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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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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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中法民一終字第108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702、703、704A、704B、705號。
負責人:易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東一法民三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陳XX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某保險公司賠償汽車維修費20490元、拖車費400元、物價評估費970元,合計2186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12時45分許,陳XX駕駛粵S×××××號車在龍大高速南行松崗路段時,車輛底盤與掉在路面上鐵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底盤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陳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fā)后,陳XX的粵S×××××號轎車經(jīng)東莞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該車的損失合計為20490元、鑒定評估費為970元。該車現(xiàn)已修復完畢,維修費亦為20490元,陳XX已提交了維修發(fā)票證明。另外,陳XX提交了拖車服務費發(fā)票,主張事故產生拖車費400元。
陳XX的粵S×××××號轎車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賠償限額為88110元的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雙方確認的《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條款》車輛損失險第十八條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lián)p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笔掳l(fā)后,某保險公司委托上海新孚美變速箱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陳XX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公司作出維修委托報價單,確定粵S×××××號車的變速箱整體維修價合計為11910元。
以上事實有保險條款、評估費發(fā)票、維修費及配件發(fā)票、拖車發(fā)票、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及鑒定表、保險單、維修委托報價單、鑒定報告、營業(yè)執(zhí)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確定第二批再制造試點的通知及本案一審開庭筆錄等附卷為證。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其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為:陳XX的車輛損失應否以陳XX提交的鑒定報告及發(fā)票確定。首先,陳XX所委托的評估公司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損失項目包括變速箱、排氣管、油漆等。其次,根據(jù)某保險公司提交的鑒定報告及維修委托報價單,上海新孚美變速箱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僅對粵S×××××號車的變速箱損失進行鑒定。第三,對比兩份鑒定報告,同一定損項目,東莞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定損價相對較低,且該車已實際修復。故原審法院對陳XX提交的鑒定報告及發(fā)票予以采納,由于鑒定評估費非確定陳XX損失所必然產生的,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審法院確認陳XX的車輛損失為20490元。
陳XX已提交了拖車費發(fā)票,原審法院對陳XX的主張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確認陳XX的損失為2089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承擔。對于陳XX超出上述損失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限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賠償20890元給陳XX。二、駁回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173.25元(陳XX已預交),由陳XX負擔7.2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66元。
原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某保險公司已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對陳XX的車損進行了評估,并電話告知陳XX維修方案,同時保證維修質量,但陳XX仍單方面請另一家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并進行維修;二、根據(jù)案涉保險條款第十八條的約定,陳XX委托的評估機構并沒有遵循以維修為主的原則,鑒定時也未通知保險人到場監(jiān)督,嚴重損害保險人利益;三、陳XX提供的維修發(fā)票是一家名為“東莞市寮步安道洗車服務部”出具的,洗車服務部沒有資質和技術進行變速箱維修。綜上,特提起上訴,請求判令: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陳XX11910元。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陳XX承擔。
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陳XX答辯稱:一審判決合理,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陳XX向本院提交業(yè)戶名稱為東莞市寮步安道洗車服務部的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副本,顯示證件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經(jīng)營范圍為三類機動車維修(涂漆)。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許可證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均沒有異議,但是主張維修變速箱是特殊的維修技術,經(jīng)營范圍里有明確注明才予以認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根據(jù)本案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審法院按照陳XX提交的鑒定報告及發(fā)票確定車輛損失是否正確。對此,本院分析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主張?zhí)峁┚S修服務的單位沒有資質和技術進行變速箱維修,對此陳XX在二審中提交了提供維修服務單位的經(jīng)營許可證,證明其具有維修資質,某保險公司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沒有異議,本院對證據(jù)予以認可。二、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維修委托報價單及鑒定報告只是對變速箱這一項的維修進行了評估,沒有全面反映陳XX的車輛損失,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不予采納。三、陳XX所委托的評估公司具有相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報告對維修項目進行了詳細說明,且部分項目的定損價格與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維修委托報價單相比更低,可見,鑒定報告的定損價格并未過高,在合理范圍內,因此本院對該鑒定報告予以采信。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主張于法無據(jù),原審法院按照陳XX提交的鑒定報告及發(fā)票確定車輛損失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后處理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預交)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蕭稚娟
審判員黃運祎
審判員涂林宗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袁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