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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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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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金終字第34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鄉(xiāng)市(南)22號。
負責人周學峰,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亞東,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翟XX。
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南聯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翟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2014)紅民一初字第17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封丘聯通汽運公司為豫G×××××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原所有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32190元)及不計免賠率特別約定,保險期間自2011年12月25日零時起至2012年12月24日二十四時止。2012年2月20日,封丘聯通汽運公司與翟XX簽訂車輛掛靠協(xié)議,將上述車輛出售給翟XX。2012年9月15日16時0分,劉克彬駕駛被保險車輛沿黃河大堤自西北向東南行駛至開封市黃河大堤劉莊段94KM+200M處時,與王勝軍駕駛的豫B×××××號輕型普通貨車(車上乘坐人魏連友)沿黃河大堤越中央單黃虛線自東向西行駛時發(fā)生碰撞,造成王勝軍、魏連友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0月8日,開封市公安局柳園口派出所作出汴公交認字(2012)第15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克彬駕駛的超載機動車逆向行駛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勝軍駕駛機動車超越道路單黃虛線,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次要責任。2012年9月27日,濮陽市至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濮至恒價(2012)鑒字第0961號鑒定意見書,認定豫G×××××車損失總價值為29540元,并有評估費2077元、施救費6000元、拆檢費2500元?,F翟XX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封丘聯通汽運公司作為豫G×××××車原所有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為該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32190元)及不計免賠率特別約定,該合同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其依法成立有效,予以確認。后封丘聯通汽運公司將被保險車輛出售給翟XX,而劉克彬(翟XX所雇人員)駕駛該車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與王勝軍駕駛的豫B×××××車相撞,導致被保險車輛受損,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劉克彬、王勝軍分別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因此,應當認定翟XX在本次事故發(fā)生時對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翟XX賠付相關費用。根據前述查明的事實及相關保險合同約定,翟XX因此次事故導致車輛損失29540元,該數額并未超出車輛所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限額,故其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相關評估費2077元、施救費6000元、拆檢費2500元分別系為確定車輛損失程度和減少其損失數額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且該費用也未在相關保險條款中列入保險公司免賠的費用項目,故也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上述費用共計40117元,予以確認。但考慮到被保險車輛超載是本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而某保險公司也在相關保險條款中明確載明“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5%”,并以明顯區(qū)別于其他保險條款的字體和顏色加以提示,同時,“嚴禁超載”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所明確規(guī)定,故某保險公司實際應向翟XX支付(29540元-2000元)×(1-5%)+2000元+2077元+6000元+2500元=38740元。某保險公司辯稱翟XX單方委托評估機構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且結論數額過高,申請重新評估,但該要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關于申請重新鑒定的相關規(guī)定,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還辯稱王勝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翟XX的車輛損失應當先由豫B×××××車的承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剩余部分才應由自己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依據保險條款及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也明確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與上述法律規(guī)定相違背,不予支持,其可在賠償翟XX后代位行使對相關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翟XX38740元;二、駁回翟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3元,由翟XX承擔28元,某保險公司承擔775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不予準許上訴人提出的對于車輛損失的重新鑒定申請,程序違法。該鑒定結論書系單方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未依法通知上訴人參與鑒定機構的選擇,剝奪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并且認定車損數額過高。二、翟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翟XX的全部損失違反了保險合同條款,上訴人賠償翟XX損失的70%即可。三、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評估費、拆檢費和施救費,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綜上,請求二審依法改判,減少理賠金額34750元或發(fā)還重審。
被上訴人翟XX答辯稱:一、原審判決不予準許上訴人提出的對于車輛損失的重新鑒定申請,程序合法。濮陽至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是合法成立的評估機構,具有對機動車損失進行評估的相關資質,鑒定結論合法有效。二、原審判決上訴人賠償全部損失符合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也不違反合同條款。上訴人在向翟XX賠償全部損失后,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條款第二十條的約定,有權向第三方追償。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評估費、拆檢費和施救費,并未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綜上,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某保險公司所稱涉案車輛損失評估鑒定問題,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于2012年9月15日,翟XX委托鑒定車損的日期為2012年9月24日,濮陽市至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關于確定福田牌貨車損失價值的鑒定意見書》的日期為2012年9月27日。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期間向本院提交濮陽市司法局2014年7月1日網上發(fā)布公告一份,以此證明濮陽至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但該公告發(fā)布日期是2014年,證明的是2014年濮陽市有八家合法鑒定機構,而本案的鑒定結論是在2012年作出的,該公告不能證明濮陽至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在2012年時的資質情況。故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的重新鑒定請求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稱原審不予重新鑒定,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翟XX負事故主要責任,保險公司不應全部理賠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條第一款之約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某保險公司作為豫G×××××車輛車損險的承保保險公司,有義務對豫G×××××車輛的損失予以先行賠償,并在賠償之后代位行使相關追償權利。據此,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關于某保險公司所稱評估費、拆檢費、施救費不應理賠的問題,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據此施救費明確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而評估費、拆檢費屬于為確定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且未在保險條款中列入免賠項目,保險公司對此應予理賠。故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評估費、拆檢費、施救費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6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妍麗
審判員 王大鵬
審判員 劉 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秦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