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甲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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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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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民終824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綏化市。
代表人:張詩元,職務(wù)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丙,男,現(xiàn)住綏化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男,現(xiàn)住慶安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乙,男,現(xiàn)住綏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甲,男,現(xiàn)住慶安縣,系劉X乙弟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女,現(xiàn)住慶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甲,男,現(xiàn)住慶安縣,系楊XX兒子。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甲、劉X乙、楊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法院(2019)黑1202民初3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丙,被上訴人劉X甲,被上訴人劉X乙、楊XX二人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訴訟費用由劉X甲、劉X乙、楊XX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認定劉長明系因意外摔倒導致腦干出血死亡缺乏事實依據(jù)。依據(jù)病歷記載,劉長明死亡原因為腦干出血,病歷未記載疾病的誘發(fā)原因為意外摔倒,故劉長明應因疾病死亡。
被上訴人劉X甲、劉X乙、楊XX辯稱,原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以維持。
劉X甲、劉X乙、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劉長明意外身故保險金50,000元、治療費4,909.74元、救護車費95元,合計55,004.74元;2.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投保人劉長明與楊XX系夫妻關(guān)系,與劉X乙、劉X甲系父子關(guān)系。2017年10月21日,投保人劉長明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安邦財險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一份,約定受益人為法定,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22日零時至2018年10月21日二十四時,保險費70元,其中保險項目及保險金額為:1.意外身故與傷殘保險,保險金額50,000元;2.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保險金額5,000元;3.附加骨折津貼保險,保險金額20元/天;4.附加救護車費用保險,保險金額1,000元。2018年9月5日,劉長明在慶安縣恒順保健用品商店李某經(jīng)營的無煙棋牌室意外摔倒,李某撥打120急救電話后,急救車將劉長明送至慶安縣人民醫(yī)院入院,經(jīng)診斷劉長明腦干出血,于2018年9月6日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劉長明院前急救費95元,住院診療費4,909.74元。劉X甲、劉X乙、楊XX作為保險合同受益人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劉長明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安邦財險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quán)利義務(wù)關(guān)系的協(xié)議”的規(guī)定,該保險合同成立,合法有效。該保險合同約定受益人為法定,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規(guī)定,劉X甲、劉X乙、楊XX作為被保險人劉長明的法定繼承人有權(quán)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綜上所述,投保人劉長明按約定交納了保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guī)定,投保人劉長明在保險期間因意外摔倒腦干出血死亡屬于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故劉X乙、劉X甲、楊XX的訴訟請求有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劉X甲、劉X乙、楊XX保險金50,000元,醫(yī)療費4,909.74元,救護車費95元,合計55,004.74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完畢。案件受理費600元,由原告劉X甲、劉X乙、楊XX負擔1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88元。
二審中,被上訴人劉X甲、劉X乙、楊XX申請證人李某出庭作證,李某證實:2018年9月份,劉長明在李某經(jīng)營的麻將館玩麻將期間去衛(wèi)生間途中因地磚滑滑倒,經(jīng)李某撥打120送醫(yī)院救治。李某陳述了劉長明滑倒原因及經(jīng)過,本院對其證言予以采信。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二審法院確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被保險人劉長明是否系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劉長明死亡承擔理賠責任。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劉長明病歷中無腦干出血的誘發(fā)原因系意外摔倒,劉長明因疾病死亡,不屬于案涉保險理賠范圍。二審期間,證人李某出庭證實了被保險人劉長明因麻將館地磚滑而滑倒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且李某證實劉長明摔倒前精神狀態(tài)良好,某保險公司亦無證據(jù)證實劉長明有相關(guān)疾病導致其摔倒,故應認定被保險人劉長明系因意外摔倒導致腦干出血,即劉長明系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屬于案涉保險理賠范圍,某保險公司應對劉長明死亡承擔理賠責任。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jié)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 麗
審 判 員 于成林
審 判 員 王 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陳 奇
書 記 員 陸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