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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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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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22民初1782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長嶺縣人民法院 2018-05-17
原告:霍X,男,住吉林省長嶺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
負責(zé)人:孫XX,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X,男,住吉林省長嶺縣。
原告霍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霍X訴稱,自2015年起,原告霍X家的轎車一直在被告公司投保車輛交強險和商業(yè)險。2018年3月6日,原告駕駛該車將案外人張先和刮倒致其受傷。將張先和送到長嶺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張先和共住院6天。2018年3月12日張先和出院。原告霍X共賠付第三者張先和醫(yī)藥費5297.46元。2018年3月9日,長嶺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霍X為本次事故全部責(zé)任。原告已將張先和的住院資料原件全部交給被告,但被告一直未將原告已墊付的醫(yī)藥費給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該筆費用應(yīng)由被告負擔。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原告已墊付的醫(yī)藥費5297.46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如果原告已墊付醫(yī)療費需要原告提供墊付醫(yī)療費的憑證。在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給第三者。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月12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保險人為吳昕昕,保險期間2018年2月28日零時起至2019年2月27日二十四時止,并交納保費950元。2018年3月6日8時15分許,原告霍X駕駛家庭自用轎車沿公路自北向南行駛,行至事故地信號燈路口,左轉(zhuǎn)彎時與自北向南橫過公路的行人張先和相撞,致車輛損壞,張先和受傷,造成交通事故。原告于當日將張先和送至長嶺縣人民醫(yī)院,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6天,原告賠付張先和醫(yī)藥費5297.46元。2018年3月9日,長嶺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霍X應(yīng)承擔此事故全部責(zé)任,張先和無責(zé)任。原告將張先和的住院資料原件全部交至被告處申請理賠,但被告一直未給付此款?,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原告賠付張先和的醫(yī)藥費5297.46元。
上記事實清楚,有原、被告供述、證人證言,保險單、醫(yī)療費收據(jù)、住院病歷、用藥清單等書證在卷,足資認定,屬實無疑。
本院認為,原、被告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yīng)按合同約定給付原告賠付第三者張先和的醫(yī)藥費,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霍X賠償款人民幣5297.4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閆喜寶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