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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靜民四(商)初字第485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2015-12-10

原告周XX,男,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委托代理人唐勇,上海默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負責人吳軍,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燕,上海市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秀英,上海市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孫建平,董事長。
原告周XX訴被告、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嚴亞璐獨任審判,于同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勇、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孫秀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告向被告投保滬AXXXXX車輛交強險、商業(yè)險。2014年8月12日,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與案外人孫某某駕駛的滬AXXXXX車輛、案外人董某駕駛的蘇BXXXXX車輛發(fā)生三車追尾事故,造成三車損失。經(jīng)警方認定,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他兩人無責。經(jīng)被告定損蘇BXXXXX修理費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2,500元,經(jīng)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檢驗,滬AXXXXX車輛修理費25,231元、評估費750元(滬AXXXXX車輛修理費另案處理)。被告以滬AXXXXX修理費過高為由拒絕理賠,故起訴來院,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27,731元、評估費750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jù)予以證明: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2、駕駛證、行駛證,3、機動車輛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單,4、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的評估意見書及評估費發(fā)票,5、被告損失確認單,6、案外人車輛維修清單及發(fā)材料,7、被保險車輛維修清單及發(fā)票。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投保、事故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可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但被保險車輛的修理金額有異議,該車輛定損金額為10,746元、蘇BXXXXX車輛定損2,000元,評估費不在保險范圍內(nèi);對原告證據(jù)4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不認可,因為委托時間在評估時間之后不符常理,要求重新評估,維修費發(fā)票真實性不認可、車輛應該未實際維修,其他證據(jù)無異議,但三者車損金額應以本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為準。
被告甲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條款和定損報告及明細,證明保險公司定損被保險車輛損失10,746元、蘇BXXXXX車輛定損2,000元。
被告乙保險公司未答辯。
原告對被告甲保險公司的證據(jù)表示,保險條款無異議,不同意被告的定損。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原告證據(jù)及被告甲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真實合法,與本案事實有關,本院均予以采納;被告甲保險公司提供的定損報告及明細為單方制作,原告亦不確認該定損,故不予采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原告為滬AXXXXX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等,其中車輛損失保險金額464,581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100萬元,保險期間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kU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一)碰撞……”;“發(fā)生本條款第一條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負責賠償……”;商業(yè)第三者保險責任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kU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保弧鞍l(fā)生保障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quán)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qū)е聯(lián)p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4年8月12日,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與案外人孫某某駕駛的滬AXXXXX車輛、案外人董某駕駛的蘇BXXXXX車輛發(fā)生三車追尾事故,造成三車損失。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機動支隊認定,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他兩人無責。原告收到被告甲保險公司損失確認書,核定蘇BXXXXX車輛修理費2,500元。原告委托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對滬AXXXXX車輛損失評估。該中心出具意見書,評定該車修理費25,231元。為此,原告支付評估費750元。原告滬AXXXXX車輛及蘇BXXXXX車輛均已按前述定損金額進行了維修。
以上事實,有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予遵守。當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告應按約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本案主要爭議在于車輛損失的確定。根據(jù)保險條款,修理前雙方應協(xié)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被告甲保險公司抗辯應以本公司對被保險車的定損金額為準,但無證據(jù)佐證雙方已對該定損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保險合同中雙方亦無第三方評估的約定,原告委托有專業(yè)資質(zhì)的機構(gòu)評估并根據(jù)該意見進行維修,亦無不當,故對該機構(gòu)出具的車輛損失金額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被告甲保險公司要求重新評估的申請,本院認為原告委托的評估單位具有專業(yè)評估資質(zhì),所作評估意見完整合法。被告甲保險公司以委托時間在評估時間之后,否定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無法律依據(jù)。所以,沒有重新評估的必要性。關于三者車損金額問題。原告提供保險公司格式損失確認書證明三者車損金額2,5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定損報告和明細證明損失金額2,000元。兩份定損證據(jù)上均無雙方簽字確認,形式上均有瑕疵。原告訴訟中持被告乙保險公司確認書的行為表明已確認對方的定損、對損失達成一致。因此,原告的該證據(jù)更符合雙方意思表示,可以采信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同時,物損評估是確定車輛實際損失的必要途徑,原告主張的評估費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必要費用,可予支持。原告的損失客觀存在。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和事實,應予支持。被告甲保險公司的抗辯缺乏充分依據(jù),不予采信。被告乙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應予缺席判決。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周XX保險金人民幣27,731元(即維修費人民幣25,231元和人民幣2,500元)、評估費人民幣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12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6元,由兩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嚴亞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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