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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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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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民四終字第220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負責人鐘贊君,總經(jīng)理。
訴訟代理人黃廣智,男,漢族,系該公司員工。
訴訟代理人黃德華,男,漢族,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潘XX,男,漢族,住茂名市茂南區(q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潘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法院(2015)茂電法民三初字第1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1月1日,潘日利駕駛粵K×××××號小型轎車從S280線從西往東行駛,21時0分行至上述事故地點時,因避讓車輛,操作不當,致其駕駛的小車駛出路邊水溝,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1日,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作出第141041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潘日利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潘XX為肇事車輛粵K×××××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2014年9年10日,原告潘XX用該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109000元,并且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2014年11月27日,原告潘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出具索賠申請書,該索賠申請書主要內(nèi)容為潘XX自愿放棄本次事故總損失的60%向某保險公司索賠的權(quán)利,其本人同意就本次事故中總損失的40%向某保險公司索賠,并承諾不以任何形式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放棄損失60%索賠的權(quán)利。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潘XX的索賠申請書的申請內(nèi)容未予答復(fù)同意,原、被告雙方對此也沒有簽訂賠償協(xié)議書。2014年6月19日,被告某保險公司與茂名市永雄動力汽車修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雄公司)簽訂了《損余物資回收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內(nèi)容:一、損余物資特指某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后,依法取得所有權(quán)的承保標的中尚可修理利用的損余物資。永雄公司負責為某保險公司提供上門回收損余物資的服務(wù)。二、回收時效要配合理賠時效,一般在收到回收清單后,客戶通知兩天內(nèi)完成回收工作。三、永雄公司應(yīng)嚴格按照某保險公司列明的項目精確回收損余物資,未能收到的損余物資應(yīng)及時匯報某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四、某保險公司應(yīng)要求查勘在查勘定損階段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修理廠及客戶須回收更換的舊件,并將書面告知材料作為理賠案件索賠材料。五、本合同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2014年11月4日,原告潘XX支付了粵K×××××號小型轎車的現(xiàn)場施救費400元及吊車費900元。肇事車輛粵K×××××號小型轎車肇事后,停放在茂名市茂港區(qū)南大汽車維修廠(以下簡稱南大維修廠)進行維修,被告某保險公司查勘員梁康到該廠對該車進行查勘定損。2014年12月26日,梁康打印有某保險公司題頭的機動車輛估損清單4份,維修費總金額46557元的車輛估損單送到南大維修廠,南大維修廠并按此估損價款對粵K×××××號小型轎車進行維修。2015年1月22日,被告某保險公司通知永雄公司派員到南大維修廠回收粵K×××××號小型轎車更換的舊配件,永雄公司安排其員工劉盛磊到南大維修廠回收該車更換的舊配件,劉盛磊并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車輛估損清單上簽名確認。2015年1月26日,原告潘XX向南大維修廠支付了車輛維修費46557元。原告潘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1、現(xiàn)場施救費400元;2、吊車費900元;3、車輛維修費46557元,合計47857元。因原告潘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索賠未果,原告潘XX為此于2015年3月30日訴至原審法院,請求辦理。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潘XX用粵K×××××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輛損失保險,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雙方應(yīng)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wù)。原告潘XX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經(jīng)濟損失47857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審法院予以采信。本案各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為原告潘XX訴請被告某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其損失,是否應(yīng)否支持的問題。原審法院對此作如下分析認定:雖然原告潘XX曾經(jīng)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出具索賠申請書時,同意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40%;但是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此沒有書面回復(fù)同意原告潘XX的意見,原、被告雙方此后也沒有達成或簽訂了任何賠償協(xié)議書,原、被告雙方未達成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潘XX損失40%的意見,被告某保險公司也未履行此項賠償義務(wù)。因此,原告潘XX現(xiàn)訴請被告某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其損失,并無不當。綜上所述,原告潘XX訴請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47857元,合理合法,原審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司機不是潘日利,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事實主張成立,原審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潘XX的索賠申請書是有效的,因其對此未與原告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書,其也未履行此項賠償義務(wù)。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該項辯稱,缺乏充分理據(jù),原審法院不予采納。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審法院不予采納。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限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向原告潘XX賠償保險金47857元。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49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潘XX沒有證據(jù)證明其車輛損失金額的合法性、真實性。理由有:1、潘XX沒有提供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gòu)的評估報告證明涉案事故車輛損失的合法性,因此涉案事故車輛損失的金額不能確定。2、潘XX提供的機動車輛估損單,沒有某保險公司的簽字蓋章,應(yīng)為無效證據(jù)。3、潘XX提供的電白區(qū)國家稅務(wù)局代開發(fā)票的收款人為吳許榮,吳許榮與南大維修廠無關(guān)。此發(fā)票不能證明南大維修廠收到潘XX的維修款。二、原審判決認為某保險公司不予理賠而引至訴訟是毫無根據(jù)的。某保險公司沒有出具任何的拒賠通知書,潘XX在起訴前,根本沒提供任何的合法索賠資料給某保險公司。三、請二審法院認定潘XX請求賠償損失金額的40%并放棄其余60%的申請是合法有效的,潘XX的申請書是其親自書寫、簽字、蓋手印,是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潘XX承擔。
被上訴人潘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yīng)予維持。涉案車輛的損失是由某保險公司進行定損并以其定損的價格進行維修,某保險公司主張維修沒有其公司的簽字印章無效,是沒有依據(jù)的?!稉p余物資回收合同》恰好印證了是某保險公司通知永雄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維修并對舊配件進行了回收。潘XX提交的發(fā)票是有國家稅務(wù)局蓋章的,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應(yīng)予認定。某保險公司主張只需要承擔40%的責任,但其卻沒有提交相關(guān)的依據(jù),事實上事故發(fā)生后,潘XX想盡快得到賠償,才提出了自動放棄部分賠償?shù)恼埱螅悄潮kU公司沒有做出任何回復(fù),潘XX提出的申請沒有得到某保險公司的承諾,是無效的要約,因此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全額賠償本案的損失。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在二審開庭期間,某保險公司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涉案事故車輛的損失為46557元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yīng)全額賠償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潘XX的損失。因某保險公司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涉案事故車輛的損失為46557元予以確認,本院予以認可。另潘XX因本次交通事故支付了現(xiàn)場施救費400元及吊車費900元均有發(fā)票為憑,本院也予以認可。因此,本院核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潘XX的損失總額為47857元(46557元+400元+900元)。雖然潘XX曾向某保險公司提交了《索賠申請書》,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其總損失的40%即可,對其余的60%放棄索賠,但因某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書》后,并未對潘XX的該申請作出回應(yīng),也未與潘XX簽訂任何的賠償協(xié)議,故該《索賠申請書》在某保險公司與潘XX之間并不具有約束力?,F(xiàn)在潘XX提起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其損失后,某保險公司又以潘XX曾提交《索賠申請書》為由,主張該《索賠申請書》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其主張理由顯然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96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預(yù)交),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江 劍 兵
審 判 員 陳 朝 通
代理審判員 陳 春 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梁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