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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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民二終字第18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博羅縣羅陽鎮(zhèn)觀華區(qū)-02室。
負責人:黃XX,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梁XX,廣東指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博羅縣。
委托代理人:蔣XX,廣東通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2014)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岳淑敏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陳發(fā)友、代理審判員江瑋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并于2015年進行公開開庭查詢。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XX,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訴辯主張
原審原告王XX訴稱,2014年6月23日0時10分,原告駕駛粵S×××××號小轎車與李珠海李某某駕駛粵L×××××號小轎車于G324線90OKM+900M處發(fā)生碰撞,致李珠海李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李珠海李某某被送東莞市石龍人民醫(yī)院救治。2014年6月30日,博羅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第(2014)000372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李珠海李某某不負事故責任。雙方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協(xié)議,由原告負責李珠海李某某治療費、檢查費、兩車由原告負責修復。另,原告車輛向被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訴諸法院,原告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108536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標的車輛粵S×××××車僅在我司購買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我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二、粵S×××××號車輛未在我司購買交強險,醫(yī)療費用應當先扣除交強險限額10000元、第三者車輛損失應當扣除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三、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不合理、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jù)。l、醫(yī)療費:醫(yī)療費用應當以正式發(fā)票為憑,按照用藥清單扣除非醫(yī)保用藥部分才能納入保險責任的范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九條、我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十七條均約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根據(jù)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兜缆方煌ㄊ鹿适軅藛T臨床診療指南》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醫(yī)療處置原則和認定”第三條規(guī)定,在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臨床診療的過程中,各項臨床檢查、治療包括用藥和使用醫(yī)用材料,××床等標準在當?shù)鼗踞t(yī)療保險規(guī)定的范圍內選擇。因此,我司賠償?shù)尼t(yī)療費僅限于醫(yī)保用藥部分。2、我司己向法院提出車輛粵L×××××號、粵S×××××號的《重新鑒定申請書》,申請對粵L×××××號、粵S×××××號車的實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車輛損失應當以重新鑒定結論為參考依據(jù)。3、估價費用、拆檢費因其鑒定缺乏法律依據(jù)且鑒定結果與事實大不相符,屬于自身擴大損失范圍,懇請法庭駁回。4、吊車費應當提供正式發(fā)票。
一審查明事實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審原告(××)(被保險人)于2013年7月26日為其所有的粵S×××××號車向被告投?!峨娫挔I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保險期間為2013年7月27日零時止2014年7月26日24時。機動車保險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116060元、第三者商業(yè)險500000元及不計免賠條款等。原告未提供粵S×××××號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相關證據(jù)。
2014年6月23日零時10分,原告駕駛粵S×××××號小轎車與李珠海李某某駕駛粵L×××××號小轎車于G324線90OKM+900M處發(fā)生碰撞,致李珠海李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4年6月30日,博羅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第(2014)00037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李珠海李某某不負事故責任。該事故車輛的損失經(jīng)原告委托博羅縣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進行鑒定,該中心作出(2014)218、219號《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粵S×××××號車、粵L×××××號車損失總價分別為人民幣31919元、46280元;原告支付粵S×××××號車、粵L×××××號車鑒定費用分別為1600元、2290元,拆檢費2600元、2100元。原告同時提供支付醫(yī)療費20547元的票據(jù)。
另查,原告支付粵S×××××號車、粵L×××××號車拖車費分別為600元、600元。原告曾向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快遞通知參加事故車輛的鑒定。
一審判決理由及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駕駛粵S×××××號小型客車與李珠海李某某駕駛粵L×××××號小轎車發(fā)生碰撞,致李珠海李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李珠海李某某不負事故責任,該責任認定符合事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由于原告未提供粵S×××××號小型客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相關證據(jù),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已明確規(guī)定,購買交強險的法定義務人是××被保險人本人,故未購買交強險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的賠償金,不應支持。故本應由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原告在被告處為其車輛投保商業(yè)保險,該保單已成立、生效,且機動車輛保險單包括了機動車損失險11606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0元、不計免賠條款也予以購買,為此,現(xiàn)原告的轎車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故事,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粵S×××××號車、粵L×××××號車的損失款及李珠海李某某醫(yī)療費。