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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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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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終字第0019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2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無業(yè),住安徽省濉溪縣。
委托代理人:安徽辰元律師事務所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
負責人:馬XX,該分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師事務所XX。
上訴人王XX為與被上訴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相民二初字第000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王明,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明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XX一審訴稱:2014年12月28日,我在淮北市相山區(qū)相陽路雪鐵龍4S店購買車輛,并由該店代理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我及時交清了保險費。在我辦理好所有的車輛手續(xù)后,駕駛車輛從該4S店向外駛出時,將該4S店內(nèi)停放的車輛、護欄撞壞。經(jīng)交警隊認定我負事故全部責任。我為此事故共花費維修費24340元。2014年12月31日,某保險公司對損失情況出具了確認書。我多次同某保險公司協(xié)商賠償事宜,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為此,特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我保險金2434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王XX為其購置的新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王XX于當日15時47分交納保費,某保險公司于當日15時47分生成交強險保單、商業(yè)險保單,15時59分打印交強險保單、商業(yè)險保單。交強險保險單、交強險保險標志貼及商業(yè)險保險單上均載明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28日17時起至2015年12月28日17時止。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93830元,并投保了商業(yè)險不計免賠率。
2014年12月28日16時24分許,王XX駕駛被保險車輛在淮北汽車城淮北市強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強順公司)雪鐵龍4S店將停放在該店內(nèi)的三輛新車及護欄撞壞。王XX于2014年12月29日10時16分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出險。2014年12月29日,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對事故作出確認,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2015年1月21日,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確定為5900元,強順公司的3輛車的損失分別為820元、770元、13900元,合計為15490元。另強順公司的護欄損失為2950元。
一審法院認為:王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等均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對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均具有約束力。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事故是否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從兩個不同的監(jiān)控器以不同的角度拍攝到的視頻都能證明涉案事故發(fā)生的時間為2014年12月28日16時24分許,王XX亦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兩個監(jiān)視器的錄制時間與現(xiàn)實實際時間不同步,故涉案事故發(fā)生的時間應為2014年12月28日16時24分許。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的兩份保險單都明確記載,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28日17時起至2015年12月28日17時止。因此,某保險公司、約定的時間即2014年12月28日17時起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涉案事故不是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王XX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王XX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2434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王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09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王XX負擔。
宣判后,王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主要理由如下:1、被上訴人提供的用于證明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間的視頻資料來源不明,不能證明事故發(fā)生時間。2、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是保險合同中應當約定的兩個事項,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應當分別表述。原審法院將保險期間開始時間認定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是錯誤的。根據(jù)保險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據(jù)此規(guī)定,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是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的事項之一,被上訴人的保單沒有明確約定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上訴人有理由相信,被上訴人從保單生成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由于被上訴人的保單生成時間是2014年12月28日15點47分,此時就應是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被上訴人應從此時開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3、2010年3月3日,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guān)于機動車交織險承保中“即時生效”有關(guān)問題的復函》保監(jiān)廳函(2010)79號,明確指出,投保人投保交強險“即時生效”。由于,上訴人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是同時的,保險合同生效時間也應當是同步的,因此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某保險公司二審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正確。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了保險期間,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生效前,我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二審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堅持一審舉證及質(zhì)證意見。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另查明:二審中,王XX自認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于2014年12月28日16時30分左右。
本院認為:王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上訴人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于2014年12月28日16時30分左右,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經(jīng)查,上訴人王XX二審時自認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于2014年12月28日16時30分左右,與原審法院認定的時間一致,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上訴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上訴稱保險合同未約定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上訴人有理由相信保單生成時間為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因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保險期間是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約定了保險期間,即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合同的有效期限。本案系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原審法院認定保險期間開始時間為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并無不當。上訴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上訴稱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guān)于機動車交強險承保中“即時生效”有關(guān)問題的復函》保監(jiān)廳函(2010)79號,明確投保人投保交強險“即時生效”,本案保險合同應自保單出單時生效,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經(jīng)查,該函內(nèi)容為: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在投保機動車交強險時,可提出交強險保單出單時“即時生效”……。此函明確的是投保人可以提出“即時生效”的要求,并非交強險保單出單時一律即時生效。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涉案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屬于附期限,原審法院認定涉案事故不是發(fā)生在的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用負擔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409元,由上訴人王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閔松齡
審判員 張春茹
審判員 李向榮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孫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