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縣城關鎮(zhèn)新長征XX與某保險公司、高凱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4)岳中民三終字第347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岳陽市岳陽樓區(qū)。
負責人嚴明,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勝章,某保險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李要然,湖南湘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岳陽縣城關鎮(zhèn)新長征XX,住所地岳陽縣。
法定代表人劉強,該學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楊漢忠,教師。
委托代理人漆貴祥,岳陽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原審被告高凱。
原審被告岳陽市南方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陽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晏四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國強,湖南民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岳陽縣城關鎮(zhèn)新長征XX(以下簡稱新長征小學),原審被告高凱、岳陽市南方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物流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閭開海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李芬、劉霽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代理書記員朱慧娟擔任法庭記錄。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勝章、李要然,被上訴人新長征小學的法定代表人劉強、委托代理人漆貴祥,原審被告高凱,南方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國強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上午,高凱駕駛南方物流公司所有的湘F×××××混凝土攪拌運輸車進入新長征小學校院內作業(yè)現(xiàn)場時,將新長征小學校門撞倒,致使學校傳達室、商店出現(xiàn)多處通長貫穿裂縫,外墻整體向外傾斜。經岳陽縣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鑒定,該房屋的危險等級為D級,建議整體撤除。岳陽新星房屋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新長征小學的受損房屋缺陷損失價值進行了評估,缺陷損失價值為393691元。因某保險公司對上述鑒定意見不服,向原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岳陽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房屋的損失及相關財物價值進行了價格認證。岳陽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房屋的損失及相關財物價值采用成本法、市場法的認證方法進行了價格認證,涉案相關財物的價值評估如下:1、舊門頭撤除費用8000元;2、門頭建筑工程55521元;3、傳達室與商店建安費114560元;4、圍墻建筑工程費1860元;5、裝飾裝修與附屬設備費用81585元;6、前期工程費50866元;7、其他損失費用48240元;8、扣除殘值部分7485元:(1)、建筑成本殘值3439元,(2)、電動門殘值4046元。合計353147元。
另查明,新長征小學系岳陽縣公辦完全小學,是獨立的事業(yè)法人。學校只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岳縣國用99字第0017號),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但學校教學及輔助用房、行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其他用房都屬國有。新長征小學受損房屋的商店停業(yè)三個月,根據(jù)租賃合同約定年租金59000元,減免租金14751元。本案事故發(fā)生時,為處置事故現(xiàn)場,新開挖新長征小學校門等,南方物流公司支付了混凝土、挖機、吊車、人員工資、租賃施工圍擋等費用7260元。
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業(yè)保險條款約定:1、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或其他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2、在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20%。3、每案絕對免賠額500元。六、新長征小學支付了岳陽新星房屋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評估費6000元,墊付了岳陽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費10000元。
新長征小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由高凱、南方物流公司賠償新長征小學的全部損失及訴訟費用,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1、高凱駕駛湘F×××××混凝土攪拌運輸車進入新長征小學院內時疏忽大意、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將新長征小學校門撞倒,致使學校傳達室、商店出現(xiàn)多處通長貫穿裂縫,外墻整體向外傾斜,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其給新長征小學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湘F×××××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是南方物流公司的營運貨車,高凱駕駛系其職務行為,故高凱承擔賠償?shù)拿袷仑熑螒赡戏轿锪鞴境袚?、岳陽縣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對涉案房屋的安全進行了鑒定,是其履行行政職能的行為。且新長征小學是數(shù)百學生聚集學習的公開場所,場地的安全是當?shù)卣穆氊?,故岳陽縣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對涉案房屋就其安全進行的鑒定應予采信。3、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僅對涉案財物的直接損毀予以理賠,本案司法鑒定中的第6、7項的前期費用和其他損失費用均不屬理賠范圍。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新長征小學損失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新長征小學損失201132.8元[(254041-2000)*80%-500],合計203132.8元。二、由南方物流公司賠償新長征小學損失188025.2元,已支付7260元,還應賠償180765.2元。三、駁回新長征小學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限南方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295元,減半征收3647.5元,由南方物流公司承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岳陽縣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是政府內設機構,不具有司法鑒定資格,其出具的鑒定報告不合法,不能證明新長征小學受損房屋系危房;2、岳陽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關于受損房屋價值的鑒定意見不合法,本案新長征小學的受損房屋系舊房,但該鑒定采用成本法評估的是新房的價格,評估價格過高,不應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jù)。新長征小學在其所舉證據(jù)不能證實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將受損房屋拆除,導致受損房屋不能再重新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新長征小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新長征小學口頭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南方物流公司與高凱均同意上訴人的上訴理由。
二審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二審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一)新長征小學在房屋受損后,依據(jù)岳陽縣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的認定將房屋拆除重建,導致受損房屋滅失的行為是否可視為舉證不能;(二)原判依據(jù)岳陽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證鑒定(評估)結論書認定本案損失是否正確的問題。
關于焦點(一),本案事故發(fā)生時,新長征小學屬于正常教學的公辦完全小學,在其學校校門房屋遭受損害后,相關職能部門對該受損房屋經分析鑒定后確定為構成房屋的危險等級為D級。新長征小學作為教育單位,在學生上、下學必經的校門門頭、傳達室等房屋受損后,為避免就學的學生遭受損害,及時將受損房屋拆除重建并無不當,上訴人認為新長征小學僅依據(jù)政府內設機構的認定即將受損房屋拆除,導致受損房屋價值鑒定困難,應由新長征小學自行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焦點(二),本案事故發(fā)生后,新長征小學委托岳陽新星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受損房屋的缺陷損失價值作出了岳新星房評字(2013)第1108號《房地產評估報告》。原審過程中,因某保險公司對本案損失申請重新鑒定,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岳陽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岳價認證(2014)2號《價格認證結論書》。該鑒定機構具有司法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上訴人雖對該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原審法院依據(jù)該鑒定意見認定本案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稱原判依據(jù)岳陽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岳價認證(2014)2號《價格認證結論書》認定本案損失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本院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4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閭開海
審 判 員 李 芬
審 判 員 劉 霽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朱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