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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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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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中法民一終字第125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為上海市。
負責人:張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董X,廣東莞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劉XX,湖南澧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東二法民三初字第2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李X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380405元、鑒定評估費13200元、拖車費660元、停車費600元,合計394865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中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司機胡文保駕駛粵B×××××號貨車載黃雨、魯娟與付剛駕駛的登記車主為李X的滬A×××××號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黃雨、魯娟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胡文保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人不負事故責任。
某保險公司承保了滬A×××××號轎車的車輛損失險(以下簡稱車損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車損險保險金額為1224700元,有購買不計免賠。
李X的車輛經(jīng)東莞市廣協(xi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損失為380405元,鑒定評估費13200元。某保險公司對李X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重新鑒定,理由為:事故后李X未與某保險公司充分協(xié)商,擅自委托,該鑒定金額與某保險公司定損金額差距甚大,其單方委托違反了保險條款的約定。同時,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其保險公司制作的機動車輛估損清單,證明車輛損失為230377元。
李X主張已通知某保險公司,且某保險公司派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東莞公司)的員工現(xiàn)場一同檢驗,提交了會同車損檢驗鑒定評估通知書兩份(2014年8月13日、8月21日)及EMS郵單和郵寄查詢結果,該兩次郵寄均退件,未妥投(李X郵寄的地址與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地址一致)。后李X稱其派人直接到某保險公司提交該通知書,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在該通知書中記載“煩請?zhí)峁┰u估公司資質資料以便我們聯(lián)系當?shù)乇kU公司了解核定…等事項”。李X另提交了鑒定現(xiàn)場照片,指出其中人員有太平洋財險東莞公司員工,車輛零部件照片顯示貼有“太平洋產險東莞分公司核損待檢封大案組”。原審法院認為,上述李X陳述的事實與其提交的證據(jù)相吻合,可以充分證明其陳述的事實,即其已通知某保險公司一同鑒定,其行為并未違反保險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理由并不充分,原審法院不予批準。李X的鑒定結論是由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作出的,原審法院予以采納。
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輛估損清單是其公司自行評估,并非第三方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且該估損清單無法顯示定損時間,某保險公司也未能證明該評估結果通知到李X,因此原審法院不予采納該結果。
原審法院另查明,拖車費660元,停車費600元。
原審法院認為,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劃分準確,原審法院予以采納。李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包括保險單、保險條款等)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該保險合同有效,原審法院予以認定。李X有權依據(jù)車損險合同要求某保險公司全額賠償,某保險公司賠償后享有向粵B×××××號貨車一方追償?shù)臋嗬?br>上述損失共計394865元,屬于李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車損險保險合同賠償范圍,未超過保險限額,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給李X。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限某保險公司自原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394865元給李X。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收取3611元(李X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原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被上訴人單方鑒定的車損為380405元,而上訴人單方估損的價值為230377元。上訴人的定損結論在保險公司及法院等機構常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且雙方鑒定車損差距甚大,在上訴人要求重評情況下,法院應當準允重評。二、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并無法證明上訴人有派員到現(xiàn)場一同檢驗評估。被上訴人所提交的通知書并無原件,僅憑一份復印件無法確認上面簽字是否為上訴人員工所為;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現(xiàn)場照片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其在一審庭審時表述照片中人員為太平洋財險東莞公司員工且照片中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核損待檢封大案組”的封條,這僅能說明太平洋財險東莞公司人員了解過涉案車輛情況,無法說明是某保險公司委托太平洋財險東莞公司參與共同鑒定。同時,2014年9月4日通知書上記載“煩請?zhí)峁┰u估公司資質資料以便我們聯(lián)系當?shù)乇kU公司了解核定……等事項”,更說明上訴人并未委托太平洋財險東莞公司參與共同鑒定。故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有共同參與鑒定的認定錯誤。三、在本次事故中,被上訴人是無責方,依據(jù)正常處理程序,被上訴人應當與全責方及其保險公司聯(lián)系,由全責方保險公司定損理賠;被上訴人違反正常理賠程序,且一直未向上訴人提交理賠申請。綜上,提起上訴,請求判令:一、撤銷原審判決,在查清事實基礎上,依法改判;二、本案的訴訟費由李X承擔。
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被上訴人李X答辯稱:上訴人所述事實和理由與事實不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案車輛發(fā)生事故后,被上訴人李X與上訴人聯(lián)系理賠事宜,經(jīng)幾個月聯(lián)系無果后,兩次發(fā)函請上訴人一起進行鑒定,均被拒收的情形下,專門派人到上訴人營業(yè)地址所在地通知上訴人,被上訴人李X充分履行鑒定告知義務,在上訴人派太平洋財險東莞公司員工共同參與鑒定的情形下做出了鑒定。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本案二審庭審結束后,李X提交一份東莞市廣協(xi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及照片,證明內容是滬A×××××保時捷跑車在進行車輛損失評估鑒定時,有事故受損車方人員、太平洋財險東莞公司派員及東莞市廣協(xi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人員共同到場參加,照片是東莞市廣協(xi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時拍攝的鑒定工作現(xiàn)場照片,上述照片與李X一審時提交的照片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根據(jù)本案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本案爭議焦點是:東莞市廣協(xi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結論是否可以作為判賠依據(jù)。對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李X提供的鑒定結論是由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合法作出,某保險公司并無證據(jù)證明上述鑒定結論存在不合法之處。其次,李X提交的通知書、鑒定現(xiàn)場照片證明已通知某保險公司一同鑒定且某保險公司已委托太平洋財險東莞公司員工參與鑒定,某保險公司雖然辯稱不知道在通知書上簽字的員工是誰以及不認識照片中的工作人員,但不能據(jù)此否定上述證據(jù)的效力,且保險公司委托事故發(fā)生地的保險公司分公司進行定損和理賠,符合通常做法,因此本院采信李X主張,確認某保險公司參與了鑒定。再次,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輛估損清單是自行制作,而非第三方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該評估結果不能否定李X提交的鑒定結論。綜上,李X提交的東莞市廣協(xié)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結論合法有效,原審法院根據(jù)該鑒定結論確定判賠數(shù)額,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后處理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722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預交)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蔣小美
審判員涂林宗
代理審判員鄒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袁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