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金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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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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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終字第0045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X,遼寧同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金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2015)大東民(四)初字第3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及被上訴人金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原告訴稱
金XX一審訴稱:2014年3月20日,原告為遼AXXXXX號車與被告簽訂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合同約定保額為125800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2014年12月25日16時,在沈陽市鐵西區(qū)牛心屯熊家崗路,尹磊駕駛遼AXXXXX號車輛與原告駕駛的遼AXXXXX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的后果。本起事故經(jīng)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大隊認定:尹磊負責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車輛經(jīng)沈陽市價業(yè)價格鑒證服務中心鑒定原告車輛損失為7342元,原告支付鑒定費500元?,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中保公司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7342元、鑒定費5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被告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原告所述投保屬實。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我公司認為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全責方尹磊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原告為遼AXXXXX號車輛所有人。2014年12月25日16時,在沈陽市鐵西區(qū)牛心屯熊家崗路,尹磊駕駛遼AXXXXX號車輛與原告駕駛的遼AXXXXX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的后果。本起事故經(jīng)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大隊認定:尹磊負責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車輛經(jīng)沈陽市價業(yè)價格鑒證服務中心鑒定原告車輛損失為7342元,原告支付鑒定費500元。另查明,2014年3月20日,原告為該車輛與被告簽訂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合同約定保額為125800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發(fā)生事故后,被告中保公司拒絕理賠。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中保公司對交通事故中無責任被保險人的車輛損失不予賠償?shù)木苜r保險條款是否有效。
首先,被告中保公司拒絕賠償?shù)拇疝q意見與保險法的規(guī)定相矛盾,如果免除了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將應由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責任轉(zhuǎn)嫁給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符合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同時違背了保險立法尊重社會公德、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的”。被告中保公司的主張,明顯地表現(xiàn)出免除保險人責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主要權(quán)利,依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該約定條款應屬無效。另,依據(jù)《保險法》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被告中保公司未向法院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用以證明被告中保公司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時,已將責任免除等相關(guān)格式條款向原告充分的提示或明確說明;被告中保公司也沒有在原告的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標注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說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被告中保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被告的答辯不予支持。最后,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該條款的設(shè)立,是為了保障投保人的保險利益,即《保險法》規(guī)定了保險人先行賠付,再代位求償?shù)闹贫?。故原告依?jù)其投保的車輛損失保險合同,要求被告中保公司先行賠付車輛損失,有法律和合同作為依據(jù),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對其所有的車輛遼AXXXXX號車輛向被告中保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且含不計免賠率,并全額交納了保費,被告中保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保險單,至此雙方確立了保險合同關(guān)系。被告中保公司應當對遼AXXXXX號車輛因發(fā)生事故所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中保公司拒賠的免責條款無效,被告中保公司對交通事故中無責被保險人的車輛損失不予賠償,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關(guān)于原告主張車輛維修費7342元、鑒定費500元,被告中保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車損鑒定報告、鑒定費收據(jù)等證據(jù)真實性均未提出異議,且原告發(fā)生鑒定費系為評定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故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六十條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金XX7342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金XX鑒定費500元,以上一至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三、駁回原、被告其它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以本案所涉車損險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cè)嗽谑鹿手兴摰呢熑伪壤M行理賠等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對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金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車輛損失險是一種損失補償保險,被保險人獲得賠償?shù)囊罁?jù)是其車輛的實際損失,而非機動車駕駛?cè)顺袚氖鹿守熑巍0簇熑伪壤M行賠償是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chǔ),在車輛損失險中不應當適用。車損險按責賠付的保險條款不符合保險法理,不符合締約目的,亦有違公平原則,且與鼓勵機動車駕駛?cè)藛T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社會正面價值導向相背離,易誘發(fā)道德風險,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條及《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該保險條款無效。故上訴人提出因車輛駕駛?cè)藷o責任,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趙鉞
代理審判員曾璐
代理審判員林曉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張淋茜