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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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二終字第30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
代表人:羅磊,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X,廣東維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XX,男,漢族,住四川省閬中市。
委托代理人:何XX,廣東澤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3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4月11日,宋XX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粵T91D**號車投保商業(yè)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35000元)及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限為2013年4月12日至2014年4月11日。某保險公司經審核后予以承保并向宋XX簽發(fā)了保險單。保險單載明車輛初次登記年月為2013年4月,新車購置價為35000元。保險單明示告知部分第1條載明:“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痹V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車輛損失險部分第一條載明:“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二)火災……?!钡诙l載明:“發(fā)生本條款第一條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負責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第三條(責任免除)載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五)自燃(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非營運企業(yè)或機關車輛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災;……。”第十九條載明:“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第二十一條載明:“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xié)商處理?!睓C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四部分釋義載明:“自燃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油路、供油系統(tǒng)、供氣系統(tǒng)、貨物自身等發(fā)生問題、機動車運轉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災?!睓C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四部分釋義所附折舊率表載明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月折舊率為6‰。前述條款第三條以加黑字體予以標注。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提供投保單一份,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處載明:“本人確認已經收到《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是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投保單投保人簽章處有“宋XX”的簽名。投保單中的前述內容以加黑字體予以標注。訴訟過程中,宋XX稱投保單上“宋XX”非其本人簽名,并主張宋XX投保時未收到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前述保險條款。就前述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某保險公司未向宋XX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但宋XX不申請對前述簽名的真實性進行筆跡鑒定。
2014年3月21日下午17時05分左右,宋XX駕駛其所有的粵T91D**號小貨車在坦洲西部沿海高速月環(huán)往坦洲方向路段時車輛著火,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治安管理大隊消防中隊趕赴現(xiàn)場將明火撲滅?;馂闹谢汿91D**號車燒毀,另造成改性瀝青砼路面4平方米、垃圾污染40平方米的公路路產損壞的事實。后廣東省公路管理局西部沿海路政大隊向宋XX出具賠償通知書,通知宋XX賠償公路路產損失1720元。宋XX還因涉案交通事故支付拖車救援費640元。宋XX就所受損失向某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理賠,某保險公司以車輛自燃為由對宋XX的損失不予理賠,并于2014年4月3日出具機動車輛保險不予受理通知書。宋XX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于2014年6月11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宋XX支付保險賠償款34860元。
訴訟過程中,雙方一致確認在推定全損的情況下,事故發(fā)生時車輛實際價值以投保時新車購置價按月折舊率6‰折舊12個月計算;但某保險公司認為應扣除相應殘值,宋XX認為無需扣除殘值。
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索賠申請書及筆錄一份,其上記載了宋XX駕駛粵T91D**號車行駛過程中,見該車突然起火,車頭冒煙的內容,但均無宋XX簽名確認。
案經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宋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某保險公司予以承保,雙方成立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履行賠償宋XX損失的義務?;汿91D**號車發(fā)生火災的事實已由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治安管理大隊消防中隊出具證明予以證實,應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上有“宋XX”簽名字樣,宋XX辯稱該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應不予采信,并據(jù)此認定投保單上“宋XX”系宋XX所簽。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有權依據(jù)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以宋XX所有的粵T91D**號車損失系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為由對宋XX的損失不予賠償。對此,分析如下:一、宋XX訴訟過程中稱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時未收到某保險公司交付的保險條款,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不予確認。但根據(jù)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宋XX確認其投保時已收到了某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且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屬于預先擬定重復使用的格式條款,應認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適用于宋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二、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治安管理大隊消防中隊出具的證明未載明粵T91D**號車火災原因為自燃,某保險公司主張粵T91D**號車系自燃,但憑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索賠申請書及筆錄不足以證實,故法院不予認定粵T91D**號車的火災原因為自燃。T91D**號車火災原因不明,屬于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第三條規(guī)定的不明原因火災。