對于事故車輛的損失,因屬于有相關具備資質的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且原告已向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快遞通知參加事故車輛的鑒定,為此,以上結論符合事實,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現(xiàn)提出對事故車輛重新鑒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該車在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車輛的損失估價費、拆檢費、拖吊費的賠付問題,因該費用屬原告方為查明和確定該事故的性質、原因和受損標的物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應由被告方承擔。以上共計108536元,扣除原告應承擔12000元,被告還應支付96536元給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內支付粵S×××××號、粵L×××××號車輛損失款、估價費、拆檢費、拖吊費及李珠海李某某醫(yī)療費,合計108536元,扣除原告應承擔12000元,被告還應支付96536元給原告王XX。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5元,由原告承擔135元、被告承擔1100元。
二審訴辯主張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請求:撤銷(2014)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38號案件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主要的事實和理由是:一、(2014)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38號案件民事判決書依據(jù)博羅縣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作出的(2014)218、219號《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作為依據(jù),我司不予以認可,庭前我司己向法院提出車輛粵L×××××、粵S×××××號車的實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車輛損失應當以重新鑒定結論為參考依據(jù),估價費用、拆檢費用因其鑒定缺乏法律依據(jù)且鑒定結果與事實不大相符,屬于自身擴大損失范圍。二、醫(yī)療費應按照藥清單扣除非醫(yī)保用藥部分才能納入保險責任的范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九條、《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十七條均約定,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根據(jù)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兜搅私煌ㄊ鹿适軅藛T臨床診療指南》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醫(yī)療處置原則和認定”第三條規(guī)定,在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臨床診療的過程中,各項臨床檢查、治療包括用藥和使用醫(yī)用材料,××床等標準在當?shù)鼗踞t(yī)療保險規(guī)定的范圍內選擇,因此,王XX賠償?shù)尼t(yī)療費僅限于醫(yī)保用藥部分。因此為了維護上訴人利益,故依法上訴。
被上訴人王XX答辯稱,1、關于價格鑒定結論書的問題,我方認為該鑒定結論書應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該鑒定是交警部門委托的,委托人具有公信力。被上訴人通過快遞方式通知上訴人參加鑒定,鑒定結論作出后也送達給上訴人,程序合法。鑒定結論是博羅縣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作出的,該中心具備相應的資質,并且該結論形式合法,內容客觀公正。上訴人在原審提出重新鑒定,依法不具備重新鑒定的法定事由。所以我方認為鑒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jù)是正確的。2、關于醫(yī)療費的問題,被上訴人墊付給第三者的醫(yī)療費用,其使用是由醫(yī)院確定的,所以上訴人認為扣除非醫(yī)保用藥范圍,屬于免除依法存在的義務與排除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jù)保險法的相關條款是無效的。同時依據(jù)惠州司法實踐與惠州中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相關指導意見,該請求是不予支持的。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事實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裁判理由及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一)、博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書能否作為本案理賠依據(jù);(二)、傷者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
關于博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書能否作為本案理賠依據(jù)的問題。本案中,事故發(fā)生時間為2014年6月23日,博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博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218、219號《結論書》。在博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前,被上訴人曾通過快遞方式向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寄出《參加事故車輛鑒定通知書》,上訴人未到場參與鑒定,亦未對鑒定機構的選擇提出異議,同時,也未在合理期限內作出定損結論并送達被上訴人。對于被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行為,本院予以認可。因此,博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為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其作出的鑒定結論可以作為本案理賠的依據(jù)。
關于傷者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的問題。本案傷者住院后,共花費醫(yī)療費20547元,有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認可。上訴人上訴稱醫(yī)療費需扣除非醫(yī)保用藥部分才能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但上訴人未提交本案傷者非醫(yī)保用藥清單,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非醫(yī)保用藥數(shù)額,故對上訴人提出的扣除非醫(yī)保用藥數(shù)額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無理,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費247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岳淑敏
審 判 員 陳發(fā)友
代理審判員 江 瑋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林楚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