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1124民初2680號原告肖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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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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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4民初2680號原告肖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道縣人民法院 2020-01-03
民事判決書
(2019)湘1124民初2680號
原告:肖XX,女,公民身份號碼:漢族,湖南省道縣人,務工,住道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道縣東方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
道縣道江鎮(zhèn)小江口路277號。
負責人:唐XX,職務: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劉世亮,湖南濟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肖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XX未到庭參加訴訟,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負責人唐XX未到庭,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世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肖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原告被保險車輛損失37636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湘MXXXXX小型越野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376360元,保險期間為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2019年7月14日駕駛人田幫新經(jīng)原告的允許,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道縣富塘五侯村路段時,因不注意行車安全致使車輛沖下何新桂魚塘,造成車輛受損、魚塘受到污染的交通事故。道縣交警隊認定駕駛人田幫新負全部責任。事發(fā)后田幫新及時報警并通知了被告方。原告與被告就車輛的維修進行協(xié)商,但被告方認定修復價要高于車輛實際價值已無修復必要。后又在交警隊就車輛損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為維護原告自身合法權益,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1、如果肇事車輛是在被告處投保,駕駛人具有合格的駕駛資格,且按規(guī)定進行了駕駛證、行駛證年檢,對于原告經(jīng)濟損失,被告只依據(jù)合同約定在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2、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車輛損失是交通事故所造成。3、田幫新陳述是為了躲避摩托車掉入塘里,田幫新的陳述與交警隊所認定事故不符,交警隊出據(jù)的事故認定憑什么鑒定出這樣不符合事實的結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作為本案認定。4、原告沒有合法證據(jù)證明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退一步說就算要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實際損失來賠償。原告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他實際損失是多少,原告主張的376360元僅僅是保險額度,并不是車輛的價值,而我們是根據(jù)價值來賠償?shù)摹?br>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4日10時00分經(jīng)原告允許,田幫新駕駛湘MXXXXX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道縣富塘五侯村路段時,因不注意行車安全致使車輛沖下何新桂魚塘,造成車輛受損、魚塘受到污染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17日,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2019)第86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幫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3月15日原告為其車牌號為:湘MXXXXX小型越野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主要內(nèi)容為:“保險人:肖XX,廠牌型號“寶馬BXXXXXX,發(fā)動機號:02637456N55B30A,承保險種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責任險、指定修理廠險、發(fā)動機涉水損失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376360元,且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2019年8月30日道縣北航汽車服務站出具《證明》,該《證明》主要內(nèi)容:“經(jīng)我修理廠維修技師周師傅對湘MXXXXX紅色寶馬X6越野車(泡水車)評估,該車維修費用大概在56萬左右,已遠遠超過該車的保險金額,確無修復必要”。2019年7月17日被告委托湖南省天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此次交通事故的“落水成因”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落水事故不具備交通事故應具備的事故形態(tài)特征,具有故意造成事故發(fā)生的特征”,庭審中,原告質(zhì)證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2019年10月15日原告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湖南俊和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2019年12月22日該公司作出湘.俊報字(2019)第181號鑒定書,鑒定結論認為:“車輛安全性能合格,車輛入水時為正常運轉狀態(tài),委鑒標車電腦因水淹時間過久已完全損壞,無法讀取事故發(fā)生時車輛運轉狀態(tài)數(shù)據(jù)佐證駕駛員事發(fā)時的行為意識。本案拋除駕駛員的主觀意識。因此造成本案委鑒車輛意外落水的事故系駕駛員操作不當,事故發(fā)生過程中駕駛員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部分陳述及《行駛證》、《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保險條款》、《鑒定報告書》、道縣北航汽車服務站的《證明》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屬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2019年3月15日原、被告簽定了一份《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原告肖XX為其所有的湘MXXXXX小型越野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該《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庭審中,被告提供湖南省天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報告書”鑒定結果為“落水事故不具備交通事故應具備的事故形態(tài)特征,具有故意造成事故發(fā)生的特征”,經(jīng)原告質(zhì)證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湖南俊和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其結論為:“車輛安全性能合格,車輛入水時為正常運轉狀態(tài),委鑒標車電腦因水淹時間過久已完全損壞,無法讀取事故發(fā)生時車輛運轉狀態(tài)數(shù)據(jù)佐證駕駛員事發(fā)時的行為意識。本案拋除駕駛員的主觀意識。因此造成本案委鑒車輛意外落水的事故系駕駛員操作不當,事故發(fā)生過程中駕駛員采取措施不力造成”。湖南俊和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結論較為客觀,本院采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財產(chǎn)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本案原告已向被告繳納車損保險費,雙方約定車損保險金額為376360元,現(xiàn)原告被保車輛修理費用評估已超出保險限額,且無修理的必要,被告理應依約在保險范圍內(nèi)支付保險金額376360元,被告在支付全部保險金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原告被保險車輛歸被告。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肖XX保險理賠金376360元。此款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付清(此款付清后原告肖XX將被保險車輛湘MXXXXXX小型越野客車交付給被告某保險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兩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6945元,減半收取3472.5元,鑒定費10000元,二項共計1347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被告負擔的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在給付本案判決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何尚和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代理書記員 熊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