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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X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8)魯0502民初612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 2018-05-09

原告:齊XX,女,漢族,東營啟恒商貿(mào)有限公司職工,住東營市東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門XX,東營市東營君安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市中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553740XXXX。
負責人:王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山東勝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齊X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門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施救費900元,車輛維修費、鑒定費待司法鑒定后另行主張。2、被告負擔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89149元、施救費900元、鑒定費6500元,共計96549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11日,原告投保車輛魯E-×××××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12日0時起至2018年3月11日24時止,并及時繳納保險費用。2018年1月14日6時1分許,岳海峰駕駛魯E-×××××小型轎車沿牛四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牛四路岳家村南側(cè)300米處時,撞至路邊樹木,造成交通事故。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認定岳海峰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認為案涉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nèi),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原告訴請判若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待核實原告相關(guān)證據(jù)后再決定是否承擔保險責任。被告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3月11日,被保險人艾兆恒為魯E-×××××豐田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12日0時起至2018年3月11日24時止。2017年6月2日,艾兆恒將案涉車輛轉(zhuǎn)移登記給東營啟恒商貿(mào)有限公司。2017年7月15日,被告在保險批單上進行了批改,將被保險人由艾兆恒變更為原告齊XX。
2018年1月14日6時15分許,岳海峰駕駛魯E-×××××小型轎車沿牛四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牛四路岳家村南側(cè)300米處時,撞至路邊樹木,造成交通事故。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岳海峰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nèi),岳海峰具有駕駛資格。
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原告起訴立案時申請本院對魯E-×××××小型轎車的損失進行司法鑒定。本院組織原、被告進行證據(jù)交換后依法委托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損失進行司法鑒定,經(jīng)鑒定,確認案涉車輛損失為89149元,原告支付鑒定費6500元。原告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評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合理,評估費6500元系為鑒定本次事故車輛實際損失而產(chǎn)生,應由被告承擔。被告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公估數(shù)額過高,原告應提交車輛維修發(fā)票、維修明細,以證實其實際支出的車輛維修費用,評估報告僅是評估機構(gòu)的初步評估意見,該報告不能單獨作為確定原告車輛損失的依據(jù),被告對該評估報告確認的損失金額不認可,評估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原告主張施救費900元,被告認為發(fā)生在城區(qū)的救援費用應不超過500元,被告不認可原告主張的超出部分。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雙方存在保險合同法律關(guān)系無異議,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應按約定全面履行。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岳海峰具有駕駛資格且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對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該證據(jù)能夠作為有效證據(jù)采信,能夠認定岳海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nèi),被告應當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本院依法委托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司法鑒定,該鑒定機構(gòu)具有司法鑒定資格資質(zhì),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jù)明確,其作出的評估報告能夠作為有效證據(jù)采信,能夠認定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車輛損失89149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該項車輛損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鑒定費6500元,系確定車輛損失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施救費900元,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實其主張,該費用的支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齊XX車輛損失89149元、鑒定費6500元、施救費900元,共計96549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214元,減半收取1107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德紅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張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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