán)利,某保險公司賠償尹X甲后,將獲得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quán)利,一審判決上訴人尹X甲自擔30%的車輛損失,這顯然與投保車損險的目的相違背。
針對上訴人尹X甲的上訴,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將車輛施救費也認定為車輛的實際損失是錯誤的,停車費是間接損失,不在保險公司應承擔的理賠范圍。尹X甲怠于向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第三方主張權(quán)利,根據(jù)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享有免賠的權(quán)利。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第(2016)黔01民初1822號民事判決書,并改判駁回尹X甲的訴訟請求。2、訴訟費用由尹X甲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在無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認定的情況下,認定保險公司承保車輛貴A×××××承擔事故次責(30%的責任)無事實依據(jù)。并且,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承擔70%的車輛損失賠償,且不扣除有事故責任的第三者(對方肇事車輛)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應承擔的2000元,在計算賠償金額上確有錯誤。另外,停車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和費用,也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并且,鑒于尹X甲怠于向第三方主張權(quán)利,請求駁回尹X甲訴訟請求。
針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尹X甲答辯稱:一審判決根據(jù)生效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作為認定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責任的依據(jù),符合法律規(guī)定。停車費用屬于尹X甲的實際損失,基于保險合同理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本案是保險合同關(guān)系,尹X甲作為投保人的損失應足額賠償,不應區(qū)分責任比例。
尹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尹X甲保險金117300元;2、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尹X甲拖車施救費、停車費共計人民幣13980元;3、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尹X甲評估費人民幣2700;4、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10月24日18時30分,蘭潔駕駛原告所有的貴A×××××獵豹牌小型越野車順向行駛在銅仁至大龍段高速公路K49+640(七里沖)處時,該車車頭與對向行駛由萬井軍駕駛的貴D×××××重型半掛牽引車以及該車上托運的施工機械--瀝青攤鋪機發(fā)生碰撞,造成蘭潔及乘員代永前受傷,兩車嚴重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玉屏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及高速公路大龍交警中隊均出警事故現(xiàn)場,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了勘察,但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原告為此事故支付了拖車施救費、停車費共計人民幣13980元。后蘭潔作為原告向貴州省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起訴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仁中心支公司、銅仁市興安貨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貴州省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玉民初字第150號民事判決書;其后,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仁中心支公司向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5年1月13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銅中民一終字第486號民事判決,終審認定:貴D×××××重型半掛牽引車承擔本次事故70%的責任,貴A×××××獵豹牌小型越野車承擔本次責任30%的責任。2015年7月27日,經(jīng)貴陽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貴A×××××獵豹牌小型越野車作出筑價車物損[2015]170號《道路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物品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認定:該起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80211元。原告支付評估費人民幣2700元。另查明:2012年4月17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貴A×××××獵豹牌小型越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為117300元,保險期間自2012年5月21日零時起至2013年5月20日二十四時止。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輛在保險期內(nèi)。再查明:貴陽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具有事故定損的價格鑒證機構(gòu)資質(zhì)證。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真實合法有效,屬有效合同。合同雙方應按合同履行各自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繳納了相關(guān)的保險費用,被告也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對原告進行合理理賠。本案中,雖然交警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銅中民一終字第486號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認定:貴D×××××重型半掛牽引車承擔本次事故70%的責任,貴A×××××獵豹牌小型越野車承擔本次事故30%的責任,法院對此予以采納。原告貴A×××××獵豹牌小型越野車定損金額為80211元,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物品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予以支持,被告雖對該《道路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物品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不認可,但被告對車輛受損情況及修復金額未申請鑒定,故法院對貴A×××××車定損金額為80211元予以認可。對被告稱原告應起訴貴D×××××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5月6日發(fā)布的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的請求,一審不予支持。本案中,貴D×××××重型半掛牽引車承擔本次事故70%的責任,貴A×××××獵豹牌小型越野車承擔本次責任30%的責任,故被告人壽財保貴陽支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費用為67823.7元【(車損費80211元+施救費、停車費13980元+評估費2700元)×70%】。原告訴請過高,僅部分支持。據(jù)此,一審判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中心支公司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在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內(nèi)一次性賠償給尹X甲保險金67823.7元。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80元,減半收取1490元,由尹X甲承擔740元,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中心支公司承擔750元(該款尹X甲已預交,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判決時將該款一并給付尹X甲)。
