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吳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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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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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終字第62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馬爾康縣。
法定代表人陶西勇,系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羅凡雨,系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X,男,現(xiàn)住四川省金川縣。
委托代理人付敬德,重慶王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金川縣人民法院(2015)金川民初字第1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日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凡雨,被上訴人吳XX及委托代理人付敬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2013年5月11日7時許,吳XX的徒弟張茂清駕駛川UXXX10號重型貨車由金川縣安寧鄉(xiāng)向金川縣金川鎮(zhèn)方向行駛致省道S211線64公里處,在超越同向行駛的未戴安全頭盔的張燕清駕駛的三輪摩托車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使兩車發(fā)生擦刮,摩托車又與波形護欄發(fā)生擦刮,致張燕清摔下三輪摩托后當場死亡。2013年5月19日,吳XX一次性賠償受害人親屬人民幣500000元,并履行完畢。另查明,川UXXX10號重型貨車為吳XX所有。吳XX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4月19日零時起至2014年4月18日二十四時止。張茂清所持駕照準駕車型為A2,有效起始日期為2007年2月2日,有效期限6年;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證》,有效期至2018年6月19日。死者張燕清,男,漢族,生前系四川省金川縣萬林鄉(xiāng)茍爾光村二組村民。其長女張先坪于次女張先鳳于均已年滿18周歲。按照2013年四川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895元和四川城鎮(zhèn)全部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41795元計算,張燕清死亡賠償金為157900元(7895×20),喪葬費為20897.5元(41795÷2)。
原審認為,我國實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制度,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交通安全。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吳XX為其川UXXX10號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對受害人近親屬進行賠償。受害人張燕清的近親屬因張燕清死亡所產(chǎn)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已超過交強險保險限額,且吳XX已經(jīng)按照協(xié)議實際賠償受害人親屬500000元,吳XX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經(jīng)濟損失110000元的訴訟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支持;吳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財產(chǎn)損失2000元的訴訟主張,因無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依法不予支持。本案車輛駕駛?cè)藦埫宓鸟{駛證雖已超過有效期,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其駕駛證不屬于應當注銷的情形之一,其行為不屬于無證駕駛;本案屬于合同糾紛案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某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吳XX保險金11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二、駁回吳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一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持已過有效期的駕駛證,法律上規(guī)定為“違法駕駛”,理應界定為無駕駛資格,原審法院認定持過有限期駕駛證的駕駛行為是有效駕駛,屬事實認定錯誤。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本案駕駛員的行為應認定為無證駕駛;2、《機動車駕駛證冒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雖規(guī)定,對超過1年未換領新證的予以注銷,并不意味著持過期駕駛證為有效駕駛;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對未取得駕駛資格與未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分別表述,此條司法解釋是將超過有效期等情況共同歸納到無相應駕駛資格的類別。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吳XX書面答辯稱,1、本案駕駛?cè)艘婪ㄈ〉昧讼鄳{駛資格,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了超過有效期不得駕駛機動車,但不得駕駛機動車并不表示未取得駕駛資格和未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3、無證駕駛并不等同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相關規(guī)定,對“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及駕駛證被吊銷或撤銷”的情形屬于駕駛?cè)宋慈〉民{駛資格,本案中駕駛?cè)藦埫宓鸟{駛證有效期為2007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1日,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間為2013年5月11日,其駕駛證處于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其行為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因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駕駛?cè)顺殖^有效期的駕駛證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單琦娟
審判員羅洛
代理審判員吳延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周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