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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5某保險公司與李XX、單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100558041XXXX。
負責人:周X,總經(jīng)理。
被告:李XX,男,漢族,住丹陽市。
被告:單XX,男,漢族,住安徽省利辛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李XX、單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李XX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單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1、判令兩被告償還原告墊付搶救費共計24504.5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13日19時15分許,單XX駕駛蘇KXXXXX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延陵鎮(zhèn)振興路由東往西行駛,行至振興路肖巷村路口,左轉彎時與沿振興路由西向東李XX駕駛的輕便摩托車發(fā)生相撞,造成車輛受損、李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丹陽市交警大隊認定:單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因受害人、事故責任人無力承擔搶救費用,李XX于2016年5月23日向原告申請墊付,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實際墊付搶救費用24504.52元。李XX、單XX分別簽署了承諾書,承諾因本次事故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款將優(yōu)先用于償還原告已墊付的費用。原告作為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有權向被告進行追償。
被告李XX:在派出所與單XX達成協(xié)議,由單XX負責償還原告墊付的搶救費。
被告單XX未應訴答辯,亦未舉證。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19時15分許,單XX駕駛蘇KXXXXX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延陵鎮(zhèn)振興路由東往西行駛,行至振興路肖巷村路口,左轉彎時與沿振興路由西向東李XX駕駛的輕便摩托車發(fā)生相撞,造成車輛受損、李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丹陽市交警大隊認定,單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因受害人、事故責任人無力承擔醫(yī)院搶救費用,被告李XX于2016年5月23日向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即原告申請墊付。被告李XX、單XX均向原告簽署了承諾書,承諾因本次事故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款將優(yōu)先用于償還原告已墊付的費用。原告經(jīng)審核后于2016年5月25日為被告李XX墊付了搶救費用24504.52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聘請函及授權公告、墊付通知書、同意墊付告知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墊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被告身份證、醫(yī)療費發(fā)票、付款回單、承諾書以及原告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李XX遭受交通事故,由原告墊付搶救費用24504.52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原告作為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因被告單XX、李XX分別負交通事故的主次責任,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確定由被告單XX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李XX自負30%的民事責任。故就原告墊付款損失,由被告單XX承擔70%的墊付款即17153.16元,原告剩余的30%損失即7351.36元由被告李XX負責償還。原告要求兩被告償還墊付款24504.52元,但各被告應承擔的還款責任,如前述已按責分擔,對于原告超出該部分的訴請,并無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XX辯稱與被告單XX達成協(xié)議,由被告單XX負責償還原告的墊付款,但被告李XX未能舉證證明,且即使存有該協(xié)議,根據(jù)原、被告的承諾書約定內容,也不能以此對抗原告,故本院對被告李XX的辯稱意見不予采信。被告單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依據(jù)查明的事實依法缺席裁判。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搶救費用7351.36元;
二、被告單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搶救費用17153.16元;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2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012元。由被告李XX負擔123.6元,被告單XX負擔88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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