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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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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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二終字第0635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鐵嶺市開發(fā)區(qū)、4、5號。
負責人馬駿,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
委托代理人閆小竣,天津正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天安保險)因與被上訴人楊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縣人民法院(2015)薊民二初字第10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2015年4月29日,楊XX將其所有的掛靠于天津浩之航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津A×××××號、津B×××××掛號機動車在天安保險處投保商業(yè)險。天安保險為楊XX出具保單,津A×××××號機動車保單載明: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7068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保險金額2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200000元/座×2座;基本險不計免賠特約;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保險金額103091元;附加險不計免賠。津B×××××掛號機動車保險單載明: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9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元;基本險不計免賠特約;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保險金額60840元;附加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5年4月30日零時起至2016年4月29日24時止。2015年6月3日1時30分,司機李躍波駕駛投保車輛,在北京市昌平區(qū)京藏高速出京方向市界收費站處撞在同方向行駛的一大貨車尾部,造成楊XX車輛前部損壞的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高速路大隊出具的簡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躍波負事故全部責任。楊XX為此事故支付施救費8000元,公估費7250元。經(jīng)楊XX委托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確認:津A×××××號、津B×××××掛號機動車車輛損失為104096元。合計楊XX損失119346元。楊XX要求天安保險賠付未果,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天安保險對楊XX單獨委托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作出的公估報告不認可,但未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
楊XX一審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要求天安保險賠償保險金119346元。
一審法院認為,楊XX與天安保險訂立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楊XX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天安保險理應按約予以賠償。楊XX支付的施救費、公估費,系楊XX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確定保險事故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理應由天安保險賠償。天安保險不認可楊XX單獨委托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作出的公估報告,但未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法院對天安保險該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楊XX保險金11934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43元(已減半),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天安保險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其上訴的主要理由為:楊XX當庭未向法院提供修車發(fā)票,無法證明車輛已經(jīng)維修完畢,僅根據(jù)公估報告來確定車輛損失,欠缺實質(zhì)性證據(jù),并且天安保險一審當庭已經(jīng)要求回收該車輛舊件,楊XX答辯已經(jīng)扣除殘值,但未經(jīng)過天安保險同意,且不是天安保險扣除,天安保險堅持要求回收車輛殘值。楊XX單方面委托公估公司鑒定,在天安保險不知情的情況下單方面委托已經(jīng)違反了鑒定程序,公估報告中的每個配件應注明配件編號,此公估報告未注明,由此可見此公估公司缺乏專業(yè)性,故天安保險申請重新鑒定。綜上,請求法院判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楊XX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楊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jīng)審理查明,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評估的104096元損失中已扣除車輛殘值200元。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相關(guān)證據(jù)及開庭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楊XX與天安保險訂立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天安保險雖以楊XX單方委托鑒定為由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供足以反駁該鑒定意見的證據(j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guān)部門作出的鑒定結(jié)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故,本院不予準許。天安保險關(guān)于回收車輛殘值的主張,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評估的104096元損失中已扣除車輛殘值200元,故,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一審法院依據(jù)上述鑒定意見,認定事故車輛的損失數(shù)額,并無不當。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8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全勝
代理審判員 趙永華
代理審判員 陳 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白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