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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征鴻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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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終字第0047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馮琪,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杜軍,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安征鴻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區(qū)(南北路5號和九橫路交匯處)。
法定代表人李雪利,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振江,西部法制報法律服務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西安征鴻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征鴻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01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杜軍,被上訴人征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楊振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征鴻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稱,2014年1月24日17時40分許,征鴻公司司機張曉秋駕駛征鴻公司所有的陜V×××××重型普通貨車,由尚志市尚志鎮(zhèn)高速公路去往延壽縣送車途中,因冰雪路面行駛,觀察不周,操作不當,致車輛撞至螞蟻河大橋西側限高桿上,造成司機受傷,限高桿及車輛受損。經(jīng)交警隊認定,司機張曉秋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122000元,車輛損失險358200元,商業(yè)三者險200000元。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尚志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大橋修復費用進行鑒定,大橋維修費為85302元。某保險公司認為征鴻公司司機為酒駕,經(jīng)檢測司機不構成飲酒。故某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征鴻公司損失。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在征鴻公司投保的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征鴻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大橋維修費85302元,肇事車修理費44822.02元,施救費1400元,勘驗鑒定費4500元,合計136024.02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17時40分許,征鴻公司公司司機張曉秋駕駛征鴻公司所有的陜V×××××重型普通貨車,由尚志市尚志鎮(zhèn)高速公路去往延壽縣送車途中,因冰雪路面行駛,觀察不周,操作不當,致車輛撞至螞蟻河大橋西側限高桿上,造成司機受傷,限高桿及車輛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司機張曉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122000元,車輛損失險358200元,商業(yè)三者險200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征鴻公司司機為酒駕,經(jīng)檢測司機不構成飲酒。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尚志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螞蟻河大橋修復費用進行鑒定,大橋的維修費用為85302元。2014年2月19日,征鴻公司將賠償款支付給尚志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局。征鴻公司車輛維修費為44822.02元,拖車費1400元,儀勘、鑒定費4500元,合計136024.02元。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陜V×××××號(臨時牌照)車輛2014年1月14日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壞修復費用、大橋限高架拆修費用進行評估。經(jīng)法院委托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由中和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陜西同盛分公司進行評估。經(jīng)同盛評估公司與涉案方進行溝通,確定被評估資產(chǎn)均已修復,無法對損壞的部分進行現(xiàn)場勘查,更無法對維修費進行評估而退回委托。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征鴻公司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yè)三者險,并依約交納了保費,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對征鴻公司的損失予以賠付。征鴻公司司機駕駛被保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事故造成車輛及他人財產(chǎn)損失,該損失未超過保險條款應賠付的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就事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現(xiàn)征鴻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大橋維修費85302元、肇事車修理費44822.02元、施救費1400元、勘驗鑒定費4500元,于法不悖,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以其定損的大橋修復費及車輛損失予以賠付,無法律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某保險公司賠償征鴻公司墊付的大橋維修費85302元、車輛修理費44822.02元;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某保險公司支付征鴻公司車輛施救費1400元、勘驗鑒定費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30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征鴻公司已預交,某保險公司在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征鴻公司)。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征鴻公司受損車輛未修理,實際未支出車輛維修費。征鴻公司僅提供其單方出具的清單,某保險公司不認可。雙方合同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修理前雙方應共同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或更換項目、方式及費用,否則某保險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委托鑒定機構對大橋損失進行了鑒定,征鴻公司支付了鑒定費。這一事實說明雙方共同認可的大橋損失修復費用為30374.9元。請求改判某保險公司僅賠付征鴻公司80000元。
征鴻公司辯稱,受損車輛維修前、維修后征鴻公司均通知某保險公司,該公司工作人員陳浩文、李海文還先后兩次對維修前、維修后的修車現(xiàn)場進行勘查、拍照,且有陜汽尊龍?zhí)丶s維修站出具的維修費用結算單為證。大橋受損費用,有尚志市公安交警大隊委托尚志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的價格鑒定,損失價格為85302元,征鴻公司己經(jīng)實際支付尚志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局,有鑒定結論和收條為證。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其委托鑒定機構對大橋損失進行了鑒定,但是該鑒定未經(jīng)征鴻公司的同意,是某保險公司單方委托的鑒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還稱征鴻公司支付了鑒定費用,但是征鴻公司支付的不是鑒定費用,而是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派員來事故現(xiàn)場進行儀器勘查、拍照讓征鴻公司交納的儀勘費。鑒定費與儀勘費截然不同,不能混為一談。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情、合理、合法,應予維持。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除原審查明事實中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時間存在筆誤,應當是“2014年1月14日”之外,原審查明事實屬實。另,原審判決中征鴻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稱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時間也存在筆誤,應當是“2014年1月14日”,而不是“2014年1月24日?!?br>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征鴻公司受損車輛維修費是否實際發(fā)生以及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征鴻公司大橋損失修復費用的金額。
本院認為,征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征鴻公司投保的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車輛受損及第三人財產(chǎn)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約支付征鴻公司保險賠償金。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征鴻公司大橋維修費85302元、車輛修理費44822.02元、車輛施救費1400元、勘驗鑒定費4500元,并無不當。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征鴻公司受損車輛未修理,實際未支出車輛維修費。但是二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表示其知道征鴻公司車輛維修的過程,只是對車輛維修的價格不予認可。然而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征鴻公司支付的車輛維修費不真實或價格過高,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上訴還稱,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委托鑒定機構黑龍江省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大橋損失進行了鑒定,征鴻公司支付了鑒定費,這說明雙方共同認可的大橋損失修復費用為30374.9元。征鴻公司辯稱該鑒定系某保險公司單方委托鑒定,其不予認可。征鴻公司稱事故發(fā)生后,根據(jù)黑龍江省尚志市交通警察大隊的委托,2014年2月12日尚志市價格認證中心已經(jīng)對螞蟻河大橋的修復費用作出鑒定,大橋維修費85302元,并且2月19日其已經(jīng)將賠償款85302元支付給尚志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局。至于黑龍江省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2014年1月18日給其出具的收據(jù)2200元,是征鴻公司應某保險公司的要求交納的儀勘費,并非鑒定費。而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交征鴻公司交納鑒定費的票據(jù)證明其主張,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對某保險公司要求改判其僅賠付征鴻公司80000元的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費120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周向紅
審判員呼延靜
代理審判員魏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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