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日照市騰達物流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11民終265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東港區(q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102X13592XXXX。
主要負責人: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山東名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日照市騰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東港區(q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102572891XXXX。
法定代表人: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日照市騰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達物流)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1102民初51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或減輕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66000元;2.二審案件訴訟費由騰達物流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涉案車輛的駕駛室總成與車架總成達不到更換的程度,評估報告對于該兩個部件是否達到了更換程度并未進行說明,應當準許某保險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二、清障費9016元實際上是施救費,而清障費發(fā)票中備注的車輛還包括并非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掛車,因此對于該9016元施救費中有部分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三、對于綠化帶損失,騰飛物流僅提供了3500元的現代服務業(yè)發(fā)票,不能證實與本案有關聯性,且該損失沒有評估機構的評估,對于該項訴訟請求不能予以支持。
騰達物流辯稱,涉案事故中的掛車并未在任何保險公司投保任何保險,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騰達物流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172316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騰達物流所有的魯LXXXXX號牌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期間分別為:2018年8月19日0時至2019年8月18日24時和2018年8月20日0時至2019年8月19日24時,其中商業(yè)保險的承保險種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等,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額為29007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額為2000000元。劉祥恩駕駛騰達物流所有的號牌為魯LXXXXX車輛于2019年4月4日2時30分在安丘外環(huán)路口處與順向行駛的李國柱駕駛的車牌號為魯GXXXXX車輛相碰撞,導致綠化帶及兩車輛受損,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祥恩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騰達物流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山東宸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其車輛維修費損失進行評估,山東宸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載明騰達物流的車輛維修費損失為152000元,騰達物流支出評估費7800元。
一審另查明,騰達物流向安丘市潤通救險隊繳納9016元清障費,向安丘市城市園林綠化處繳納綠化帶賠償款3500元;一審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的車輛損失價值進行重新評估。
一審法院認為,騰達物流為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并交納保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本案中騰達物流已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保費,某保險公司亦已向騰達物流出具保單,騰達物流在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保費后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對騰達物流的損失進行賠償。騰達物流所有的涉案車輛的車輛維修費損失為152000元有山東宸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價格評估報告予以證明,一審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雖申請對涉案車輛的車輛損失價值進行重新評估,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該評估報告的不合理之處,故對某保險公司的重新評估申請,一審不予準許。綜上,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騰達物流車輛維修費152000元。騰達物流繳納綠化帶賠償款3500元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賠付范疇且有安丘市城市園林綠化處開具的發(fā)票予以證明,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騰達物流3500元第三者損失。騰達物流主張清障費9016元,并已提交清障費發(fā)票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予以確認,該費用系騰達物流為處理事故的合理支出,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騰達物流主張評估費7800元,并已提交評估費發(fā)票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該費用系為確定車輛維修費損失的合理支出,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騰達物流車輛損失152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騰達物流清障費9016元;三、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騰達物流綠化帶損失賠償款3500元;四、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騰達物流評估費78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746元,減半收取187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或事實。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山東宸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評估結論是否有誤、清障費9016元是否應由承保掛車保險的保險公司進行部分負擔、綠化帶損失3500元是否真實存在。首先,關于山東宸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評估結論是否有誤。某保險公司主張涉案車輛的駕駛室總成與車架總成達不到更換的程度,評估報告對于該兩個部件是否達到了更換程度并未進行說明,但在評估報告已作出對該兩部件的評估結論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實結論不當,故一審法院采信該評估結論正確,對于某保險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正確。其次,關于清障費9016元是否應由承保掛車保險的保險公司進行部分負擔。騰達物流主張涉案事故中的掛車并未在任何保險公司投保任何保險,而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實該掛車確實有投保保險,所以對于某保險公司要求部分清障費應由掛車保險公司承擔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后,關于綠化帶損失3500元是否真實存在。對于綠化帶損失,騰達物流已提交發(fā)票證實其實際支出,某保險公司主張該費用支出不真實應提交證據證實,在無證據提交的情況下,對于某保險公司該上訴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滕聿江
審判員 馬德健
審判員 田仕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吳俊霞
書記員武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