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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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二終字第34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9
上訴人(原審原告):葉XX,女,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梁XX,廣東凡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XX,廣東正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
代表人:鄧俊杰,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謝XX,該支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黃XX,該支公司員工。
上訴人葉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3月29日,葉XX為其所有的粵TXXXXX號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304980元,附加不計免賠率)等機動車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30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29日二十四時止。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上有葉XX簽名確認:“該投保單已附投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并且保險人已將保險條款的內容,尤其是免除保險人責任、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的條款的內容和法律后果,向本人進行了明確說明。本人對保險條款已認真閱讀并充分理解”。葉XX否認投保單上的簽名為其本人親筆簽名,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某保險公司經(jīng)審核并收取保險費后向葉XX簽發(fā)了保險單。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五)款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第七條第(十)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014年5月8日,葉XX駕駛粵TXXXXX號車行駛在中山市某路段時,因暴雨造成路面積水,導致車輛進水受浸以及發(fā)動機損壞。事故發(fā)生后,葉X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對粵TXXXXX號車定損,確定非發(fā)動機損失為3500元并向葉XX支付了保險金3500元,但其認為發(fā)動機損失屬于保險免責事項,因此未對粵TXXXXX號車發(fā)動機損失進行定損。其后,葉XX委托中山市正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源公司)對粵TXXXXX號車的發(fā)動機損失進行評估,正源公司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中損鑒第240365號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粵TXXXXX號車因暴雨造成的發(fā)動機單獨損失為17749元。葉XX為此支付評估費1087元。葉XX將粵TXXXXX號車送至中山星寶行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維修,支出維修費17749元。葉XX支出上述費用后,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未果,遂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損失險限額內向葉XX賠償發(fā)動機損失17749元、評估費1087元,合計18836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葉XX和某保險公司對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關系無異議,原審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應否對粵TXXXXX號車的發(fā)動機損失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拒絕對粵TXXXXX號車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失理賠,依據(jù)的是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十)款,該條款顯然屬于免責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和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币罁?jù)該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要根據(jù)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十)款的內容免除對粵TXXXXX號車損失的保險責任,必須先證明其在與葉XX訂立保險合同時已向葉XX提供了保險條款,并就其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向葉XX履行了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葉XX在投保單上簽名確認:已收到投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已閱讀并充分理解保險條款的內容,且某保險公司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等內容向其作了明確說明。雖然葉XX否認投保單上的簽名為其本人親筆簽名,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審對投保單上葉XX簽名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十)款專門列在責任免除章節(jié),且用黑體字加以標示。故某保險公司已盡提示義務及明確說明義務,上述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綜上,某保險公司對粵TXXXXX號車的發(fā)動機損失可不予賠償。葉XX為確定粵TXXXXX號車發(fā)動機損失而支出的評估費1087元,亦非該次保險事故產(chǎn)生的必要、合理費用,葉XX請求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之主張,原審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葉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1元,減半收取為135元,由葉XX負擔。
上訴人葉XX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葉XX對于某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解釋有異議,應作出有利于葉XX的解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北景钢械陌l(fā)動機進水系因暴雨導致,根據(jù)車輛損失險條款第一條第四項約定,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葉XX為涉案車輛整車投保,發(fā)動機屬于保險標的的一部分,暴雨所致?lián)p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如果某保險公司認為暴雨引發(fā)的發(fā)動機進水損失屬于免賠范圍,根據(jù)上述保險法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法院應當作出不利于某保險公司的解釋。葉XX不具備專業(yè)知識,難以判斷暴雨天氣中路面積水多深可能導致發(fā)動機進水,根據(jù)近因原則,車輛遭遇暴雨在暴雨中行駛,發(fā)動機進水了,暴雨是直接的原因,進水是間接原因,因此產(chǎn)生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理賠。本案中涉案車輛是在暴雨等惡劣天氣導致路面積水的情況下涉水行駛,對此保險公司不能引用免責條款,因為保險公司并未在客戶投保時明確告知“車輛在暴雨中不能行駛”,而且事實上也不可能一旦天降暴雨,道路上所有的機動車立刻全部停駛,因此,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立。(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某保險公司并沒有就免責條款向葉XX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某保險公司堅持認為已經(jīng)向葉XX明確說明了免責條款,就應提供筆錄、錄音資料、客戶簽字等證據(jù),其在一審中提供的投保單并不能證明其已經(jīng)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且該投保單的簽名并非葉XX所簽,一審中未申請筆跡鑒定是因為葉XX認為該投保單與本案關聯(lián)不大,因為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與明確說明不相關,若有需要,葉XX可以在二審中對該投保單的簽名申請筆跡鑒定。(三)原審判決不依據(jù)各個法院已經(jīng)生效的同案例判決,損害葉XX的利益。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葉XX各項費用18836元,并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葉XX在一審中放棄了筆跡鑒定的機會,不能在二審中重新提出,法院也不應允許其申請,且如果做筆跡鑒定,葉XX應當自己鑒定的相關費用。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依法有據(jù),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是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葉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結合雙方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涉案保險車輛的發(fā)動機損失。本案中,涉案保險車輛發(fā)動機進水系由于暴雨所致,與車輛因其他起因進水致?lián)p不同,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而暴雨所致?lián)p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暴雨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責任范圍。關于保險合同中又約定“被保險車輛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失不負責賠償”的問題,因上述兩條款在本案事故導致?lián)p失是否該理賠的理解上存在差異,而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當投保人和承保人對保險條款內容理解存在爭議時,應當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時,應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釋,故本案應認定暴雨所致?lián)p失包括暴雨所致發(fā)動機進水造成的損失,責任免除條款中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失應排除因暴雨所致發(fā)動機進水造成的損失。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應對粵TXXXXX號車輛的發(fā)動機損失承擔理賠責任。對于涉案保險車輛的損失金額。葉XX提交了正源公司作出的鑒定結論書及車輛維修費予以證明,某保險公司怠于對車輛損失進行定損,葉XX有權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核定,葉XX委托的正源公司系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有相應資質的鑒定部門,故本院對鑒定結論書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為17749元予以采信。依照保險法及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車輛發(fā)生涉案保險事故,造成投保車輛損失17749元,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對于葉XX支出的評估費1087元,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亦應予以賠償。
綜上,上訴人葉XX的上訴請求,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91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上訴人葉XX支付保險金18836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71元,減半收取13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1元,合計406元,均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姜新林
代理審判員 尹四嬌
代理審判員 鐘國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馬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