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依XX·哈吉木拉提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7)兵0901民初464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額敏墾區(qū)人民法院 2017-10-27
原告:米依XX.哈吉木拉提,女,哈薩克族,無業(yè),住第九師一六六團。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第九師額敏墾區(qū)錫伯特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4221726951XXXX,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區(qū)。
負責人:袁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男,某保險公司客服部職員。
原告米依XX.哈吉木拉提與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jīng)第九師中級人民法院(2017)兵29民終52號民事裁定書撤銷本院(2017)兵0901民初166號民事一審裁定,指令本院立案審理。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米依XX.哈吉木拉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米依XX.哈吉木拉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5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事實理由:2014年10月,原告丈夫亞克西砍得.道來提在額敏縣農村信用社貸款50000元用于發(fā)展畜牧業(yè),由第九師下崗失業(yè)人員小額擔保有限公司擔保,并由一六六團為第九師下崗失業(yè)人員小額擔保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擔保。亞克西砍得.道來提在被告公司就該借貸購買了人身意外保險,保險期間如借款人死亡,該貸款由被告保險公司負責償還,雙方未簽訂保險合同。根據(jù)師勞社發(fā)〔2014〕1號文件《關于修訂〈第九師下崗失業(yè)人員小額貸款擔保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一六六團與原告丈夫亞克西砍得.道來提簽訂了《外購能繁母畜養(yǎng)殖(散養(yǎng))合同》,由崔金偉提供擔保。2015年7月,亞克西砍得.道來提在給承包的苜蓿地澆水時意外死亡,經(jīng)額敏墾區(qū)公安局出具了《死亡證明》,認定排除他殺。自2016年9月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理賠;被告稱亞克西砍得.道來提購買的是意外險,XX死,不屬于意外死亡,不予理賠。貸款期限到后,一六六團將50000元貸款向額敏縣農村信用社還清,并依《外購能繁母畜養(yǎng)殖(散養(yǎng))合同》要求原告和擔保人向一六六團支付貸款及逾期利息。
庭審中,原告主張因其丈夫亞克西砍得.道來提購買保險時,被告既沒有出具收款發(fā)票,也沒有簽訂書面保險合同,所以原告無法得知其丈夫購買了保險。原告丈夫不明原因死亡,不符合保險責任免除的規(guī)定。另外,原告主張該意外險指定的受益人額敏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放棄了受益權。原告也放棄對被告主張賠償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米依XX.哈吉木拉提主張的全部事實,但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亞克西砍得.道來提是意外死亡的證據(jù),XX死亡;按照短期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險的免責條款,屬于保險公司免除責任的情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之夫亞克西砍得.道來提等四人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短期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有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眮喛宋骺车?道來提在保險單中指定的受益人是塔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額敏縣信用社(即額敏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目的是如果發(fā)生意外傷害時,也能通過保險金清償其借款;由于擔保人一六六團已經(jīng)替他清償了債務,且作為受益人的額敏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也放棄了保險受益權。因此,原告作為遺產繼承人取得了要求保險人理賠的主體資格。
本案爭議焦點問題是:被告是否應當對原告之夫不明原因死亡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一、關于本保險賠償中原告與被告之間對亞克西砍得.道來提的死亡原因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本案中,原告已經(jīng)提供了額敏墾區(qū)公安局出具的排除他殺的死亡證明,只是完成了初步的舉證,但并沒有進一步要求查明死因。如果是因原告主觀原因造成的,那么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但被告未向亞克西砍得.道來提出具保險單據(jù)及合同,客觀上造成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原告處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也不可能向保險人及時通知,致使被告沒有機會進一步尸體檢驗,查明真正死因。因此,原告并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被告由于過錯應負有舉證責任,其必須通過舉證證明該項損失屬于某項除外責任來拒賠。二、關于本保險合同中涉及的保險條款第四條“責任免除”規(guī)定的效力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北景钢?,被告必須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才產生效力,那么被告在亞克西砍得.道來提投保時是否向其明確說明了呢被告既沒有提供雙方簽字的合同,也沒有口頭告知的證據(jù)。因此,本案中的被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在被保險人死亡的情況下,被告也應該支付保險金。
綜上,被告應對此承擔不利后果,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米依XX.哈吉木拉提保險理賠金5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墊付,待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九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陸磊勇
審判員 代江華
審判員 格日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唐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