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北民初字第77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安陽市北關區(qū)人民法院 2015-08-20
原告張X,男,漢族,無業(yè),住安陽市文峰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市北關區(qū)。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73550942-2。
負責人張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勇,河南新天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訴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慶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X訴稱,2013年5月23日下午,原告所雇司機岳衛(wèi)民駕駛豫E×××××號大型普通客車從長治返回安陽途中,被郭紅駕駛的晉A×××××號小型轎車撞翻到路外溝內(nèi),造成車輛損壞、路外樹木、田地青苗損壞。經(jīng)認定,郭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岳衛(wèi)民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后原告對受損車輛進行了吊運,并賠償了受損樹木、青苗費用,原告的損失經(jīng)林州法院判決,郭紅駕駛車輛的保險公司承擔了70%的賠償責任。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由機動車損失險,按照責任比例,被告應賠償原告剩余30%的損失。原告的車輛損失有車損187114元、鑒定費5000元、停運損失72000元、施救費7500元、交通費615元、樹木田地損失5500元,共計277729元,被告承擔原告損失的30%為83318.7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應首先扣除應當由交強險賠償原告的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本案車損險的保險標的為機動車損失和施救費,停運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告不應賠償,原告請求賠償各項損失,應提交合法有效的保險單、行駛證、營運證、駕駛?cè)藛T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等相關理賠材料,被告同意在不超過30%的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14時40分許,原告司機岳衛(wèi)民駕駛豫E×××××號大型普通客車行駛至S327線37KM處時,與迎面郭紅駕駛的晉A×××××號小型轎車會車時發(fā)生刮擦,豫E×××××號大型普通客車駛出路外,側(cè)翻于路外田地內(nèi),雙方車輛受損,路外樹木、田地青苗損毀。2013年6月2日,壺關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岳衛(wèi)民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的車輛損失經(jīng)評定,車損價值為187114元,停運損失為72000元,支付鑒定費5000元。另原告提供施救費票據(jù)7500元,交通費票據(jù)615元,賠償樹木、青苗費用證明5500元。
另查明,豫E×××××號大型普通客車登記車主為安陽市運聯(lián)汽貿(mào)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本案原告張X。豫E×××××號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3445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2年12月26日零時起至2013年12月25日24時止,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為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為減少機動車損失多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慕痤~屬于責任免除。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行車證、駕駛證、資產(chǎn)評估報告書、鑒定費發(fā)票、賠償樹木青苗費收到條、安陽運聯(lián)汽貿(mào)有限公司證明,被告提供的保險條款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張X作為實際車主,以安陽運聯(lián)汽貿(mào)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該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合同簽訂后,原、被告均應按照約定行使權(quán)利,履行義務。本案中,原告請求被告按其損失的30%予以賠償,被告同意在30%的責任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本院予以確認。投保車輛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造成樹木、田地受損,原告為此支付的賠償款項5500元屬于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原告的車損經(jīng)鑒定為187114元,原告為查明車損情況支付的鑒定費5000元以及為施救車輛支付的費用屬于必要的、合理的支出,但對于施救費本院酌定為2500元;原告請求的交通費和車輛停運損失,不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實際損失為200114元,扣除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慕痤~2000元后為198114元,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59434.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X共計人民幣59434.2元;
二、駁回原告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82元,減半收取941元,由原告張X負擔29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4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慶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夢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