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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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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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民終字第61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
負責人:許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劉孟輝,四川力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
法定代表人:付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熊偉,四川中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雨城民初字第635號民事判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孟輝,被上訴人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蔣某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擁有的川ZXXX29號重型貨車投保了《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的險種為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賠償限額為100萬元,三責險不計免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24日0時起至2015年4月23日24時止。2014年6月13日,經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申請,某保險公司將被保險人蔣某變更為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并向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批單”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批單”。在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輛險業(yè)務批改申請書”“注意事項”欄中載明: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合同條款內容及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已知悉,并對本次保險批改申請書及辦理批改委托書可能引發(fā)的經濟糾紛和法律后果充分了解且無異議,請貴司給予批改?!?。
2014年12月7日15時40分許,王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川ZXXX27的重型貨車,在318國道2638公里100米(雅安市交通局外)時貨廂沒有完全放下,貨廂掛到路邊電線,造成電線和電線桿受損的交通事故。該次事故經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特勤大隊認定:王某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四川傲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多營10KV線路進行搶修,并由王某某支付66315元的搶修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經某保險公司審批已將蔣某所享有的保險合同權利義務變更在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名下,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了機動車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具有約束力,相關的保險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作為解決本案糾紛的依據。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按雙方建立的保險合同條款履行賠付義務。雙方訂立的合同采用的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填寫的機動車輛險業(yè)務批改申請書表明,某保險公司已經對合同條款內容及賦予的權利、義務等進行了提示說明,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主張在合同變更后,某保險公司未向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保險合同條款進而主張某保險公司未盡提示說明義務,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該主張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依照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八條“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保險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沒有放下翻斗,自卸系統(tǒng)(含機件)失靈?!敝s定,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主張發(fā)生該次交通事故系駕駛員的操作失誤所致,并不是機械自身原因,因此該免責條款對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不適用,而某保險公司主張該次事故原因系翻斗沒有放下所致,屬于保險合同條款中的免責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敝?guī)定,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而免責條款為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故結合查明的事實,認定交通事故不屬于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應按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履行賠付義務。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主張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2000元符合雙方約定,予以支持。同時某保險公司抗辯認為四川傲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備參與電力搶修的資質的主張不能成立,四川傲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具備電力搶修資質并不影響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修復費用的主張,同時結合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預算書、發(fā)票及四川傲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情況說明均能體現(xiàn)四川傲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經對損壞的國家電網線路及電桿損壞進行搶修和修復的事實,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抗辯主張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66315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2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66315元。案件受理費79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雅安市雨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635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66315元),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該項訴訟請求。理由:一審判決認定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八條“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保險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沒有放下翻斗,自卸系統(tǒng)(含機件)失靈?!?,此條款系上訴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而被上訴人提出了不同的解釋,因此認定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免責情形,判決上訴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66315元。上訴人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以通常理解進行解釋,一方當事人的故意曲解并不能被認為是條款存在兩種以上解釋。一般人均能理解此條文所包括的情形為三種:行駛中翻斗突然升起,行駛中沒有放下翻斗,行駛中自卸系統(tǒng)失靈,這三種情形是相互獨立的,互不構成解釋與限制,并不能理解為“因自卸系統(tǒng)失靈導致翻斗升起或者沒有放下”,被上訴人所稱解釋顯屬故意曲解。
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辯稱,發(fā)生該次交通事故系駕駛員的操作失誤所致,并不是機械自身原因,保險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沒對車輛進行車檢,查明事故原因,不能明確判斷是車輛機械失靈還是其他原因,因此該免責條款對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不適用。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钡囊?guī)定,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如何理解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否屬于責任免除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與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八條“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保險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沒有放下翻斗,自卸系統(tǒng)(含機件)失靈?!钡募s定,現(xiàn)雙方當事人對該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否屬于責任免除情形的理解發(fā)生爭議,上訴人認為此免責條文所包括的情形為三種:行駛中翻斗突然升起,行駛中沒有放下翻斗,行駛中自卸系統(tǒng)失靈,這三種情形是相互獨立的,互不構成解釋與限制,并不能理解為“因自卸系統(tǒng)失靈導致翻斗升起或者沒有放下”,故屬于保險合同條款中的免責事由。被上訴人則認為該次交通事故系駕駛員的操作失誤所致,不是機械自身原因,保險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沒對車輛進行車檢,查明事故原因,不能明確判斷是車輛機械失靈還是其他原因,因此該免責條款對眉山市友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不適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钡囊?guī)定,該責任免除條款系上訴人提供的格式條款,對該條款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也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該次交通事故原因不屬于責任免除事由,上訴人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履行66315元的賠付義務。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與本院查明的事實及法律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予以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應當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57.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周正斌
代理審判員湯玉
代理審判員鄧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邵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