二審中,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經(jīng)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責,是否應承擔保險理賠的責任;2、根據(jù)保險合同,應如何計算車輛損失。
關(guān)于第一個焦點,本院認為,根據(jù)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銅中民一終字第486號民事判決書,案涉交通事故已有責任認定,且保險車輛貴A×××××獵豹牌小型越野車駕駛?cè)藛T蘭潔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已經(jīng)解決,但保險車輛貴A×××××獵豹牌小型越野車本身的財產(chǎn)損失問題并未涉及。因此,車輛所有人尹X甲,既可以作為交通事故中遭受財產(chǎn)損失的被侵權(quán)人,向?qū)е率鹿拾l(fā)生、具有過錯責任的侵權(quán)人主張權(quán)利;亦可以作為購買了車損險的投保人,依據(jù)保險合同關(guān)系向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訴訟中,尹X甲選擇通過保險合同法律關(guān)系救濟權(quán)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quán)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quán)利”、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應首先承擔保險理賠的責任,并在理賠后可享有相應代位權(quán)向事故責任人或另一事故責任車輛的保險公司追償。
生效民事判決已認定損害發(fā)生原因為交通事故,并明確了交通事故的責任:貴D×××××重型半掛牽引車承擔本次事故70%的責任,貴A×××××獵豹牌小型越野車承擔本次事故30%的責任。由于車輛作為物本身并不會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因此,生效判決實際是以車輛代指車輛駕駛?cè)藛T劃定了事故責任。本案中,保險車輛損毀原因清晰,并不存在保險人免責的事由,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雖辯稱尹X甲放棄向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第三方主張權(quán)利而免除保險責任,但是,依法選擇保險理賠并不意味放棄其他權(quán)利,并且本案中亦無證據(jù)證明尹X甲已放棄向第三方主張權(quán)利,因此,對某保險公司的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亦予支持。
關(guān)于焦點二,尹X甲交納了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費用,與某保險公司建立了保險合同關(guān)系。尹X甲基于合同關(guān)系請求某保險公司履行義務進行理賠,賠償金額的確定僅與合同約定有關(guān),而與造成交通事故的第三方--兩輛事故車駕駛員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無關(guān)。一審判決在確定本案理賠金額時考慮受損車輛駕駛員蘭潔的事故責任比例,混淆了合同責任與侵權(quán)責任,對此本院予以糾正。本案的保險理賠金額應根據(jù)約定,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117300元內(nèi),根據(jù)保險標的物---貴A×××××獵豹牌小型越野車的實際損失進行確定。
該車經(jīng)鑒定的損失金額80211元、評估費用2700元,雙方均無異議,應認定為該車的實際損失。對停車產(chǎn)生的費用、施救費13980元,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其中的停車費11180元屬于間接損失而不應承擔,但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車輛確因不能及時理賠、修理等需停放,也實際產(chǎn)生了費用,該損失與交通事故直接相關(guān),因此應認定為直接損失,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實際損失為:80211元+2700元+13980=96891元,此款在保險限額內(nèi),應由某保險公司向尹X甲支付。
關(guān)于尹X甲上訴稱車輛損失嚴重應推定為全車損失的上訴主張,因其不能證明雙方合同中有相關(guān)約定,亦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guān)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所稱:理賠應扣除對方肇事車輛(即事故責任者之一)交強險中應賠償金額的問題。本院認為,因尹X甲已優(yōu)先選擇保險理賠救濟權(quán)利,在本案保險理賠中僅處理投保人尹X甲及保險人某保險公司的合同關(guān)系。另一肇事車輛的交強險理賠款支付給交通事故中受損害者,只在侵權(quán)損害賠償中訴訟另一肇事車輛的責任人及該車保險人時才能實現(xiàn)。因此,在本案保險合同糾紛中不能直接抵扣。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可在本案理賠完畢后,對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人行使追償權(quán)時予以處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在認定車輛保險理賠金額時存在錯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1822號民事判決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中心支公司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在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內(nèi)一次性賠償給尹X甲保險金96891元。
二、駁回尹X甲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80元,減半收取1490元,由尹X甲負擔500元,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中心支公司負擔99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980元,由尹X甲負擔980元,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中心支公司負擔2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曉玲
審判員甘炫
審判員劉永菊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龍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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