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程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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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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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二終字第0022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孝感市。
代表人汪鉆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汪汀,該公司員工,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包括調(diào)查取證,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提起上訴,申請執(zhí)行,收取或收轉(zhuǎn)執(zhí)行標的;進行調(diào)解或和解,簽收、送達、接受相關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區(qū)。
法定代表人魏祥啟,該公司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X。
兩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程增強,安陸市碧隕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quán)限:代為主張、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diào)解,代為申訴、反訴,代簽法律文書,代領兌現(xiàn)款。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孝感人壽)因與被上訴人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菱公司)、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3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孝感人壽的委托代理人汪汀,被上訴人華菱公司、程XX的委托代理人程增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華菱公司、程XX原審訴稱,2013年11月,程XX購買了鄂K×××××號車、掛靠華菱公司經(jīng)營。2013年11月27日,程XX到孝感人壽購買了機動車車損險,保險金額為280000元,并約定了不計免賠。2014年11月25日7時40分,程XX雇請的司機李從偵駕駛鄂K×××××號車行駛至安陸市煙店鎮(zhèn)雙嶺村祥和碎石場路段,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cè)翻,造成鄂K×××××號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安陸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李從偵負全部責任。本次事故,經(jīng)評估造成鄂K×××××號車輛損失231876元。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孝感人壽賠付華菱公司、程XX的各項損失241676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孝感人壽原審辯稱,該交通事故屬實,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該車為營運大型載貨車輛,使用年限為6年,出險時該車輛已使用5.79年,且該車損失嚴重,無法修復,故我公司按報廢處理。我公司已申請重新鑒定,建議損失金額為106000元,請求法院合理判決。
原審查明,2014年11月25日7時40分,李從偵駕駛其所有的鄂K×××××號車在安陸市煙店鎮(zhèn)雙嶺村祥和碎石場路段,因措施不當,導致翻車,造成鄂K×××××號車及車上所載貨物受損,李從偵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施救中原審原告支付施救費7800元。鄂K×××××號車經(jīng)湖北大成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后確定損失價值為231876元,兩原審原告向孝感人壽索賠無果,遂訴至法院。另查明,程XX為其所有的掛靠在華菱公司的鄂K×××××號車在孝感人壽投保了保險金額為28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保險期限自2013年11月27日零時至2014年11月26日二十四時止。經(jīng)孝感人壽申請,2015年5月8日,湖北永業(yè)行資產(chǎn)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鄂K×××××號事故車作出了鄂永資評報字(2015)第0107號《鄂K×××××華菱自卸貨車損失價值咨詢評估項目資產(chǎn)評估咨詢報告》,評估結(jié)果:基準日(2014年11月25日)全損報廢狀態(tài)下的損失價值評估結(jié)果為180100元。
原審法院認為,程XX、孝感人壽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程XX所有的鄂K×××××號車以華菱公司的名義在孝感人壽投保了保險金額為28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程XX的損失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nèi)賠付,湖北永業(yè)行資產(chǎn)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鄂K×××××華菱自卸貨車損失價值咨詢評估項目資產(chǎn)評估咨詢報告》合法有效,故孝感人壽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nèi)賠付程XX的車輛損失180100元及拖車費7800元,合計18790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遂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賠付程XX各項損失共計187900元。二、駁回程XX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給付義務,逾期支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450元,由孝感人壽負擔。
孝感人壽不服原判上訴稱,孝感人壽在本案中只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不直接承擔人身損害侵權(quán)賠償責任。本案是交通事故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保險公司不是侵權(quán)人,不應承擔侵權(quán)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本案中只需依據(jù)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上,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標的車出險時間為2014年11月25日,該車注冊時間為2009年9月,營運時間為62個月,按照保險公司折舊價值為89040元,與一審重新鑒定結(jié)果18.1萬元相差很大。原審判決顯失公平,請求:1、依法撤銷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340號民事判決;2、按照保險公司折舊價值89040元理賠。
華菱公司、程XX一并辯稱,原審判決公正合理,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原審判決依據(jù)定損報告委托鑒定機構(gòu)作出結(jié)果合理合法,證據(jù)充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孝感人壽、華菱公司、程XX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認定事實屬實。
本案焦點問題:案涉車輛是按照評估價格來理賠,還是應該按照保險公司主張的折舊率來理賠。
本院認為:程XX、華菱公司與孝感人壽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程XX所有的鄂K×××××號車以華菱公司的名義在孝感人壽投保了保險金額為28萬元的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3年11月27日零時至2014年11月26日二十四時止。本案中,保險合同約定的機動車的價值為28萬元、保險公司根據(jù)該價值收取保費。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車輛全損狀態(tài)下,保險公司應當全額理賠車輛損失28萬元。保險公司主張“該車注冊時間為2009年9月,營運時間為62個月,按照保險公司折舊價值為89040元”理賠,則保險公司在接受投保人投保車輛損失險時應當按照價值89040元收取保費。故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予以駁回。因被上訴人未主張按照車輛損失險保險價值28萬元賠償,原審根據(jù)法院委托鑒定機構(gòu)作出的損失評估結(jié)果作為保險理賠依據(jù),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依法應予維持。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錚
審判員 汪書力
審判員 胡 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張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