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高安市胡氏物流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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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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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9民終187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06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000799317XXXX。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該公司法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汪XX,男,漢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原告:高安市胡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MAXXXEQD6W。
法定代表人:胡XX,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汪XX、原審原告高安市胡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胡氏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53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9)贛0983民初5354號民事判決,改判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二審訴訟費由汪XX承擔。
事實和理由:汪XX是在裝貨蓋篷布過程中摔傷,不符合特別約定的保險責任。裝好蓋篷布的行為并不是為了維系車輛的繼續(xù)運行,這種情況不同于行駛過程中篷布掉落,需要蓋好后才能行駛。本案汪XX受傷不屬于保險責任。
汪XX、胡氏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汪XX、胡氏公司各項損失128309.1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贛C×××××號車為胡氏公司所有,2018年11月13日,胡氏公司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貨運寶通行無憂意外保險A-2款保險單,投保車輛為贛C×××××號車,保障內(nèi)容為:1.約定為贛C×××××號車上駕駛員及乘客,購買了駕乘交通工具意外傷害每人限額為500000元,駕乘交通工具意外醫(yī)療限額為每人50000元,意外住院補貼限額為100元/日×180天,投保人數(shù)為2人,保險期限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止。汪XX是贛C×××××號車輛駕駛員,2019年4月8日下午4點多,汪XX駕駛贛C×××××號車輛到新建區(qū)一個轉貨站裝貨,在蓋篷布時不慎從贛C×××××號車貨箱約2米高處跌下,致左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胡氏公司向甲保險公司報險,后被送往高安市立(骨傷)醫(yī)院治療,經(jīng)診治為:左脛骨近端骨折。汪XX因此次受傷在高安市立(骨傷)醫(yī)院住院43天,花費醫(yī)療費26615.12元。2019年7月11日,胡氏公司、汪XX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對汪XX的傷殘等級、后續(xù)治療費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傷殘十級,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胡氏公司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貨運寶通行無憂意外保險A-2款保險,甲保險公司向胡氏公司出具了保險單,雙方成立人身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汪XX在為贛C×××××號車輛蓋篷布時從貨箱上跌下,造成十級傷殘,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甲保險公司應當按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進行賠付。甲保險公司辯稱,汪XX不屬于乘坐或者駕駛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nèi)。該院認為,根據(jù)胡氏公司提供的保單的特別約定附頁第12條約定,為維系車輛繼續(xù)運行臨時停放過程中隨車司乘人員遭受的意外傷害,也在理賠范圍。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意外傷害保障項目每人保險金額為500000元,汪XX經(jīng)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故傷殘部分的賠償金為50000元(500000元×10%);意外醫(yī)療賠償金限額為50000元,汪XX的醫(yī)療費為26615.12元,后續(xù)治療費為10000元,該金額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應當按36615.12元賠付;住院補貼費為4300元(100元/天×43天)。此外,胡氏公司、汪XX主張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在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進行賠付,該院認為,根據(jù)保險條款特別約定,保險人按該處殘疾的傷殘等級對應的給付比例和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乘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故該意外傷殘賠償金的給付項僅就50000元,并不包含其他給付項,故對于汪XX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部分該院不予支持。綜上,甲保險公司應賠償汪XX保險賠償款共計90915.12元。另外,胡氏公司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向汪XX支付了相關賠償費用,本案為人身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賠償金的給付應當賠付至實際受損害人即汪XX。綜上,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限甲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汪XX保險賠償款90915.12元。二、駁回汪XX、胡氏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66元,由汪XX、胡氏公司承擔836元,甲保險公司承擔2030元。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無論是在裝貨時蓋篷布,還是在行使過程中篷布掉落再蓋好篷布,兩者均是為了維系車輛的正常運行,并無顯著區(qū)別,故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2073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文建
審判員 袁飛云
審判員 楊耀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賴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