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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保險公司與廈門公交集團開元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4)思民初字第1263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2015-12-08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
代表人石敏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鷺杰、張雅蓉,福建廈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廈門公交集團開元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俊,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呂青陽、陳錦華,該公司職員。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qū)。
代表人蔡蒙哲,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蔡少欣,該公司職員。
原告與被告廈門公交集團開元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下稱開元公交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鷺杰、張雅蓉及被告開元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錦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甲保險公司訴稱,2013年11月7日10時,原告承保的閩A×××××號車輛由被保險人藍清盛駕駛沿廈門市湖濱南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與王兆民駕駛的閩D×××××號大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閩A×××××號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司法確認)書》確認,王兆民負事故全部責任,并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事故雙方即藍清盛、王兆民當場簽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司法確認)書》且均未提出任何異議。經(jīng)查,閩D×××××號大客車機動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開元公交公司,該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閩A×××××號車輛因前述交通事故產(chǎn)生車損維修費用共計116293元,但被告開元公交公司、王兆民以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為由拒絕向藍清盛賠付前述損失。經(jīng)定損后,原告基于保險責任先行向藍清盛賠付車損共計112937.16元。藍清盛在獲得保險賠償后,將追償權(quán)益轉(zhuǎn)讓原告?!兜缆方煌ㄊ鹿侍幚沓绦蛞?guī)定》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北桓骈_元公交公司、王兆民在法定期限內(nèi)就已簽收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提出復核申請,則應視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生效。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開元公交公司支付原告基于保險責任(閩A×××××車)已經(jīng)賠付被保險人的款項共計112937.16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2%/月向原告賠償逾期付款所致?lián)p失;2、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3、兩被告承擔全案訴訟費用。
被告開元公交公司辯稱,1、針對原告的第一項訴求,原告無證據(jù)證明被告拒絕賠付,且交警部門已經(jīng)撤銷原事故認定書并重新作出事故認定,認定藍清盛負事故主要責任。2、王兆民屬工作行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用應由法院裁定。
被告乙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10時18分許,案外人藍清盛駕駛其名下閩A×××××號轎車沿廈門市思明區(qū)湖濱南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湖濱南路(金雁酒店對面)路段時,遇前方同向的突發(fā)情況,采取左避讓并制動措施,致使該車左后角與同向直行的由案外人王兆民駕駛的被告開元公交公司名下閩D×××××號大客車車前右側(cè)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當天,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隊作出NO:3502030003668號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司法確認)書》,認定王兆民負事故全部責任并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王兆民、藍清盛均簽收了該認定書。2013年11月12日,王兆民因不服上述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向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申請復查,該局于2013年12月6日決定撤銷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司法確認)書》。2013年12月20日,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隊作出廈公交認字(2013)第2004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藍清盛駕車遇前方同方向的突發(fā)情況,采取向左避讓并制動措施時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未確保安全駕駛,造成本事故,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王兆民駕車疏忽大意,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遇況采取措施不及,造成本事故,應負本事故次要責任。
上述事故發(fā)生時,閩A×××××號轎車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閩D×××××號大客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藍清盛支付了閩A×××××號轎車維修費116293元,原告于2014年7月4日依據(jù)藍清盛投保的商業(yè)險向其賠付了保險金112937.16元。2014年9月4日,原告將被告開元公交公司、乙保險公司及王兆民訴至本院。庭審中,原告申請撤回對王兆民的起訴,本院依法裁定予以準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開元公交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閩A×××××號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廈貿(mào)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5年10月16日,福建廈貿(mào)司法鑒定中心發(fā)函本院,以其未收到鑒定費用為由退鑒。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司法確認)書》、《關于撤銷第350203000366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司法確認)書的決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fā)票、《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代出險通知書)》、付款回單、監(jiān)控視頻、詢問筆錄、退鑒函等證據(jù)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為證,足以認定。被告乙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視為其自動放棄舉證、質(zhì)證權(quán)利。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司法確認)書》已因王兆民提出異議于2013年12月6日被撤銷,原告主張根據(jù)該認定書認定雙方的事故責任,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從本案事故的發(fā)生過程來看,藍清盛駕駛閩A×××××號轎車在行駛過程中遇前方同向突發(fā)情況時,采取左避讓并制動措施,致使該車左后角與同向直行王兆民駕駛的閩D×××××號大客車車前右側(cè)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本院認定雙方對事故的發(fā)生均存在過錯,其中藍清盛負主要責任,王兆民負次要責任。王兆民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造成藍清盛的閩A×××××號轎車維修費損失且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次要責任,被告開元公交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依法應為王兆民對藍清盛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開元公交公司雖對維修費損失提出異議,但其在申請鑒定后未及時繳納鑒定費用導致鑒定被退回,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張閩A×××××號轎車的維修費損失116293元,有相應的發(fā)票等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采納。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本院酌情認定被告開元公交公司應對藍清盛的維修費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藍清盛自行承擔70%的責任,即被告開元公交公司應賠償藍清盛維修費損失34887.90元。該部分損失,應由閩D×××××號的交強險保險人即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2000元的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被告開元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藍清盛就閩A×××××號轎車向原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商業(yè)險,原告就本案事故向其賠付了保險金112937.16元后,依法有權(quán)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藍清盛對被告開元公交公司、乙保險公司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因兩被告未及時賠付,原告訴求兩被告支付自起訴之日即2014年9月4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交強險保險金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廈門公交集團開元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經(jīng)濟損失32887.9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559元,由原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769元,被告廈門公交集團開元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負擔745元,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45元,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瑩
代理審判員  黃南清
人民陪審員  廖靜巧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曾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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