三、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第三條載明,因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車輛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款屬于免責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睋?jù)此,某保險公司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就前述免責條款向宋XX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根據(jù)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第三條雖以加黑字體區(qū)別于非免責條款,但保險條款所載字體很小,免責條款的內容較多,以加黑字體進行的提示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宋XX雖然在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上簽名確認某保險公司就黑體字內容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但該投保單系某保險公司的格式文本,其上并無記載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亦不足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前述保險條款依法對宋XX不產生效力。根據(jù)前述三點理由,某保險公司主張依據(jù)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對宋XX的損失不予賠償,理據(jù)不足,應不予支持?;汿91D**號車的損失系因火災造成,屬于某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照片顯示粵T91D**號車受損嚴重,應認定該車無修復價值,推定為全損。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的折舊率,出險時粵T91D**號車的實際價值為32480(35000-35000(6‰(12=32480)元。對粵T91D**號車的損失3248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某保險公司賠償該費用后,粵T91D**號車的殘值由某保險公司享有。宋XX支付的拖車救援費640元屬于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第二條規(guī)定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某保險公司應依約定將拖車費640元賠償給宋XX。宋XX另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路產損失1720元,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經支出該筆費用,損失已實際產生,故宋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路產損失1720元,理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合計應支付宋XX保險賠償款33120(32480+640=33120)元。對宋XX訴訟請求中的有理部分,予以支持;無理部分,予以駁回。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宋XX保險賠償款33120元;二、駁回宋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72元,減半收取336元,由宋XX負擔17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19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一審認定上訴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盡到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責任免除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產生效力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案中,上訴人已經提供投保單證明上訴人已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進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宋XX也已簽名確認。故上訴人已經按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應當認定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對被保險人產生效力。一審法院已經認定上訴人提供的保險條款適用于本案,且認定本次事故火災原因不明,屬于車輛損失保險條款中規(guī)定的不明原因火災,上訴人根據(jù)條款約定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原審判決雖認定了車輛的殘值歸上訴人享有,但判項中沒有對殘值部分作出明確,也未在判項中予以扣減。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宋XX答辯稱:(一)上訴人沒有依法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相關責任免除條款無效,上訴人并未在投保單中詳細列明責任免除條款的概念、含義等,僅以印刷好的格式條款認為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于法不合,其上訴理由沒有依據(jù)。(二)上訴人已經在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火災為責任保險范圍,同時又約定火災的免責情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采納火災是保險范圍的約定。(三)車輛目前仍然存在,被上訴人同意殘值歸上訴人所有。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宋XX提交的并為某保險公司確認的機動車輛保險單顯示車輛信息:使用性質為非營業(yè)。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不予受理通知書載明“經核查,保險車輛行駛時車輛發(fā)生自燃事故……”,且庭審中平安保險中山支公司也稱本次事故屬于自燃。
本院認為:本案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宋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及在保險期間內車輛發(fā)生火災并導致全損造成的損失金額各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涉案事故造成的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賠償。
本案中,平安保險中山支公司拒絕對粵T91D**號車的損失理賠,依據(jù)的是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五)項所約定的“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五)自燃(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非營運企業(yè)或機關車輛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災……”,雖平安保險中山支公司提交的投保單顯示有宋XX簽名的投保人聲明欄中對“本人確認已經收到《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是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眱热菀呀浺约雍谧煮w予以標注,表明其就免責條款向宋XX履行了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但依據(jù)該條款所約定的“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五)自燃(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非營運企業(yè)或機關車輛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災……”內容可見,非營運企業(yè)車輛發(fā)生的自燃并不在該免除責任范圍內,而本案機動車輛保險單的車輛信息顯示使用性質為非營業(yè),故依據(jù)該條款規(guī)定,本案車輛所發(fā)生的自燃并不受該免責條款所限,平安保險中山支公司以涉案車輛系自燃,屬于責任免除的范圍并據(jù)此拒絕理賠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原審判決雖認定了車輛的殘值歸上訴人享有,但判項中沒有對殘值部分作出明確,也未在判項中予以扣減。宋XX庭審中也確認車輛尚在,并同意殘存部分可以歸某保險公司所有,且某保險公司并未對此提出反訴,故原審未在判項中進行判決并無不妥。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jù)不足,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阮碧嬋
代理審判員 尹四嬌
代理審判員 鐘國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麥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